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公司債、企業債全面實施註冊制 董登新:對做大做強中國債券市場意義重大


公司債、企業債全面實施註冊制 董登新:對做大做強中國債券市場意義重大

長江商報記者 徐佳

在科創板試點之後,新《證券法》實施首日,多部門齊發重要通知,宣佈債市率先落地實施註冊制。

3月1日,國家發改委發佈通知,明確企業債券發行全面施行註冊制,並對明確企業債券發行條件、強化信息披露要求和中介機構責任、落實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監管職責、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以及穩妥做好新舊制度銜接作出具體要求。

隨後,證監會、滬深交易所相繼發文,指出自2020年3月1日起,公司債券公開發行實行註冊制。

同日,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在接受長江商報記者專訪時表示,新《證券法》首次統一了公司債和企業債的發行流程和審核方法,這是一個重大的進步,這也是債券市場為統一發行規則、打通一級市場的體制和差異性作出的重大變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於做大做強中國債券市場和債券融資意義重大。

債市全面實施註冊制

按照新《證券法》要求,企業債和公司債全面實行註冊制,企業債發行由國家發改委註冊,公司債發行則由中國證監會註冊。

其中,國家發展改革委為企業債券的法定註冊機關,發行企業債券應當依法經國家發展改革委註冊。

證監會則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公司債券公開發行實行註冊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由證券交易所負責受理、審核,並報證監會履行發行註冊程序。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和募集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參照現行規定辦理。

同時,滬深交易所應當按照修訂後的《證券法》《國務院通知》及證監會通知的規定,明確審核標準、審核程序、上市條件、交易方式等相關事宜,明確材料報送及操作流程,做好銜接安排,有序實施受理、審核工作。

長江商報記者注意到,新《證券法》中,關於公開發行公司債的符合條件已由原先的六條縮減為三條,即需滿足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交所指出,新《證券法》按照全面推行註冊制的基本定位,充分吸收了科創板試點註冊制的主要制度實踐,對證券發行制度做了系統的修改完善;進一步強化了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責任,交易所對證券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監督職責同步強化。

不僅如此,新《證券法》不再規定證券退市的具體情形及暫停上市等實施程序,明確由證券交易所進行規定,為完善退市制度留下了充足的法律空間;完善了證券交易制度,充實了禁止的交易行為,增加股份減持、程序化交易監管制度,完善證券交易所防控市場風險、維護交易秩序的手段措施。

此外,新《證券法》大幅提高了證券違法行為處罰力度,著力夯實了投資者保護的具體措施和機制,同時要求證券交易所遵守社會公共利益優先原則,維護市場的公平、有序、透明。

深交所也明確,將遵循依法合規、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則,對申請文件實行電子化審核,確保審核透明,明確市場預期。

董登新向長江商報記者表示,註冊制的目的在於按照市場化改革的要求,儘快推動企業債和公司債實行市場化發行。在審核方面,企業債和公司債的審核要全面淡化行政管制,強化市場化發行的方式。

未來企業債和公司債或將並軌

那麼,企業債和公司債在發行上有何區別呢?

董登新介紹,企業債是改革開放之後最早出現的債券品種,發行主體最初只能是央企,後來逐漸擴展到其他的國企。簡單來說,目前的企業債券只有國企才有資格發行。

公司債於2007年9月份在中國資本市場誕生,直至今天,我國公司債券的發展非常快。無論是品種還是規模,以及公司債的創新,都取得了巨大的進步。與企業債的發行主體不同,公司債的發行主體可以是所有的股份制有限公司,或者是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是國有企業也可以是民營企業,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

過去,公司債和企業債發行的通道不同,發行流程不一樣,審核的方式也不同。比如說,企業債是由發改委採用額度審批的方式來審核,而公司債是由證監會採用核准制的方式來審核。

二者的發行額度也有區別。就單個而言,企業債的發行額度相對較大,期限較長。公司債的發行額度較為靈活,期限可長可短。

兩類債券的發行條件也不一樣。企業債的發行定價比照銀行的利率。公司債的發行定價按照市場詢價來確定,較為市場化。

同時,公司債的發行無需擔保,而企業債的發行一般是要求有擔保的。公司債的發行審核一旦獲批,可以分多次來發行。企業債的審批額度則一般要在一年之內要用完。此外,公司債有著嚴格的信用評級制度,企業債就沒有這樣嚴格的要求。

董登新進一步表示,公司債的發展非常快,種類較多。而企業債則是一個相對單調的品種,所以將來有必要統一企業債券市場或公司債券市場,來做大做強債券市場,最終為企業融資提供便利。

“無論是企業債還是公司債,總的改革方向還是市場化、法制化、國際化。在管理辦法、定價方式、審核方式等方面都要逐漸走向市場化的發行機制,尊重市場決定,這也是新證券法之下公司債和企業債發展的大方向。”董登新強調。

他認為,在新證券法實施之後,如果企業債和公司債在定價方式和審核方法上都統一,都採用市場詢價,審核方式都採用註冊制,那麼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讓企業債和公司債獲得更加平等的市場地位,更加使監管理念和管理辦法得以統一,為最終企業債和公司債的合併打下基礎。

董登新相信,未來企業債和公司債將走向合併,統稱為公司債,和國際慣例相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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