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6 銀保監會:外資人身險公司外方股比放寬至51%

12月6日,中國銀保監會修訂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銀保監會:外資人身險公司外方股比放寬至51%

修訂後的《實施細則》放寬外資人身險公司外方股比限制,將外資人身險公司外方股比放寬至51%,併為2020年適時全面取消外方股比限制預留制度空間。同時,《實施細則》放寬外資保險公司准入條件,不再對“經營年限30年”“代表機構”等相關事項作出規定。

為規範外資保險公司股權管理,修改後的《實施細則》要求外資保險公司至少有1家經營正常的保險公司作為主要股東,進一步明確主要股東的責任和義務,保障外資保險公司持續健康運行。在統一中外資監管制度方面,《實施細則》刪除了關於外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管理等相關條款。

以下為答記者問全部內容:

一、此次修訂《實施細則》的背景是什麼?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金融業對外開放工作。2018年4月10日,習近平主席在博鰲亞洲論壇開幕式的主旨演講中指出要“加快保險業開放進程”。隨後,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銀保監會陸續提出一系列保險業對外開放新舉措。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落實已宣佈的重大金融開放舉措,《國務院關於修改

二、此次修訂《實施細則》,主要落實哪些對外開放舉措?

主要落實兩方面的對外開放舉措。一是落實關於放寬外資人身險公司外方股比限制的開放舉措。《實施細則》第三條相關規定修改為“外國保險公司與中國的公司、企業合資在中國境內設立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合資保險公司,其中外資比例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51%”並增加“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為2020年適時全面取消外方股比限制預留制度空間。二是落實關於放寬外資保險公司准入條件的開放舉措,包括“在全國範圍內取消外資保險機構設立前需開設2年代表處的要求”以及“取消30年經營年限要求”。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

三、為進一步規範外資保險公司股權管理,《實施細則》 進行了哪些修改?

《實施細則》要求外資保險公司至少有1家經營正常的保險公司作為主要股東。主要股東是指持股比例最大的股東,以及法律、行政法規、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對公司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實施細則》規定主要股東應當承諾自取得股權之日起五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外資保險公司主要股東擬減持股權或者退出中國市場的,應履行股東義務,保證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符合監管要求。上述制度安排有利於進一步完善外資保險公司股權管理方面的監管制度,優化外資保險公司治理機構,保障外資保險公司持續穩健運行。

四、修訂後的《實施細則》,進一步統一了中外資保險公司的監管規則,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一是在分支機構管理方面,《實施細則》刪除了關於外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管理的部分原有條款。外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和管理方面與中資保險公司均適用《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準入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確保在統一規則下開展合作與競爭。二是在中國申請人的資格管理方面,明確設立合資保險公司的中國申請人的條件和管理統一適用《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確保相關監管規定的協調統一。

五、《實施細則》發佈後,銀保監會有哪些工作安排?

下一步,我們將按照修訂後的《實施細則》,依法推進相關審批工作進程。在擴大開放、引入外資的同時,我們將不斷優化和完善監管方式方法,使風險監管能力與開放水平相適應。

歡迎更多符合條件的外資保險公司進入中國市場,將自身先進經驗與中國實際相結合,與中資公司在競爭中相互促進,更好滿足實體經濟和人民生活多層次、多元化的金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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