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6 外管局通報21起外匯違規案例共罰沒5441萬元 恆豐銀行等8機構位列其中

外管局通報21起外匯違規案例共罰沒5441萬元 恆豐銀行等8機構位列其中

8月16日,外管局公佈關於外匯違規案例,鉅額罰單更是透露出監管趨嚴的信號。

本次公佈的被罰對象包括8家銀行機構,5家實業企業和8位個人。其中,匯豐銀行北京分行因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被罰沒842.22萬元,在這一批公佈案例中居首位。

分別來看,8家銀行機構共計被罰沒2709.41萬元,5家企業被罰金額總計1144.81萬元,8位個人被罰金額總計1587.17萬元,這一批合計罰沒款5441.39萬元。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被罰原因各有不同,總結起來有違規辦理轉口貿易、違規辦理內保外貸、違規辦理個人分拆售付匯、逃匯、非法結匯、非法買賣外匯、分拆逃匯等等。

2018年以來,外管局圍繞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項任務,加強外匯市場監管,對各類外匯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高壓態勢,不斷加大處罰力度,嚴厲打擊虛假、欺騙性交易和非法套利等資金"脫實向虛"行為。

8家銀行被罰沒金額總計2709.41萬元

本次公佈的違規典型案件中包括的銀行共有8家,其中匯豐銀行北京分行在銀行中被罰沒金額最高,達到842.22萬元。8家銀行被罰沒金額總計2709.41萬元。

8家銀行具體違規事實是:

恆豐銀行溫州分行違規辦理轉口貿易案。2016年1月,恆豐銀行溫州分行未按規定盡職審核轉口貿易真實性,憑企業虛假提單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業務。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146.4萬元人民幣。

交通銀行廈門觀音山支行違規辦理轉口貿易案。2016年2月至7月,交通銀行廈門觀音山支行未按規定盡職審核轉口貿易真實性,憑企業虛假提單辦理轉口貿易售匯業務。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款400萬元人民幣,暫停對公售匯業務三個月,責令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天津銀行上海分行違規辦理轉口貿易案。2016年3月至4月,天津銀行上海分行未按規定盡職審核轉口貿易真實性,憑企業虛假提單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業務。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款80萬元人民幣。

匯豐銀行北京分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2014年8月至2017年6月,匯豐銀行北京分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時,未按規定對貸款資金用途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該行上述行為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842.22萬元人民幣。

招商銀行廈門嘉禾支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2014年7月至2016年7月,招商銀行廈門嘉禾支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時,未按規定對債務人主體資格、貸款資金用途、預計還款資金來源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該行上述行為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433.19萬元人民幣。

民生銀行西安分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民生銀行西安分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時,未按規定對債務人主體資格、貸款資金用途、預計還款資金來源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該行上述行為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645.4萬元人民幣,責令追究負有直接責任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企業銀行(中國)天津西青支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企業銀行(中國)天津西青支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時,未按規定對債務人主體資格、預計還款資金來源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該行上述行為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102.2萬元人民幣。

建設銀行連江支行違規辦理個人分拆售付匯案。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建設銀行連江支行違規為個人分拆辦理售付匯業務。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款60萬元人民幣。

5家企業被罰金額總計1144.81萬元

本次公佈的受罰實業企業有5家。其中煙臺平瑞商貿有限公司因逃匯被罰545萬元在5家中額度居首。5家企業被罰金額總計1144.81萬元。

5家被罰企業具體違規事實是:

索爾維生物化學(泰興)有限公司逃匯案。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索爾維生物化學(泰興)有限公司使用作廢合同,對外支付預付貨款227.68萬歐元和5.05萬美元,無對應進口貨物。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92.39萬元人民幣。

煙臺平瑞商貿有限公司逃匯案。2015年8月至9月,煙臺平瑞商貿有限公司虛構轉口貿易背景,使用第三方公司提單和虛假合同、發票,對外付匯1706.82萬美元。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545萬元人民幣。

青島中霖永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逃匯案。2016年1月至8月,青島中霖永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虛構貿易背景,使用第三方公司提單,對外付匯938萬美元。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310萬元人民幣。

山東恆景置業有限公司逃匯案。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山東恆景置業有限公司安排30個境內個人,通過個人年度購匯形式向境外轉移資金188.79萬美元。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64.42萬元人民幣。

常熟市中貫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非法結匯案。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常熟市中貫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構造虛假出口報關單辦理貿易融資並結匯418萬美元。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非法結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處以罰款133萬元人民幣。

8位個人被罰金額總計1587.17萬元

雖然是個人,但因非法買賣外匯被罰金額甚至高於不少企業。其中,河南籍郭某非法買賣外匯案被罰835萬元。

本次公佈了8個個人案件,合計罰款1587.17萬元。具體違規事實是:

河南籍郭某非法買賣外匯案。2011年4月至2014年9月,郭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將10492.92萬元人民幣打入地下錢莊控制的境內賬戶,通過地下錢莊兌換外匯匯至其境外賬戶。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835萬元人民幣。

浙江趙某非法買賣外匯案。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趙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將1800.60萬元人民幣打入地下錢莊控制的境內賬戶,通過地下錢莊兌換外匯匯至其境外賬戶。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62萬元人民幣。

廣東籍趙某非法買賣外匯案。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趙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通過地下錢莊兌換外匯匯至其境外賬戶,金額合計221.14萬美元。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79.78萬元人民幣。

四川籍杜某私自買賣外匯案。2016年7月至9月,杜某違反銀行卡管理規定,利用境外銷售終端(POS機)多次刷人民幣卡兌換港幣現金,金額合計679.11萬元人民幣。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私自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01.87萬元人民幣。

福建籍王某私自買賣外匯案。2017年1月,王某為實現非法獲利目的,通過他人賬戶收款1129.26萬元人民幣,私自賣出港幣。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私自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07萬元人民幣。

四川籍王某分拆逃匯案。2016年1月至4月,王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利用46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產分拆購匯後匯往境外賬戶,非法轉移資金合計1784.76萬港元。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80萬元人民幣。

江蘇籍張某分拆逃匯案。2016年1月至12月,張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利用41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後匯往境外賬戶,非法轉移資金合計折184.59萬美元。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61.52萬元人民幣。

江蘇籍邱某分拆逃匯案。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邱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利用69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後匯往境外賬戶,非法轉移資金合計折349.49萬美元。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160萬元人民幣。

外匯業務須符合相關規定

事實上,哪些行為屬於非法行為,《外匯管理條例》和《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各自有明晰界定,對於違反相應規定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有相應罰則。

《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另外,《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有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逃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違反規定將外匯匯入境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非法結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值得一提的是,《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對個人外匯收支做了規範。第五條規定,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外匯業務。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外匯收付、結售匯及開立外匯賬戶等業務,對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匯款機構及外幣兌換機構(含代兌點)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務。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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