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1 國企高管嚴重違紀,只為博紅顏一笑

擔任湖南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和湖南移動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兼總經理的王建根(正廳級),包養歌廳坐檯小姐8年,指派他人為情婦改名字,送情婦上大學,夥同情婦受賄610多萬元。2018年2月12日,在擔任上述職務期間單獨或夥同情婦、妻子、兒子、“鐵哥們”受賄1280多萬元的王建根,被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獲刑11年。10天后,王建根的情婦也被法院終審裁定獲刑3年6個月。

國企高管嚴重違紀,只為博紅顏一笑

庭審現場

重金包養情婦8年

1992年左右,王建根和擔任邵陽市委主要領導秘書的龍曙光相識,遂成為好朋友。1993年至1996年,龍曙光在邵陽市政府駐廣西北海辦事處任副主任;1996年11月,他在省委辦公廳機關服務中心任副主任;2000年任省委辦公廳機關黨委書記兼工會主席;2008年4月任省委辦公廳保密法規宣講處處長;2014年退休。

2000年6月,龍曙光和王建根、某信息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李甲去酒店唱歌時,認識了1973年出生的坐檯小姐呂某。時年27歲的呂某長相俊秀,楚楚動人。一番接觸之後,王建根對呂某頗有好感。善於察言觀色的龍曙光,幫王建根瞭解了呂某的家庭情況。王建根覺得呂某長相不錯,就和她確認為情人關係。

龍曙光幫呂某把年齡和姓名都改了,戶口落在了綏寧縣,姓名為“張茜”。2000年8月,王建根把張茜送到湖南某學院去讀書。自從王建根找了情婦張茜之後,他們的關係就更加密切了。王建根與張茜約會、開房的費用是龍曙光出的。

1995年下半年,李甲因項目合作認識了王建根。王建根擔任湖南移動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期間,全權負責湖南移動公司資產的管理保值、增值和經營,並負責湖南移動公司的全面工作。

2003年年底,張茜從湖南某學院畢業後,在王建根的安排下,張茜到某信息公司上班,每月工資約2000元。2004年上半年,李甲考慮到張茜是王建根的情婦,為了拉近自己與王建根的關係,就以他人名義在某信息公司造出一份工資發給張茜。王建根知道後同意,但提醒他工資不能開得太高。這份多開的工資一直髮到2009年左右,累計多發了幾十萬元。2007年左右,張茜打算開花店,為了減輕張茜的經濟壓力,讓她安心創業,李甲決定再多發一份工資給她。以上共計69.4368萬元,都被張茜個人使用。

王建根供述證實:“李甲送張茜的錢實際上就是送給我,因為張茜是我的情人。2010年四川移動總經理李某等人案發,我擔心受到牽連,就要張茜統計一下她一共收了李甲多少錢,張茜告訴我有70萬元左右,我要張茜將錢退給李甲。最終我和張茜共同湊齊了這些錢退給了李甲,李甲還向張茜打了一張收條。”

2004年,王建根經時任四川移動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李某介紹認識了甲公司股東姚某。姚某向王建根表示,公司想到湖南移動公司開展禮品業務,希望得到王建根關照,事成之後會答謝他。

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王建根和龍曙光、張茜在一起吃飯的時候,王建根對龍曙光說,深圳有一家公司(指甲公司)準備到湖南來發展業務,你和張茜可以提取一些業務費。龍曙光和張茜都表示願意。不久,甲公司負責人姚某來到長沙,王建根約龍曙光和姚某一起喝茶。王建根讓龍曙光以甲公司在湖南移動公司開展業務“代理”的名義收受好處費,所得好處費由龍曙光和張茜平分。

之後,王建根將龍曙光推薦給姚某,龍曙光和姚某商定由姚某按照甲公司和湖南移動公司開展禮品業務量的一定比例給予好處費。2007年至2009年期間,在王建根的關照下,甲公司和湖南移動公司開展了鉅額禮品業務,王建根和龍曙光、張茜先後四次共收受姚某所送好處費人民幣550萬元,由龍曙光和張茜平分,各得275萬元。

