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2 律師解讀:“租購同權”

2017年7月17日,廣州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廣州市加快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該《方案》一出就引發了一陣討論熱潮,主要原因在於該《方案》提出了中國住房租賃史上可能具有里程碑的一條措施:“租購同權”。

什麼是“租購同權”呢?“租購”真的能同權嗎?該措施的出臺是否利大於弊?本文將從法律的角度對“租購同權”進行詳細解讀。

什麼是“租購同權”?

從法律的視角來看,租房者只有房屋的用益物權,即租賃權(承租權);而購房者具有房屋的所有權,即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權利要比租房者更廣泛、充分。因此,“租購同權”,實際上不可能做到真的能“同權”。

而《方案》中具體措施第1條是這樣規定的:“賦予符合條件的承租人子女享有就近入學等公共服務權益,保障租購同權。”

由此來看,“租購同權”實際上是城市教育資源緊張背景下的衍生物。因此,《方案》中提出的“租購同權”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在這個概念裡,它能夠保障租房者與購房者的居住權與基本受教育權相同,但也僅止於此。

那麼,該《方案》提出的“租購同權”,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呢?

1)主體條件

《方案》中具體措施第1條明確規定,“租購同權”的適應人群僅限於以下3種:

① 具有本市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

② 人才綠卡持有人子女等政策性照顧藉讀生;

③ 符合市及所在區積分入學安排學位條件的來穗人員隨遷子女

2)住房條件

《方案》中具體措施第1條明確規定,“其監護人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以監護人租賃房屋所在地作為唯一居住地且房屋租賃合同經登記備案的。”

由此可知,“租購同權”在住房方面,要求同時滿足以下3個條件:

第一,監護人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

如果其監護人在本市有自有產權住房的不符合條件,子女仍需在其自有住房片區內就近入學,不能通過租房改變學區。

第二,租賃房屋須為監護人的唯一居住地。

如果監護人有多處居住地的不符合條件,也無法通過租房改變學區。

第三,房屋租賃合同須經備案登記。

即使監護人已經符合了上述2個條件,但如果房屋租賃合同未經備案登記的,同樣視為不符合條件。

3)入學條件

《方案》中具體措施第1條明確規定,符合條件的子女入學由居住地所在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安排到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含政府補貼的民辦學校學位)就讀,具體細則由各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也即,即使符合了主體、住房2大條件,子女上學也不是自由選擇,更不是簡單粗暴地租個學區房即可上名校,子女的入學是由居住地所在區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本區的學位空缺及待入學情況進行統籌安排。也可以簡單理解為,就近≠最近,租學區房≠上名校

“租購同權”的出臺是否利大於弊?

“租購同權”的出臺是否利大於弊,不能一概而論,需從個人自身的需求來考慮。

從上述3大條件(主體、住房、入學)來看,“租購同權”的准入門檻仍然很高。首先,具有本市戶籍的大部分人都有自住住房;其次,人才綠卡的數量非常有限。因此,實際上受該措施影響的人群並不多。

此外,“租購同權”雖然必然會導致學區房租賃需求爆發,引起租賃市場租金的波動,但是“租購同權”本身就具有重要意義,它代表著“城市變得友善”,住房租賃市場的有序、快速發展,或許能夠給租房者帶來更多的安全感和認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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