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據:財稅〔2018〕32號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10%。
特別提醒:
(1)農產品計算抵扣發票開具日期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適用11%的扣除率,也就是說2018年6月納稅申報5月份增值稅時,要注意,“發票開具日期在2018年4月30日農產品計算抵扣發票”還是按照扣除率11%計算抵扣;
(2)計算抵扣發票開具日期在2018年5月1日之後的,適用10%的扣除率。
(3)上述“農產品計算抵扣發票”包括:購進農產品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購進農產品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
申報表申報:即按票面上註明的金額×11%填入附表二第6欄,如果滿足加計扣除條件,再按票面上註明的金額×2%填入附表二第8a欄。
內容來源:xiaochenshui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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