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1 中登公司21億元老鼠倉案:兄弟倆用這招“跟莊”炒股被判刑

在資本市場中,“老鼠倉”屢見不鮮。但查知名私募股票賬戶的交易記錄,跟著他們操作的“老鼠倉”案例卻為數不多。

7月10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塗欣、塗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二審刑事裁定書》,這一起發生在為證券賬戶開戶與結算的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登公司”)、涉案金額達21億的“老鼠倉”大案浮出水面。

身為中登公司員工的塗健利用職務之便,查詢私募基金、券商資管計劃賬戶的交易記錄,跟蹤王亞偉、孫建冬、陳鋒等明星私募動向,告知其弟塗欣後跟隨買入。最終涉案金額超過21億元,二人非法獲利347萬餘元。

在2017年3月,塗健、塗欣兩兄弟因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被深圳公安局取保候審。2018年1月2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一審宣判:

一、被告人塗健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被告人塗欣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違法所得人民幣3475387.60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中登公司21亿元老鼠仓案:兄弟俩用这招“跟庄”炒股被判刑

塗欣、塗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二審刑事裁定書

判決文書顯示,原審被告人塗健,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漢族,原系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員工。塗欣,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系塗健的弟弟。

塗健於1993年3月進入原深圳證券登記公司工作,2007年5月,輪崗至賬戶管理及客戶服務部的代理機構(實時開戶)稽核崗工作,2011年7月,調整至證券賬戶管理崗,2014年4月16日,因個人原因離職,與公司正式解除勞動合同。

塗健在業務部門的代理機構(實時開戶)稽核崗和證券賬戶管理崗工作期間,因業務需要,都擁有賬戶資料及變更(敏感賬戶除外)、賬戶擁股及變更的查詢權限。

根據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某總監的證言,賬戶查詢權限劃分為兩種,一種是普通賬戶查詢,另一種是敏感賬戶查詢,“我們部門賬戶查詢管理組那幾個人包括塗健在內都有普通賬戶查詢權,敏感賬戶查詢權只有櫃檯業務所在部門才有,並且公司只有一個人有查詢權,而且查詢人員需要定期輪換。”

上述總監還繼續補充道:“我們部門之前一直沒有敏感賬戶查詢權,直到2014年3月賬戶管理部調整為投資者業務部的部門管理的櫃檯業務劃分給我們部門之後,我們部門才有敏感賬戶查詢權,敏感賬戶查詢業務是在櫃檯業務組裡面,其他組都接觸不到這個業務的。”

雖然塗健平時工作都接觸不到敏感賬戶,也沒有敏感賬戶查詢權限,但是上述總監稱,敏感賬戶查詢主要是查詢公募基金、證券公司的持股情況,普通賬戶查詢是除了敏感賬戶之外的其他賬戶查詢。

正是利用職務之便,塗健夥同其弟塗欣開始了“老鼠倉”交易。

2011年6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即塗健擁有證券賬戶查詢權限後,他知悉了相關信託產品、金融機構資管產品的股票擁有及變動情況等未公開信息,以電話短信等方式告知塗欣,塗欣按照塗健的指令以實際由塗健控制的6個證券賬戶進行操作,趨同買入金額人民幣19.72億元,盈利157.79萬元。同時,塗欣也利用其控制的3個證券賬戶跟隨交易。

按照塗健的指令,塗欣動用家人及朋友的共計9個賬戶組進行跟隨交易。判決文書顯示,上述9個賬戶與相關私募基金、券商資管計劃趨同交易股票237只,累計趨同買入金額人民幣21.37億元,趨同交易盈利347.54萬元。

判決書進一步披露,自2011年6月3日以來,塗健開始有查詢私募基金、券商資管計劃賬戶的記錄,共計查詢上述兩類賬戶400多個。自2011年6月至2014年3月,“白某英”等9個賬戶與59個私募基金及券商資管計劃存在吻合情況,且主要集中在2013年及2014年1月至3月。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塗健查詢的私募基金、資管計劃等多集中在明星管理人以及明星產品。

比如,塗健查詢“某潤深國投信託有限公司-展博1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227次,系被查詢次數最多的賬戶。其賬戶掌管人為知名私募大佬展博投資陳鋒。私募排排網的數據顯示,該只私募基金成立於2009年6月,截至2013年底,獲得四年期股票策略對沖基金收益冠軍。

此外,塗健查詢“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託有限公司-某灃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185次,查詢“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託有限公司-某道3期”116次。

判決書特別提到:“其中‘某灃’、‘某道’分別為華夏基金離職基金經理管理的私募基金。”

資料顯示,2010年,原華夏基金投資副總監孫建冬離職創立了鴻道投資;2012年,曾經的“公募一哥”王亞偉正式告別工作14年的華夏基金,創立了千合資本。

塗健還分別查詢鴻道投資孫建冬掌管的鴻道1期、鴻道2期賬戶108次、99次。

塗健查過的主要私募、資管賬戶情況一覽

根據這份判決書,塗健服從判決,塗欣卻提出上訴,主要理由包括:

1,不知道他(塗健)是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一直以來都只是接受他的短信、幫他下單,對他如何買賣,買賣邏輯怎樣我從不過問,也不知道。我不知道他後期利用這個東西(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

2,塗健沒有告訴我買賣股票的信息來源情況,我也沒問他。我原來以為他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工作,後來才知道他在中登公司工作。

3,其主動到深圳市公安局投案接受調查,到案後又如實供述了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實,且積極接受處罰,應當認定其有自首情節並從寬處罰。

因此,塗欣認為原審法院對其量刑過重,存在罪責刑失衡的情況,要求二審法院改判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但這些申辯並未被二審法院採納。法院認為,塗欣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判處刑罰,一審法院已認定塗欣為從犯,並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社會危害程度、悔罪表現等,依法對其在法定刑以下進行減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該判罰並無不當。

2018年5月24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駁回塗欣上訴,對該案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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