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7 國家衛健委:“互聯網+”將全面鏈接醫療、醫藥、醫保

國家衛健委:“互聯網+”將全面鏈接醫療、醫藥、醫保

2018年4月16日下午,國務院新聞辦就《關於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組織媒體吹風會。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副主任曾益新表示:“互聯網+”將全面鏈接醫療、醫藥、醫保服務。

國家衛健委:“互聯網+”將全面鏈接醫療、醫藥、醫保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副主任曾益新 來源:國新網

與以往的文件相比,這次即將由國辦主導、國家衛健委起草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可謂有大突破,並已於4月1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即將正式印發。

去年5月,由原國家衛計委牽頭制定的《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和《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推進互聯網醫療服務發展的意見(徵求意見稿)》曾強調遠程醫療只能在醫療機構之間開展,還擬定 “此前設置審批的互聯網醫院、雲醫院、網絡醫院等應在辦法發佈後15日內予以撤銷”等條款,引發互聯網醫療產業“哀”聲一片。

在收集行業反饋後,上述兩份文件一直在修訂中。

今年的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總理特別提到 “加強新一代人工智能研發應用,在醫療、養老、教育、文化、體育等多領域推進‘互聯網+’”。互聯網醫療產業回暖。

健識君獲知,今年兩會期間,曾向總理專題彙報的寧夏“互聯網+醫療服務”產業探索,將稱為全國落實推進“互聯網+醫療健康”工作的國家級試點。(詳見>>《總理發話,互聯網+醫療國家試點有望落地寧夏!》)

突破

第三方互聯網信息平臺可開展遠程醫療

鼓勵是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指導意見的主題。

曾益新表示,文件中的鼓勵,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與“三醫聯動”密切相連。

1、發展“互聯網+醫療服務”,這是明確的規定,也允許依託醫療機構發展互聯網醫院,也就是說,可以依託這個實體醫院在使用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支持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搭建互聯網信息平臺,開展遠程醫療。

2、促進家庭簽約服務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設和應用,網上開展簽約服務,在線提供健康諮詢、預約轉診、慢性病隨訪、健康管理和延伸處方。

3、“互聯網+藥品”供應保障服務方面,我們明確對線上開具的處方經過藥師審核以後,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企業,可以委託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進行配送。

4、推進“互聯網+保險結算”方面逐步拓展在線結付功能,包括異地結算、一站式的結算來方便病人。

5、在人工智能等新技術的應用方面,我們鼓勵推進研發應用,提高醫療服務的效率。

其中,“支持符合條件第三方機構,搭建互聯網信息平臺,開展遠程醫療”,也是此前從未明確提出支持和鼓勵的條款。

承認

醫政醫管局副局長焦雅輝著重介紹了《關於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中的兩種互聯網醫院模式。

醫政醫管局副局長焦雅輝 來源:國新網

一種模式是以醫療機構為提供主體,醫療機構利用互聯網信息技術來拓展服務時間和空間,並且把互聯網醫院作為醫療機構的第二名稱。

根據互聯網醫院要提供服務的原則,此類互聯網醫院診療科目要與批准的實體醫療機構相關診療科目要一致。

第二種是一些互聯網公司和企業已經申辦了互聯網醫院。

根據文件要求,互聯網醫院必須落地在實體的醫療機構,線上線下要一致的監管,並且必須得有實體醫療機構作為依託。

同時,焦雅輝表示,“互聯網+醫療健康”的目的,就要用互聯網手段,把優質醫療很好的資源沉下去。讓邊遠貧困地方、經濟和醫療都不是很發達的地方,可以不用再離開他所居住的地方,也可以看到北上廣大醫院的專家。此外,通過人工智能支持的決策輔助活動,讓基層醫生可以大大提高醫療服務的水平和醫療服務的效率。

監管

互聯網醫療服務須全程留痕

但,曾益新也強調,在推進“互聯網+醫療健康”工作中,既要鼓勵,也要做好相關的自身行為的加強監管。

就大眾普遍關心的數據安全和個人隱私保護問題,國家衛健委規劃與信息司司長於學軍強調,健康醫療的數據是國家的重要基礎性的戰略資源。健康醫療信息的洩露,不但給個人造成很大的困擾、造成經濟損失,還可能對國家安全造成威脅。因此,“健康數據的安全的事情,怎麼強調都不為過”。

就解決方案,於學軍做出詳細介紹。

國家衛健委:“互聯網+”將全面鏈接醫療、醫藥、醫保

規劃與信息司司長於學軍 來源:國新網

在確保數據安全方面,首先要嚴格落實《網絡安全法》。即:完善制度規範,研究制定醫療健康數據的確權開放、流通交易和產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建立配套的制度體系,強化網絡安全和建設工作一定要同步的規劃、同步的部署、同步的推進、同步的落實。

其次,健全安全的管控機制,嚴格落實國家網絡安全的等保制度、分級保護制度,加強醫療衛生機構互聯網醫療服務的平臺、智能醫療的設備以及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和數據應用的安全防護,定期開展信息安全的隱患排查、監測以及預警。

最後,加強新興技術的安全防護,特別是著眼於衛生健康行業實際需求,要推進在“互聯網+醫療健康”這樣一個環境下,數據安全、應用安全以及傳輸安全,加密和密鑰的管理,身份鑑別以及訪問的控制等。

而要確保個人隱私安全,於學軍強調,不能因為互聯網行為就把隱私的保護降低,標準不能降低。對此,《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的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都有明確的規定。

此外,還要結合“互聯網+醫療健康”的新特點,強調要嚴格執行信息安全和醫療健康數據保密的規定,建立完善個人隱私保護體制,嚴格管理患者的信息、用戶的信息,特別是基因、生物等。對於非法買賣洩露信息的行為,要依法依規進行嚴肅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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