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30 新疆高院:將法定代表人姓名記入章程,對其變更不屬於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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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公司治理的目的之一就是股東之間如何才能防止被“黑”。一些股東(特別是大股東)為了控制公司爭取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總是千方百計爭取多佔公司的關鍵崗位,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股東爭取的重要職位,因為爭取到法定代表人意味著對外可以代表公司從事交往,本文就是爭奪法定代表人的典型案例,通過本案試圖揭示在公司的控制權爭奪中對法定代表人席位的設計技巧。

新疆高院:將法定代表人姓名記入章程,對其變更不屬於修改章程

案例簡述

2005年11月18日,房地產公司進行重組,重組後的股東有實業公司、豪駿公司、張東昇三方。2009年4月14日,房地產公司召開股東會進行公司章程修正。房地產公司章程修正案將股東出資額變更為:實業公司佔總額的51%,豪駿公司佔總額的10%,張東昇佔總額的39%;經股東推舉,孟祥平擔任執行董事;張東昇擔任總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9年9月9日,房地產公司修訂並簽署新的公司章程。

該新章程第十四條規定,股東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做出決議,對公司同實業公司、新疆祥平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合作開發雪蓮山的《合作開發協議》中的事項表決時,實業公司無需迴避,但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其他事項,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規定,股東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股東召集並主持。第十八條規定,經股東會決定,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經股東推舉,由張東昇擔任執行董事;張東昇擔任總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職務。實業公司、豪駿公司、張東昇三股東均在該新的公司章程及同一天的股東會決議上蓋章簽名。

2010年3月18日,房地產公司、孟祥平向張東昇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豪駿公司送達“烏魯木齊市祥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東會會議的通知》。

2010年3月25日,房地產公司召開股東會並形成10項股東會決議,其內容為:“1、同意免去張東昇房地產公司總經理職務、法定代表人職務; 10、同意將房地產公司章程恢復到2009年4月14日公司章程修正案的內容。”張東昇於2010年5月26日訴訟至法院:1、依法撤銷2010年3月25日房地產公司做出的股東會決議。

一審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二、2009年9月9日,房地產公司修訂並簽署的新公司章程第十二條規定了股東會行使職權中所列的除第(十一)項有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項外,在第三款中亦規定:其餘事項,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可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新的公司章程也只規定了其餘事項,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生效。2010年3月17日,房地產公司、孟祥平向張東昇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豪駿公司送達《烏魯木齊市祥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東會會議的通知》及2010年3月25日,房地產公司召開股東會並形成股東會決議。其中第1項免去張東昇房地產公司總經理職務、法定代表人職務,第2-9項所涉任免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副總經理、部門經理職務的事項,符合新的公司章程規定,亦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豪駿公司、張東昇要求撤銷該部分決議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二審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

上訴人豪駿公司和張東昇稱,張東昇任職情況寫入了公司的新章程中,對於章程規定的全部事項如果進行調整和變更均屬於修改章程的事項,屬於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的內容。經查,房地產公司2009年9月9日修訂並簽署的公司章程第十四條列舉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的事項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即房地產公司2009年9月9日修訂並簽署的公司章程第十四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的事項相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房地產公司2009年9月9日修訂並簽署的公司章程第十二條規定了股東會行使職權中所列的除第(十一)項有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項外,在第三款中亦規定:其餘事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可生效。房地產公司、孟祥平於2010年3月18日向股東張東昇、豪駿公司公證送達了《烏魯木齊市祥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東會會議的通知》(2010年3月25日召開股東會議)。2010年3月25日,房地產公司股東會決議免去張東昇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職務,符合該公司章程規定和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上訴人豪駿公司、張東昇主張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職務的事項屬於對公司章程修改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最終生效判決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4)新民再終字第1號 申請再審人新疆豪駿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豪駿公司)、張東昇與烏魯木齊市祥平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業公司)、烏魯木齊市祥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房地產公司)公司決議撤銷糾紛一案,就該問題本院認為,

根據再審中訴辯雙方意見,雙方目前爭議的主要是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是否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的法律適用問題。房地產公司2009年9月9日章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股東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該內容與公司法規定一致。我國公司法雖然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對於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的決議,並無明確規定,而房地產公司的章程對此也未作出特別約定。從立法本意來說,只有對公司經營造成特別重大影響的事項才需要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法定代表人一項雖屬公司章程中載明的事項,但對法定代表人名稱的變更在章程中體現出的僅是一種記載方面的修改,形式多於實質,且變更法定代表人時是否需修改章程是工商管理機關基於行政管理目的決定的,而公司內部治理中由誰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由股東會決定,只要不違背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就應認定有效。此外,從公司治理的效率原則出發,倘若對於公司章程制訂時記載的諸多事項的修改、變更均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則反而是大股東權利被小股東限制,若無特別約定,是有悖確立的資本多數決原則的。若更換法定代表人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那麼張東昇、豪駿公司只要不同意就永遠無法更換法定代表人,

這既不公平合理,也容易造成公司僵局。因此,公司股東會按照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所形成的決議,理應得到尊重。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只要股東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不違反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即可多數決。張東昇及豪駿公司申請再審認為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通過的理由不能成立。

實務分析與律師建議

1、佔據法定代表人席位是公司股東控制權爭奪的重要陣地之一,依據該判決如果想牢固的佔據該席位,可在公司章程中將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記入公司章程,不僅如此,還要註明“如果變更該人選需經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當然如果再加以“無正當理由不得更換”限制,則更換法定代表人則更難了。

2、上述1是對如何牢固把控法定代表人方法陳述,如果不想這麼麻煩,想更高效的更換法定代表人,則不必將法定代表人姓名記入章程,只需股東一般多數決就可了。

3、研究公司治理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股東之間的互相“薅羊毛”,如何才能避免股東之間的傾軋和侵佔利益,設計好的制度是最有效的手段,實踐中一些大股東為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佔據有利的公司職位意圖達到自己的目的,小股東不能“坐以待斃”積極利用法律手段,積極建議專業律師及早介入公司治理,專業律師設計好“隔離牆”,用制度制衡股東之間基於出資而出現的力量不平衡,使各方人盡其力,各得其所,各盡所能,為公司保駕護航。

發條鏈接

《公司法》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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