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0 2018年最新勞動法,農民工遇到以下情形,可以向單位索賠雙倍工資

隨著我國逐步進入法制社會,法律對勞動者保護已經變得越來越全面和完善 。然而有些企業為了節約成本,經常打法律的擦邊球,侵害我們農民工的利益。因此,為了懲罰這些枉法的企業主,勞動法制定了嚴厲的懲罰措施。在這些情況下,農民工可以向用人單位索要雙倍工資。

一、不籤勞動合同

2018年最新勞動法,農民工遇到以下情形,可以向單位索賠雙倍工資

如今很多企業都拒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他們甚至說:“在我們這裡工作,你們不會拿到勞動合同。想要勞動合同,請你們走人,多得是人願意在我們這裡幹!”

然而依據法律規定,這是違法的。因為勞動者入職用人單位工作之日起30天內,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署書面勞動合同,否則自應當簽署勞動合同之日起,用人單位將每月支付勞動者雙倍的工資。

所謂雙倍工資,應以相對應的月份的應得工資為準,而不是實發工資,不應當包含年終獎金等一次性偶然獎勵和補貼。司法實踐中,雙倍工資計算基數的判斷標準,應當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標準為依據,如果無法核實工資標準,也可以以雙方認可的實發工資數額作為依據。

二、應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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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三種情形: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簽訂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自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三、勞動合同到期不及時續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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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簽訂了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不及時續簽的情況下,仍然僱傭員工工作的,也應賠償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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