12.10 農村耕地大不動容易小調整難,重新調整耕地究竟難在哪裡?

一、《土地承包法》法律很明確:特殊情況可以調整耕地

用農村的土話說,農村的土地政策可以歸納為“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也有人叫“大不動,小調整”。

但是有一條很多農民沒搞清楚,“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並非法律強制,而只是中央提倡。


農村耕地大不動容易小調整難,重新調整耕地究竟難在哪裡?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有關規定,自1998年開始的第二輪土地延包30年期間,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土地,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損毀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即使是在新的土地承包法中,也依然保留了這一條款。

也就是說,法律並沒有明確定死農村土地承包期間土地不能調整,或者說至少留了三個可以調整的口子:人地矛盾嚴重、自然災害等。

二、為什麼到了村裡就成為土地不能調整了?

政策很明確,沒有說一定不能調整,但是這個政策在很多地方都被簡單的執行為:不能調整。而對《土地承包法》提到的三種特殊情況視而不見,或者裝作不見。

這麼多年,無論是地方政府還是村幹部,都在有意識的強調“大不動”而弱化“小調整”,這樣給農民的一個直觀印象就是:農村承包地在承包期間不能調整,這是法律明文規定。


農村耕地大不動容易小調整難,重新調整耕地究竟難在哪裡?

在地方的很多實踐中,這就成了基層政府和村幹部應對要求重新調整土地的農民最有力的擋箭牌。

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很簡單,很少有人有意識的去看《土地承包法》,即使有心人去看了,也未必能夠看明白。

其實村幹部和基層政府的處理方式也可以理解:畢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多一事反而容易出事,少一事相對更穩定。

三、大不動容易小調整難,農民重新調整土地究竟難在哪裡?

既然政策留了口子允許特殊情況下農民可以要求調整土地,只是要按照規定的程序走。

但問題就是這個程序,成為了農村耕地小調整難的根本原因。

如果在法律範圍內農村需要重新調整土地需要什麼程序呢: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具體硬條件有兩個:一是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二是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農村耕地大不動容易小調整難,重新調整耕地究竟難在哪裡?

要知道,農村無地農民是少數人,這些少數人基本不太可能爭取2/3以上成員的同意,因為重新分地損害的正是大多數人的利益。別說是讓2/3以上成員支持自己的決定,就是能夠說服村幹部來組織因為重新分地的事情來開會,很多無地少地的農民就辦不到。

說到底,土地調整大政策明確,但可操作空間小,允許農村土地小調整的執行成本太高

當前農村土地調整規定不細,沒有具體的實施辦法,因此形成了農村承包土地調整困難甚至調整不動的局面。

以我們村為例,一共有6個小隊,我們1隊這些年生的全是兒子,人均一畝地,6對生的全是女兒,人均3畝地。土地調整我們1對到時提過一次,被村幹部直接懟回來了:你們1隊先把6隊的工作做通了,我來組織開會。

廢話,這工作能做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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