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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人員提出信訪事項的對象和範圍是什麼?
信訪人可以對下列五類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或者不服下列五類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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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即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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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這裡的“法規”是指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具有立法權的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非行政機關,主要是一些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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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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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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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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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哪些規則?
公民的建議權和申訴權受法律保護,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權利的同時,有遵守法律法規的義務,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信訪條例》對信訪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給予了充分保護,同時,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重申了信訪人在行使權利的同時,應當履行相對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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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採取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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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人採取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信訪人採取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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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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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人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但應當同時遵守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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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條例》關於維護信訪秩序主要有哪些規定
公民的提出建議權和申訴權受憲法保護,但憲法同時規定公民在行使自己權利的同時,有遵守法律法規的義務,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信訪條例》規定,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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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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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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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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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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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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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對於信訪人違反上述規定的,可以進行如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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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接待信訪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勸阻、批評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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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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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集會遊行示威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面對種種複雜的情況,行政機關既要防止片面強調錶面的穩定和秩序,壓制或者阻撓人民群眾依法信訪,也要防止無原則地遷就信訪人不適當或者違法的信訪行為,削弱管理、害怕管理甚至放棄管理,導致發生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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