2010年四川移動總經理李某案發後,王建根擔心姚某受李某案牽連,要求張茜和龍曙光退還好處費。張茜將所得的275萬元匯入龍曙光提供的銀行賬戶。2011年,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數據部原部長葉某受賄案案發,王建根又擔心事情暴露,要求龍曙光退款給姚某。2012年1月20日,龍曙光到深圳將存有300多萬元,戶名分別為龍亮、王爭的兩張銀行卡交給姚某,但是未告知姚某取款密碼,也未給姚某兩張銀行卡開戶的身份證。

國企高管嚴重違紀,只為博紅顏一笑

收一家公司股份價值290萬元

1997年7月,在某公司工作的張甲,在北京參加一個會議時認識了王建根,然後慢慢熟悉起來。

1997年9月,王建根妻子譚某送兒子去北京某大學報到時,張甲全程接待他們並幫其子辦理了入學手續。2002年左右,譚某去北京看望兒子時,張甲跟她說與公司競爭做湖南省移動服務器業務的還有兩家企業,其中某信息公司很有實力,與王建根的關係也非常好,張甲怕競爭不過某信息公司,讓她跟王建根說。她就答應張甲幫忙向王建根轉達請求。事後譚某告訴了王建根,要王建根過問一下,王建根答應了。

1999年,張甲與某集團合資創辦了乙公司,公司註冊資金300萬元,某集團投資210萬元,張甲投資90萬元,張甲任公司總經理。2001年,某集團準備上市,於是從乙公司退股,當時乙公司經過增資,註冊資本達到了2900萬元,張甲佔股40%多,他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乙公司業務以SUN服務器代理和系統集成為主,後來又加入了IBM服務器代理。當時湖南移動公司需要建設BOSS系統,使用的正是SUN公司的平臺。因為湖南移動公司是採取邀標的方式來確定哪些平臺供貨商可以參與競標,於是張甲就問王建根能不能給公司在湖南省移動公司平臺服務器業務中一個參與投標的機會,王建根同意把他們公司作為邀標對象,並讓他達到廠家授權和低價競標的要求,還提醒他在湖南移動做業務不要跟自己的下屬送錢。之後,乙公司為求打開湖南市場把價格壓得很低,最終順利中標。

2006、2007年,張甲在湖南出差時,王建根問他能不能入他們公司的股份。他考慮到王建根一直不要他的錢,就決定送王建根一些公司的股份,並讓王建根拿一張身份證給他辦理股份登記手續。2008年左右,王建根到北京出差時找到他,給了他一張歐某的身份證,說歐某是自己的親戚,讓張甲把股份登記在歐某名下。於是,張甲提出將乙公司10%價值290萬元的股份登記在歐某名下,王建根同意。歐某替王建根代持股份期間,王建根還問過他該公司的經營狀況,張甲如實向王建根進行彙報。

2010年年初,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原副總經理張春江受賄案案發,王建根怕受牽連。不久,張甲到長沙出差時,王建根把他叫到辦公室,嚴肅地跟他說讓他把贈股退掉,張甲同意並說以後有需要的話再說。2010年2月,張甲將歐某名下的股份轉至張甲的親戚名下。

2015年春節前,為感謝王建根、譚某對公司的關照,張甲將10萬元現金送至王建根家,譚某收下後,將這一情況告訴了王建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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廳官和情婦雙雙獲刑

2016年5月20日,王建根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郴州市人民檢察院向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6月28日,王建根涉嫌受賄罪一案,在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公訴人指控,2000年至2013年,王建根在擔任湖南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黨組書記,湖南移動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總經理期間,利用其主持湖南移動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職務便利,為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者與其妻子、情婦及共同利益人共同收受單位或個人所送財物,摺合人民幣1283.6314萬元。

2017年6月13日,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建根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宣判後,郴州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王建根提起上訴。

王建根上訴提出:有自首情節,請求減輕處罰。

二審法院認為,王建根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一審已經對其從輕處罰;王建根沒有自動投案,在辦案機關採取調查措施期間,如實交代辦案機關已掌握的自己收受某信息公司財物的事實,還主動交代了自己收受其他人所送財物的事實,是坦白,但不構成自首。

2018年2月12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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