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4 拆遷背後玩貓膩造成國家鉅額經濟損失 南昌這名官員“栽”了

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錢財,在生米鎮拆遷工作中,給國家造成鉅額經濟損失……

信息日報江西政讀注意到,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原南昌市紅谷灘新區交通局副局長陳其瑜刑事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陳其瑜因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獲刑四年,罰款34萬元。受賄違法所得的55萬元,上繳國庫。

插手拆遷補償工作三次受賄55萬元

陳其瑜落馬時,時年50歲,曾先後擔任南昌市紅谷灘新區生米鎮鎮長、黨委書記,其主要犯罪事實是在生米任職期間,與當時生米鎮的拆遷工作相關。

2012年2月12日,南昌市決定將新建縣生米鎮劃歸紅谷灘新區管轄。為配合紅谷灘新區九龍湖片區的擴容,劃入的生米鎮定位由千年古鎮變成一座現代旅遊休閒新城,一場如火如荼的拆遷工作由此展開。

2014年上半年,因市政路網建設需要,生米鎮東城村境內東城建材廠列入徵地拆遷範圍。隨著拆遷範圍的不斷擴大,陳其瑜最終走向違法亂紀的道路。

為了在拆遷補償工作中得到關照,東城建材廠股東代表李某3、李某1與生米鎮領導陳其瑜、熊某4多次談判,並最後達成一致協議。

同年3月26日,陳其瑜獲重用,經紅谷灘新區工委研究決定,其由生米鎮鎮長升任鎮黨委書記。

端午節之際,李某1託人來到陳其瑜位於新建區時代名居的家中。當時,他帶了一個禮品袋,裡面裝有6條大重九香菸、2瓶茅臺和5萬元現金,以感謝陳其瑜對自己廠子拆遷的關照。

6月,興興磚瓦廠股東代表萬某找到時任山圖村村委會原黨支部書記熊某1將,希望他幫忙找鎮領導打點關係。

7月的一天,熊某1將電話聯繫熊某2(陳其瑜的司機,外號“兔子”),稱“要給陳書記送點東西,希望他關照興興磚瓦廠拆遷事宜。”

其後,兔子開著陳其瑜的公車過來,熊某1將將20條金聖青花瓷香菸、4箱飛天茅臺酒、10萬元人民幣放在車後備箱

興興磚瓦廠的2700萬元補償款到位後,熊某1將收受了股東送的300萬元。

2015年1月,陳其瑜到山圖村指導工作,吃飯前,熊某1將向兔子要車鑰匙,並

將40萬元現金放到陳其瑜車內作為感謝費。其後,陳其瑜提著袋子回家。

至此,陳其瑜三次共收受現金55萬元。

司法機關介入因怕出事主動退還50萬元

信息日報江西政讀梳理後發現,陳其瑜任職生米鎮黨委書記期間,主要插手關照新建縣東城建材廠、生米鎮興興磚瓦廠、新建縣長茅(矛)山食品廠及晨陽食品廠的拆遷補償工作。

判決書披露,陳其瑜將前述四廠已作價補償本應收歸國有的動產給予返還,另違規支付給東城建材廠高於評估報告的資產補償款、後期收益及違約金。

在收受財物後,陳其瑜違反拆遷補償有關規定,2014年先後兩次在黨政聯席會議中,分別以興興磚瓦廠、長茅(矛)山食品廠及東城建材廠委託出具的評估報告為依據,進行拆除補償。

此後,陳其瑜愈發“任意妄為”,2015年4月24日,在未召開生米鎮黨政聯席會議的情況下,直接與晨陽食品廠李向某簽訂拆遷協議,在無評估報告的情況下,向李向某補償512萬元,且協議未註明補償依據、內容。在房屋拆遷表無生米鎮拆遷辦測量人、製表人、複核人、負責人等人簽字的情況下,直接進行貨幣補償。

2016年5月10日,南昌市審計局對生米鎮房屋徵收拆遷補償審計中發現:

未按規定由徵收方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而以被拆遷單位自行委託評估結果支付補償款共計3100萬元,導致國有資金流失1773.62萬元(新建縣東城建材廠221.52萬元、生米鎮興興磚瓦廠1441.8萬元、新建縣長茅(矛)山食品廠110.3萬元);

在未取得評估報告的情況下,支付晨陽食品廠補償款512萬元;

以未簽字確認的房屋拆遷表中的面積作為依據,違規將廠房作為住宅補償安置農民公寓,面積8363.02平方米(晨陽食品廠5022.13平方米、新建縣長茅(矛)山食品廠3340.89平方米);

無依據支付資產補償款、後期收益、工人遣散費、違約金877.09萬元(新建縣東城建材廠447.49萬元、生米鎮興興磚瓦廠312萬元、新建縣長茅(矛)山食品廠117.6萬元)。

2016年,生米鎮政府根據《南昌市紅谷灘新區2015年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報告對拆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整改。整改後東城建材廠追回徵遷補償款460887元,興興磚瓦廠追回不合理補償款2903071.2元。

同年7月,司法機關介入調查興興磚瓦廠拆遷工作,陳其瑜獲悉後因害怕出事,遂在新建區現代米羅小區附近

將收受熊某1將的50萬元退還,稱“檢察院一直在查我”

歸案後供述犯罪事實造成國家鉅額經濟損失

2017年3月16日,陳其瑜在南昌市紅谷灘交通局被公安人員帶回調查。彼時,陳其瑜任南昌市紅谷灘新區交通局副局長。同月18日,陳其瑜被刑事拘留,30日被逮捕。

經證實,陳其瑜在興興磚瓦廠、長茅(矛)山食品廠、東城建材廠、晨陽食品廠四個廠的拆遷過程中,以下不符合規定:

·按照上述四個廠他們自行找評估公司做出的以瞭解資產市場價值為目的的評估報告而不是依據拆遷為目的的評估報告進行了補償;

·將這些廠子裡的動產也納入了補償範圍,對他們進行了補償;

·工人遣散費按照他們自己申報的人數及工資給予了補償,沒有嚴格按照政策要求補償,超標準;

·在拆遷過程中違規把已經補償的動產又無償返還給他們。

公訴機關指控:陳其瑜在任生米鎮黨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分別收受生米鎮山圖村村委會原黨支部書記熊某1將(另案處理)50萬元、東城建材廠股東李某1(另案處理)5萬元人民幣,為興興磚瓦廠、東城建材廠拆遷謀取利益;在生米鎮拆遷工作中,濫用職權違規發放拆遷補償款,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2213.884236萬元

對於起訴書指控陳其瑜受賄及濫用職權的犯罪事實,陳其瑜及其辯護人表示無異議。但認為濫用職權罪的犯罪數額應減去已追回的336萬餘元;陳其瑜有自首情節、積極退贓,應當從輕處罰;陳其瑜在基層一線工作,工作存在疏忽,情有可原,應從輕處罰。

公訴機關認為,儘管陳其瑜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庭審中認罪,但不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僅認定其具有坦白情節,可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陳其瑜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5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屬數額巨大;且陳其瑜濫用職權或者超越職權,違法決定或處理無權事項,違規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

法院一審判決,陳其瑜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四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3月18日至2021年3月17日),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四萬元;受賄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十五萬元,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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