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4 土地徵用與徵收,不可忽視的幾點,楹庭律師告訴你真確的答案

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土地徵用與徵收,不可忽視的幾點,楹庭律師告訴你真確的答案

【關聯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3月14日修正):第十條、第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二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十四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第七十一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九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六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2013年6月29日修訂):第二十條。

8.《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2015年4月24日修訂):第三十六條。

9.《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條。

【指導案例】

趙繼承與巴彥淖爾市五原縣防沙林場財產權屬糾紛抗訴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抗字第29號)

裁判要旨:土地承包經營人因承包經營的土地被依法徵用,要求發包方支付有關補償費的糾紛屬於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案例索引:載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編:《審判監督指導》2010年第2輯(總第32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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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要點】

1.適用徵用規定應注意區分徵用與徵收的異同。

國家以行政權命令徵用財產,被徵用的單位、個人必須服從,這一點與徵收相同。但徵收是剝奪所有權,徵用只是在緊急情況下強制使用單位、個人的財產,緊急情況結束後被徵用的財產要返還給被徵用的單位、個人,因此徵用與徵收有所不同。徵收限於不動產,而徵用的財產既包括不動產也包括動產。

要點索引: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釋義》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7頁。

2.當事人不服徵用決定或者對補償標準有異議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而不應提起民事訴訟。

徵用是政府行使行政權,代表國家實施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不是民事關係。因此,徵用的具體問題應通過相關的行政法進行規範,以維護單位或者個人的利益。

要點索引:見最高人民法院物權法研究小組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68頁。

3.對被徵用人給予補償通常不及於可得利益的損失。

徵用是基於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即徵用平時不得采用,而僅適用於出現緊急情況時,徵用的目的是取得使用權,而非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是所有權中的佔有權。因此,在緊急情況消失後,政府應當將財產返還被徵用人,並補償被徵用人所受到的損失.不能返還原物的,應當補償,給予補償通常不及於可得利益的損失。

要點索引: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釋義》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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