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 交了好多年物業費,小區物業欠你一筆錢,這麼多年大家竟然不知道

不管我們是選擇租房還是買房,有一點是我們始終要面對的,那就是小區的物業管理。物業不是白白乾活的,所以我們除了正常繳納房屋水電費等,還需要每月繳納固定金額的物業費,如果物業管理的好,小區環境秩序優良那麼物業費其實也就沒白花,但是如果物業服務不好,業主就覺得虧大發了,尤其是有3筆本來歸業主“收益”,卻被物業私吞?到底是怎麼回事?我們一起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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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很多小區的電梯裡、樓梯口、地面停車位等一些公共的區域,都設置了一定數量的收費經營項目,比如說電梯裡張貼的廣告、小區門前空位處的小商販、空地面上劃出來的停車位等等,其實這些這些收費項目所產生的收益都應該是歸業主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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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區裡歸全體業主共有的露天停車位收費

有的物業會將小區裡面一些公攤的公共區域綠地修建成露天停車場,以解決小區停車位不夠的顯現,但是這些停車位並不是免費的,而是要收取一部分費用,但是這部分費用很多物業都是自己私自收入囊中,並沒有返還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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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區內的公共場所出租的廣告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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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我們進入小區的時候會發現,小區內會設置一些廣告牌或者公告欄,上面除了一些簡單的通知還會有一些商家廣告,其實這些都是需要收費才能使用的,尤其是小區電梯間,這些廣告的收入,都是屬於業主共有的,物業公司只能是代為收費。但大家有沒有發現電梯間廣告換了一撥又一波,但是卻沒有物業給業主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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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區租給商家做活動的公共場所小攤

有時候我們會在小區廣場或者小區的公共場所、公共配套商鋪看到一些商家在做一些促銷或者特賣活動。物業說是為了豐富小區居民生活,便民為之,但是商家要想舉行活動需要向物業繳納場地費,或者塞錢才能佔用,這部分錢也是屬於業主的,而非物業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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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說的三筆費用,如果你們小區沒有向業主公示,而是成為物業的隱形財富,其實是可以向物價相關部門,業委會來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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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之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

根據以上條例,我們不難看出,小區的地面停車費、電梯廣告的收入等,不應該只屬於小區物業,而應該由全體的業主所有,物業人員沒有任何理由把這筆收益據為己有。

而且,還有一部《民法典物權編(草案)》已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對小區公共區域的權益歸屬問題進行了更加詳細和明確規定。未來這部法典通過實施後, 物業估計更是不敢亂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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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有些小區還是做得蠻好的,早在2015年,江蘇蘇州便有小區將公共收益,以物業補貼方式發給了業主。在湖南長沙、河南漯河也都相繼出現過類似的消息,2019年剛剛開始,就有小區業主真正享受到了“分紅”


小區物業給業主“分紅” 人人可拿錢

①菏澤小區物業給業主發紅包:元旦第二天,菏澤某小區的300餘名業主收到了來自物業發放的200元“紅包”,這些錢並不是物業憑空得來,而是小區停車位的租金所得,,物業人員表示,這筆錢理應由全體業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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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早在去年12月,菏澤市物價局、市住建局聯合下發的《關於明確物業服務收費相關政策的通知》中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收入以及車位場地使用費等收益資金歸全體業主共有。原來這個小區是踐行規定的模範物業。


②湖南一小區拿出190多萬元給業主發紅包:無獨有偶,湖南長沙小區的業主,陸續領到了300元-2000元不等的“年終福利”。該小區共有1820戶居民。該小區2018年收支公示顯示,公共收益和物業費共計500多萬元,結餘19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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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有“3筆錢”記得每年向物業收取,別把錢“拱手送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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