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2 案件聚焦:公司監事是什麼崗位?職工代表如何產生?


案件聚焦:公司監事是什麼崗位?職工代表如何產生?

平時電視劇看多了,很多人都知道董事會、股東會、總經理啥的,但是對“監事”這個詞兒可能還不太瞭解,也不怎麼當回事兒,甚至都不知道監事是公司裡的什麼崗位,相比而言可能對“總監”的敬意反而更高。但真說起監事來,還真是有點厲害。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大部分公司都得設監事或監事會。

今天,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寶山法院)商事審判庭的法官助理宋顯愛從該院審理的一起精品案例出發,為大家介紹一些關於公司監事的法律事兒。(該案入選2017年度上海法院百例精品案)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訴稱:2014年1月,原告通過向第三人受讓部分股權,成為被告B公司的股東。2014年4月,B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議並形成一份股東會決議,其中決定組成公司監事會,監事共三人,其中一名為職工代表,由魏某擔任。此後,A公司發現魏某並非B公司的員工,沒有資格成為職工代表監事,故要求確認B公司通過的股東會決議關於公司監事會組成的決議條款無效。

被告B公司辯稱:選舉魏某為職工代表監事的決議是通過合法程序形成的,且經過工商部門備案,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請。

後經上海寶山法院審理查明,魏某退休之前曾擔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某於2008年退休後,沒有與B公司簽訂返聘合同;B公司是通過召開職工代表大會選舉魏某為監事會的職工代表,但在大會決議上簽名的5人中僅有2人可被認定為B公司職工。

本案焦點

根據魏某的身份,其是否可以成為B公司監事會里的職工代表?至於魏某在本案中是否被認定為B公司的職工監事,在這裡小編先賣個關子。

有些老闆內心估計盤算著,公司是我的,我選誰任公司董事、監事或總經理,我怎麼選,難道不是我一句話的事兒?小編還真得說,關於公司管理這些事兒,可還真不一定是老闆您說了算。請看下文講解。


案件聚焦:公司監事是什麼崗位?職工代表如何產生?

法官說法

一、公司監事到底是公司的什麼崗位?

監事在英文裡稱為supervisor,這詞總能讓小編想到“視監”二字。無論你在幹什麼,背後總有雙眼睛在盯著你。所以,監事也常常稱為“監察人”,是公司監察機關的“工人”,主要工作內容就是重在“監”字:比如翻翻公司賬本、查查財務情況,再比如看看公司高管最近是在“務正業”還是在“不務正業”,特別厲害的時候還可以啟動股東大會召開,當然還有些公司章程還會規定一些其他的監察事項。

談及公司,常常聽到董事、董事會。董事會由董事組成,主要是管理或打理公司常規管理事務,所以監事不是公司的董事。

那監事是不是公司高管?公司高管主要包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所以監事也不是公司的高管。

那時常出沒的總監和監事又是什麼關係?一般來說,總監是某項領域的第一監管人,如財務總監、人力資源總監、法務總監等。總監屬於高層管理人員,而監事卻不是高管,所以監事和總監也完全不是一回事。

還有工程項目裡能聽到的“監工”“監理”和監事有沒有什麼交集?監工是負責使工人如期完成工作的監督者,形象地說,是巡視工人是否認真“搬磚”的那個人;而監理一般是在一項工程中期以及工程結束後對工程質量做鑑定的機構,如修建公路的工程。所以“監工”“監理”和監事不一樣!

總結

監事和上述人員、職位功能都不一樣,監事主要監督公司董事、高管是否做了不利於公司的行為。根據《公司法》第五十四條,監事及監事會具體職責範圍如下: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誰都可以當公司監事嗎?

前面我們說到,監事既不是董事、也不是高管,那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監事嗎?不可以。那高管呢?當然也不可以啦。仔細想想,公司財務負責人也是公司的監事,那監守自盜可還有人管?所以當然高管也不可以任監事。

什麼人可以擔任公司監事?

監事是要監督公司的董事“懂不懂事”、高管“作不作為”的人,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所以董事和高管都不得擔任監事。

那股東是否可以擔任監事?可以。股東創立公司為了盈利,將公司交給董事會打理,監事職責也是為了公司利好,兩者有一樣的追求,所以股東是可以擔任監事的。一般而言,公司監事主要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擔任,組成監事會。

法律知識點

《公司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監事的設立人數,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三、監事會里的職工代表是怎麼回事兒?

這個問題也涉及到本文介紹案例的關鍵,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且設立監事會的成員不得少於三人,其中職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設立職工代表監事的目的是要讓職工在監事會中佔有一席之地,可以有效代表職工利益行使監事的權利和義務。職工為公司“努力搬磚”,當然需要有個發言的通道,努力為自己代言,努力為自己維權。

上文的案例中,魏某退休後,未與公司簽訂返聘合同,魏某並不屬於公司職工,所以從這一點看魏某擔任公司職工代表監事是無效的。

四、職工代表監事如何合法選舉產生?

假如本案中魏某確實是公司職工,那麼魏某在本案情形中是否已經是公司的職工代表監事呢?

根據法律規定,職工代表監事的選舉得有以下幾個基本步驟:

1、公司決議設立監事會及其成員數,職工代表監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比例並確定職工代表監事人數;

2、公司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參會人數達到應參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且過半數同意選舉出職工代表監事;

3、參會人員及參選人員必須是本公司職工。

職工代表監事的選舉重在“民主”二字,職工代表監事要體現公司職工意志,“民主”程序是保證職工權益的重要步驟。所以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必須是由本公司的職工組成而召開的合法會議,而本案中的職工代表大會的5名與會人員只有2名是公司職工。從上述職工代表監事選舉程序來看,本案中召開的職工代表大會與會人員就不合法,由此,該會議選舉魏某為職工代表監事無效。退一步說,即使魏某是公司職工,這樣程序下的職工代表大會決議仍然無效。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規定重新選舉新的職工代表進入監事會。

法律知識點

關於職工監事的法律規定可參考《公司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議。

《公司法》關於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比例及產生程序的相關規定,屬於效力性強制性規範,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的公司決議無效。成為職工監事的兩個必要條件:

1、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2、通過民主選舉產生;

一旦職工監事人選被確認為無效,應重新組成監事會。

所以,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無論是公司內部管理的程序問題還是實體問題,都應以法律為準繩,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自主治理,方可使公司有序運轉。

來源|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宋顯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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