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6 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如何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生活中,不少用人單位都存在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而大多用人單位是為了逃避勞動風險或者法律責任,尤其是勞動者因公受傷、死亡的賠償責任。那麼,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就真的可以逃避相關責任嗎?

事實上,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用人單位聘用勞動者而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但逃避不了風險,反而需要承擔支付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

但是,在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一旦發生勞動糾紛,對於勞動者而言,處理起來會比較麻煩,畢竟不能排除用人單位否認與勞動者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情況。

那麼,在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應如何證明其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呢?

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2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蒐集如下憑證,用以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1.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或者名片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要求原件,且“工作證”最好蓋有公司的公章;

2.打印工資卡的流水記錄或者蒐集用人單位發放的工資條等;

3.若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上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網站查詢、打印社會保險費的繳納記錄;

4.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如考勤表、出勤卡等),如無法蒐集到考勤記錄的原件,可採取複印或拍照方式蒐集;

5.平日工作的環境或工作時的照片、錄像;

6.用人單位處其他勞動者(如同事)出具的證人證言;

7.保存電話通話錄音、微信、短信聊天記錄,如勞動者與用人單 位協商糾紛時,可以對協商談判的內容進行錄音,並進行保存;

8.蒐集在職期間載有勞動者名字由用人單位出具的各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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