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 建議完善森林消防員法律保障,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熱議森林法修訂

南都訊 記者劉嫚 發自北京 森林法修訂草案三審稿23日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應對草案中的一些規定進行細化,明確“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生態脆弱區”、“森林資源”等規定的具體定義。同時,建議為森林消防員建立法律保障,提高森林

防滅火安全性

建議不抽象定“標準”,應給出具體定義

此次提交常委會審議的森林法修訂草案三審稿中,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採伐許可證,“植樹節”擬入法等新規引發關注。

分組討論中,不少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認為,森林法三審稿進一步完善了生態效益補償的規定,明確了履行國有森林資源所有者職責的部門,草案整體趨於成熟。

森林法修訂草案三審稿第52條規定,在林地上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程設施,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門批准。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呂彩霞認為,上述規定中,“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應寫清楚具體標準。“標準直接涉及到土地使用管理法和森林法兩部法,如果不規定清楚,就會造成這個‘標準’凌駕於法律之上。”

呂彩霞進一步分析,“標準”定義不清,還容易造成管理部門不作為和亂作為,生產經營者難以依法維權的現象,因為要“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又沒表明標準,既然是寫在法律裡,就應該明示標準的出處。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朱靜芝也贊成呂彩霞的建議,她同時提出,第52條“在林地上修築下列直接為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程設施,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的”的規定,建議將“有關部門”要拿掉,修改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標準的”。

此外,第31條第2款規定,國家支持生態脆弱地區森林資源的保護修復。其中的“生態脆弱區”定義不明,她建議國家應對生態脆弱地區有清單或界定。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良也關注到,草案中對於“森林資源”定義不明確。他認為,從廣義角度講,森林資源是林地及其所生長的森林有機體的總稱,以林木資源為主,還包括林下植物、野生動物、土壤微生物等資源。因此,為避免歧義建議在條文中予以明確。

建議提高森林防滅火安全性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楊志今認為,根據草案第37條前兩款的規定,佔用林地需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並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在楊志今看來,森林植被恢復費的繳納,體現了對公共生態利益的保護。但林地佔用過程中,經營主體的個人利益無法得到保障,因此建議在本條下增加一款:佔用林業經營者的林地,林業經營者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他還建議,增加提高森林防滅火安全性的有關內容。楊志今稱,森林火災是森林最危險的敵人,許多森林消防隊員由於知識、經驗的不足,為撲滅森林火災獻出寶貴生命。

因此建議,在第34條第2款中增加“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應當按照科學防火原則,履行國家賦予的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職責,提高森林防滅火的安安全性”。

“這樣就可以為森林消防隊伍提供法律依據和保障,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楊志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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