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5 原創|手機廠商投放廣告爆雷後,有責嗎?

原創|手機廠商投放廣告爆雷後,有責嗎?

自從今年年中爆雷開始,網貸行業可謂遭遇了滑鐵盧,眾多P2P平臺如多米諾骨牌般紛紛倒下。網貸投資者更是如鯁在喉,擔心投入的資金就此竹籃打水一場空。在這場暴風驟雨中,某手機廠商被推上了風口浪尖,投資人大多為這家公司的粉絲,但卻因為一場雷潮,對其紛紛討伐。

1手機廠商與網貸平臺的關係

作為廣告服務的合作雙方,P2P平臺是廣告主,手機廠商是廣告發布者。如果手機廠商只是簡單的廣告投放行為,那麼投資者風險自負無所非議。但是,該手機廠商將投資P2P平臺的廣告嵌入到VIP的每日任務中,再搭配上“粉絲福利”等廣告語,會使部分用戶基於對手機廠商的信任,誤以為廠商給了P2P平臺相應的信用背書

根據該廠商提交給監管機構的《公開發行存託憑證招股說明書》,可以看到“互聯網服務”佔了它營收構成的三大板塊之一,在這其中,

“廣告推廣”又是互聯網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招股說明書所說,關於理財產品分銷,廠商通過應用程序推廣知名金融機構的優質理財產品,加強產品篩選程序,確保僅向消費者推廣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產品。

2廠商應盡合理審查與提示義務

根據《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需要明確引導客戶下載的主體是P2P平臺,還是手機廠商。若引導客戶下載的主體是P2P平臺的,手機廠商保持技術中立性,責任相對較輕;若引導客戶下載的主體是手機廠商,公司的審核義務相對較重。

原创|手机厂商投放广告爆雷后,有责吗?

該手機廠商推薦的P2P平臺,有的涉嫌偽造資料,誇大公司經營和背景的情況,因此,公司廣告部和法務部在對廣告審核過程中存在一定的失職,沒有盡到合理審查的義務

根據《廣告法》第二十五條,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如果手機廠商對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進行了提示,那麼便履行了該義務。但是,需要提醒其他廣告投放者應在明顯位置進行提示,否則可能會被詬病。

3廠商是否承擔責任?

根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三,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根據《廣告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佈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但是運用該條款的前提是,要舉證證明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

原创|手机厂商投放广告爆雷后,有责吗?

如果僅以上述所說的這種廣告推薦,讓手機廠商承擔責任還是比較困難。這就需要進一步調查,公司是否在

前期審核過業務風險,發現風險後是否採取過風險控制措施;公司是否對產品進行了擔保,是否造成了消費者是在購買本公司產品的誤解。

如果有,那就不是簡單的廣告投放行為,可以認為廠商存在相應的誘導行為,那樣可能要承擔相應責任。否則,在責任認定上仍然存在困難。

4寫在最後

手機廠商作為廣告發布者,需要盡到合理審查義務,出現風險後需要及時制定應對方案。或許,現在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站在投資者這邊,支持投資者向P2P平臺進行理性維權,切勿寒了老客戶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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