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屬隨軍政策一直是軍嫂和準軍嫂們十分關注的事情,今天,針對大家普遍想要了解的熱點問題,小編就來做一番解答。
一、最新的軍人家屬隨軍條件是什麼?
軍人家屬隨軍政策建立於1963年,於1991年作了進一步完善和規範。在2011年3月,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了公安部、原總參謀部、原總政治部、原總後勤部《關於調整軍人家屬隨軍政策的意見》,明顯放寬軍屬隨軍政策,具體如下:
一是將駐全國一般地區部隊幹部的家屬隨軍條件由副營職或服役滿15年統一調整為正連職;
二是取消駐艱苦邊遠地區部隊幹部的家屬隨軍條件;
三是取消在特殊崗位工作幹部的家屬隨軍條件;
四是將駐京城區部隊幹部的家屬隨軍條件由正營職或服役滿15年的副營職統一調整為副營職;
五是將駐艱苦邊遠地區部隊士官的家屬隨軍條件由三級軍士長以上士官調整為四級軍士長以上士官。
二、不同地區、不同崗位軍屬的隨軍條件有何區別?
不同地區、不同崗位隨軍條件不同。
保持軍地政策的一致性,按不同地區設置隨軍條件,向艱苦邊遠地區、島嶼部隊和特殊崗位傾斜。西藏自治區與艱苦地區同等對待。
三、艱苦邊遠地區、島嶼部隊和特殊崗位是如何界定的?
① 艱苦邊遠地區的界定,按照人事部、財政部2006年《關於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中明確的地區範圍執行。
② 考慮西藏自治區的艱苦性和特殊性,這次調整明確西藏自治區與艱苦地區同等對待。
③ 島嶼部隊的界定,按照原總後勤部2009年《關於調整完善高山海島津貼制度的通知》中明確的島嶼範圍執行。
④ 特殊崗位的界定,保持了與原政策的一致性,包括空勤幹部,在艦、艇、船上服役的幹部,在導彈、衛星試驗基地從事試驗或在戰略導彈部隊從事裝備檢驗工作的幹部。
四、符合隨軍條件的軍屬有哪些待遇保障?
按照個人意願選擇隨軍或不隨軍,分別有相應的待遇保障政策:
① 選擇隨軍的家屬,經批准後,在部隊駐地統一按城鎮戶口辦理落戶;
② 隨軍配偶由部隊向當地政府部門納入安置計劃,自主擇業的,享受減免營業稅等優惠政策;
③ 隨遷子女可在駐地地方或軍隊院校入托入學;
④ 無工作無收入隨軍家屬每月享受基本生活補貼,並由部隊統一辦理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
⑤ 家屬隨軍的幹部和士官按職級保障公寓住房;
⑥ 連隊幹部和士官配偶隨軍的,休息日和節假日可按規定統一安排輪流回家住宿;
⑦ 家屬符合隨軍條件而選擇不隨軍的幹部和士官,每月享受夫妻分居補助;
⑧ 符合隨軍條件的無工作軍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無論是否隨軍,均享受相關優惠醫療待遇。
五、隨軍家屬保險繳納條件是什麼?
符合享受條件的情況有6種:
① 未就業且無收入的;
② 勞動關係掛靠在企事業單位,實際未就業的且無收入的;
③ 從事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臨時性、季節性等工作,且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④ 就業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按規定不再領取失業保險金,也不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
⑤ 未就業且無收入,因軍人調動暫時沒有隨調的;
⑥ 國家和軍隊規定的其他情形。
由軍人和配偶共同提出申請,並提供完整證明材料後,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享受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待遇。
六、對於已有工作的隨軍家屬如何進行就業安置?
① 隨軍前是在編在崗公務員的隨軍家屬,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在編制職數範圍內由接收單位結合本單位和本人實際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置。接收單位明確人員後,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接收手續;
② 隨軍前是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隨軍家屬,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由駐地人民政府督導各事業單位在編制內拿出一定數量的崗位進行定向招聘。接收單位明確人員後,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接收手續。
③ 隨軍前在中央和地方實行垂直管理單位工作的隨軍家屬,是公務員的參照第①條、是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參照第②條進行安置。
七、對於無工作的隨軍家屬有哪些就業優待政策?
① 隨軍家屬符合事業單位招聘條件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② 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在新招錄職工時,按照適當比例擇優聘用隨軍家屬;
③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按照國家有關優惠政策給予支持;
④ 駐地偏遠、缺乏社會就業依託的部隊,通過開辦營區服務網點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隨軍家屬。
八、在幫助隨軍家屬就業方面有哪些優待政策?
鼓勵隨軍家屬根據其特長、就業意向和社會用工需求,積極參加職業培訓。對參加職業培訓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鑑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規定給予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隨軍家屬經培訓並參加職業技能鑑定合格的,發放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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