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交付一定的押金已成為普遍現象,押金數額通常為租客承租房屋1~2個月的租金。那麼,租客在租房時交付的押金,性質應如何認定呢?
1、租房押金的性質
租房交付的押金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後果,旨在保護雙方的利益。
一方面,可以保證出租人的利益不受損害,一旦承租人損害了出租人的利益,如拖欠房租、損壞房屋物品等,此時出租人有權用押金抵扣損失;另一方面,由於承租人處於弱勢方面,其交付押金則可規避隨時被出租人趕走的風險。
我國雖無法律對租房押金的性質作出明確規定,但是從上述來看,租房交付的押金更多體現的是一種違約擔保,而擔保的範圍在於:
1、承租人遲延交付租金及其利息;
2、承租人遲延交付的物管費、水電費、電話費及其滯納金;
3、承租人因違反對租賃物的保管義務或損壞租賃房屋及其設備而產生的賠償責任之債務。
2、租房押金的效力
承租人交付押金的行為,實質上是附隨於房屋租賃合同的從合同。押金合同自承租人交付押金時成立,並對當事人雙方發生預期的法律效力。
對於承租人而言,押金合同成立,會產生以下的效力:
(1)承租人需要依合同約定及時交付押金。交付押金除了是押金合同生效的要件,實踐中,交付押金還是房屋租賃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
(2)合同終止時,承租人享有押金返還請求權。也即,在合同關係存續期間,無論何種原因,承租人都不得請求返還押金。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關係終止時,承租人雖有權請求債權人返還押金,但承租人若存在損害出租人利益的行為,如破壞了房屋物品等,則需扣除一定的押金作為損害賠償。
對於出租人而言,押金合同的效力在於:
(1)在房屋租賃合同關係存續期間,承租人拖欠租金、損害房屋物品等的,出租人可從押金中扣除、抵充自身因此造成的損失。
(2)合同關係終止時,出租人具有返還押金的義務。在承租人依約返還租賃物的前提下,出租人應如數返還押金或者返還已扣除損害賠償後押金的餘額。
在租賃合同存續期間,出租人和承租方都必須遵從國家法律規定,履行雙方約定的合法行為,這才是對自身最有利的保障。
廣東國暉(佛山)律師事務所,專業律師團隊,多年來成功在合同糾紛、商鋪、房屋租賃等法律領域為眾多當事人爭取賠償,擔任各個企業的法律顧問,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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