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2 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但這兩類可以創收

我們都知道,國家黨員幹部和公務員不可以搞副業進行營利性活動。《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並列出了“經商辦企業”等6種具體違紀情形。《公務員法》也有類似的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

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但这两类可以创收

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下三點是堅決不能觸碰的:

1、公務人員不得兼職領薪酬。不得在下屬事業單位或者企業兼職並領取報酬,如果確實需要,公務人員需要在下屬事業或者企業兼職的,必須經有關部門按照程序嚴格審核,而且只能領一份工作,享受一份待遇,不能重複領取。

2、公務人員不得從事個體經營,不得辦小作坊、小商鋪,成為工商個體戶,或者私營小商販,也不能開淘寶等。

3、公務人員不得合夥辦企業,不得入股開公司。同樣,也不能人事生產經營,不能承包、承租等。

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但这两类可以创收

有人可能會問,那如果黨政機關幹部或公務員家庭十分困難,光靠工資無法養家,能否通過開網店,自己用自己的本錢做小買賣來掙錢?如果不可以,是否可以通過擺地攤、開順風車、打零工等其他方式獲利?有關專業人士表示,黨的紀律並非鐵面無情,《黨紀處分條例》也會根據違紀情節輕重來作出不同程度的處理,其出發點是“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如果黨員從事營利性活動是由於家庭生活有實際困難,組織上首先應該根據《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二十八條,“對於確有實際困難的黨員,其所在基層黨組織或者上級黨組織可以給予適當幫助並鼓勵黨員之間開展互助,為黨員正常行使權利創造條件”;其次,如果其營利行為的確違反《黨紀處分條例》但情節並不嚴重者,應以批評教育、咬耳扯袖為主,不會一下子就給予很重的處分。

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但这两类可以创收

其實,公務員實在家庭困難,想幹點啥補貼家用,可有以下選擇:

1、自己搞創作。如果自己的文字功底較好,可以通過寫文章賺稿酬補貼家用。

2、個人能力強,善於動手的,有能力搞個發明創造,申請個專利、特許權經營等取得的收入,也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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