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2 從“三權分立”來談談美國的社會平衡

美國雖然建國200多年,但卻是個沒有歷史國家。美國沒有經歷過封建歷史的階段,他們建立國家之初便是奉行比較嚴格的三權分立,他們借鑑羅馬共和時期的執政官制度以及英國的憲政傳統,以“三權分立”,盧梭的“人民主權”為理論基礎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總統制共和政體。而三權分立政治制度即是把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開了,其憲法規定國會行使立法權,以總統為首的聯邦政府行使行政權,法院行使司法權。

從“三權分立”來談談美國的社會平衡

美國總統是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三軍總司令的統一體,是最高權力擁有者,是政治和軍事力量的領導者,可以統率正規軍和民兵;總統領導聯邦政府各個職能部門,有權任命聯邦政府高級官員(包括聯邦法院法官);有權締結外交條約,派遣和接受外交使節。總統對國會有權提出立法建議,也有對國會通過的法案具有否決權,(但國會如果仍以2/3多數通過則仍具有法律效力),總統無權解散國會,總統對國會也不負政治責任。有權任命聯邦法院法官,有權決定特赦。

從“三權分立”來談談美國的社會平衡

而國會分為兩院,分別為參議院和眾議院。每兩年選舉一屆。眾議院議員任期與國會任期相同,每兩年全部改選。參議員任期六年,每屆國會屆滿時改選三分之一。眾議院名額按各州人口的比例分配,1787年制定的憲法規定每3萬人選出1名眾議員,根據每10年一次的人口普查結果確定各州的議席,但每州至少須有1名眾議員。後來根據國會在1929年通過的法律,眾議員的總人數被固定為435名,根據每10年一次的人口統計結果於各州之間調整。參議院按州分配,每州兩名,哥倫比亞特區沒有,共100名參議員。

從“三權分立”來談談美國的社會平衡

國會兩院共同掌握立法權,對財政預算眾議院有優先討論權,有權拒絕撥款;為了制衡總統的行政權力,國會還有權對以總統為首的政府官員進行彈劾和審判;有權否決總統的人事提名,有權否決政府締結的外交條約;有權中止總統的不宣而戰;有權從總統處獲得信息(即總統有義務經常向國會遞交國情諮文)。美國實行“不相容原則”(the incompatibility rule),議員不得在政府內任職,同時議員享有年薪、津貼和辦公費用,會議期間不受逮捕,會上發言免於起訴等特權。同時,美國的軍隊系統由參謀長聯席會議來接受總統直接領導,與政府行政系統分開。國會有權對聯邦法官進行彈劾和審判,有權重新制定法律以糾正法院的誤判。

從“三權分立”來談談美國的社會平衡

最高法院是美國的最高司法機關。首席大法官任職終身,有總統提名國會討論通過。三支權力交錯制衡,達到一種動態、多向平衡。憲法授權聯邦法院審判一切違反聯邦憲法與法律的案件。最高法院因此獲得了司法審查權,即對憲法進行權威解釋的權力。最高法院有權審查國會通過的一切法律、決議和行政部門的一切行政法規、行政命令、政策和規章是否符合憲法,一旦某項法律被宣佈為違憲,則該項法律不得再被援引或執行。

從“三權分立”來談談美國的社會平衡

議會制度的存在就是為了挾制總統的權力,不讓總統獨裁,法院又會監督議會。通過這些多重製衡,可以有效防止權力的濫用,政府的穩定、效率。所以在三權分立下,沒有絕對的權力存在,更多的是對權力的制約以期達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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