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 央行:代收機構不得通過代收業務為投融資交易 外匯交易 P2P網貸等辦理支付業務

中國小康網 12月2日訊 據央行網站消息,近日,央行發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範代收業務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提出,代收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代收業務適用場景,不得通過代收業務為各類投融資交易、外匯交易、股權眾籌、P2P網絡借貸,以及各類交易場所(平臺)和電子商務平臺等辦理支付業務。

據瞭解,為進一步規範代收業務參與各方行為,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防範業務風險,中國人民銀行起草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範代收業務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通知》明確,代收業務,是指經付款人同意,收款人委託代收機構按照約定的頻率、額度等條件,從付款人開戶機構扣劃付款人賬戶資金給收款人,且付款人開戶機構不再與付款人逐筆進行交易確認的支付業務。

《通知》提出,代收機構應當對收款人實行實名制管理,採取有效措施核實收款人經營活動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以及收款人採用代收服務確有需要且符合本通知有關適用場景要求。代收機構不得為非法設立的組織及違法違規交易提供代收服務。

《通知》指出,付款人開戶機構應當事先或者在為付款人辦理首筆代收業務時取得付款人的授權。授權應當明確收款人名稱、付款用途、付款賬號、付款週期或條件、授權期限等事項。

付款人開戶機構應當根據付款人授權及本機構風險策略等設置代收業務風險防控措施。對付款人非面對面方式建立授權的,應當設置更高級別風險防控措施。

《通知》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銀行、支付機構和清算機構應當對照本通知要求對存量代收業務進行梳理,制定整改方案並報告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同意後執行。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應當暫停開展代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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