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1 深度貧困地區金融扶貧內卷化—以貴州S民族鄉的金融扶貧狀況為例

深度貧困地區金融扶貧內卷化—以貴州S民族鄉的金融扶貧狀況為例

摘 要:金融扶貧內卷化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金融借貸使得多數農戶間接致貧、部分農戶直接致貧、不少農戶甚至陷入永久性貧困, 貧困程度加深。農業社會的經濟機會稀薄, 少數民族地區農戶的內生髮展動力不足, 農村產權制度不健全, 農戶缺乏信用抵押是深度貧困地區金融扶貧內卷化的重要原因。在條件欠缺, 農戶缺乏動力意識使用金融資源的深度貧困地區, 金融扶貧不僅未使農戶走上發展的軌道, 還會額外增加了政府的經濟負擔, 讓政府為缺乏償還能力的農戶兜底。在深度貧困地區政府應慎重推行金融創新, 以免產生固化農戶以往的貧困路徑, 加劇農戶貧困的意外後果。

一、問題的提出

金融發展通過影響貧困人口對金融服務的可獲得性, 進而對其生產能力和預期收入產生影響。陳銀娥等人的研究表明, 我國農村金融的發展有利於貧困的減少, 對農村絕對貧困的影響大於相對貧困的影響。[1]金融發展還可通過經濟增長、收入分配等手段間接對貧困人口產生影響。呂勇斌等人認為中國金融的發展有助於減輕收入分配的不平等, 改善貧困人口的生存狀態。[2]

然而, 實踐過程中眾多因素制約著金融資源的脫貧功能。首先, 金融信貸中存在著排斥農戶的現象。現實中農民有金融訴求, 難點在於農村的借貸信息極其不對稱, 正式借貸機構借貸出去的資金面臨收不回來的風險。正式的金融機構缺乏與需求複雜、借貸量少且高度信息不對稱的農戶打交道的積極性。[3]其次, 農村金融發展水平過低也限制著金融資源的脫貧功能。農村金融發展水平低與現有制度設計的內在缺陷密切相關。農村金融發展過程中存在著農村綜合產權改革不全面、農業保險制度落後、農村信用環境差以及缺乏必要的農村金融扶貧激勵約束機制等問題。[4]最後, 農戶層面的因素也影響著金融扶貧的績效。秦巴山區的調查研究表明, 涉農貸款佔比增加並不能有效增加農戶的收入, 因為涉農貸款的主體是外出務工群體, 其貸款主要用於房屋修繕等消費需求, 且因修繕房屋浪費了外出勞動的務工收入。涉農貸款這一金融工具對當地農戶的收入增長作用有限。[5]

研究者從多個層面探索破解金融扶貧困境的辦法。如利用市場化手段, 著重提高被扶貧對象的主觀能動性, 是我國未來連片貧困地區金融扶貧的重要方式。為此需要建構完善的金融扶貧體系, 發揮大型商業性金融、微型金融、合作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各自的比較優勢, 協調性地開展扶貧工作。[6]加強黨的領導、強化跨部門的扶貧政策聯動、建立於金融精準扶貧相適應的運行機制、建立完善的扶貧法律法規體系、加強扶貧信息與金融機構的共享、加大金融精準扶貧的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健全貧困地區的金融組織體系等都是提升金融扶貧績效的重要途徑。[7]

既有研究一方面肯定了金融資源在減貧工作中應當發揮的積極功能, 另一方面又呈現了其在實踐層面不能發揮積極作用的影響因素。這些研究側重從制度等宏觀層面探討金融扶貧效果有限的原因, 至於微觀層面農戶特點對金融扶貧的影響則較少細緻探討。另外探討金融扶貧效果有限時也較少關注少數民族地區扶貧內卷化的現象。少數民族地區金融扶貧越扶越貧的現象因此沒有得到跟進, 為此筆者結合在少數民族地區的金融扶貧實踐來釐清扶貧內卷化的特點及成因, 以便為改進貧困地區尤其是少數民族地區扶貧績效做些工作。

二、貧困地區的金融創新實踐

調研地點的民族鄉的農戶因靠近縣城又位於縣道旁, 地理位置優越, 較早嵌入了務工市場。20世紀90年代該地農戶就在外地公益企業的介入下開啟務工進程, 務工成為當地的普遍趨勢, 每家每戶基本上都有一人在外務工。當地的普遍貧困即在此務工背景下產生。作為調研對象的S鄉是黔東南的一個少數民族鄉, 全鄉3395戶, 10955人, 境內苗侗比例高達99%以上, 少數民族聚集。該鄉有建檔立卡貧困戶1564戶, 6761人, 貧困發生率為46.08%。政府未推動精準扶貧以前, 貧困發生率更高, 據當地鄉鎮幹部稱貧困比例高達60%左右。同時該鄉也是貴州省100個貧困鄉鎮之一, 貧困程度較深。在嵌入務工市場、政府大力支持的背景下, 當地農戶依然掙扎在溫飽線邊緣, 現金收入短缺、子女上不起學等現象比較普遍。

金融資源在減貧工作中承擔著重要的功能, 地方政府為實現這一功能做了多重創新。由於農戶財產收入有限, 缺乏抵押物, 商業銀行對農戶貸款的排斥性較高, 農村信用社作為國家支持的金融機構是農村金融扶貧的主體。因此, 討論農村金融機構金融創新時主要是在討論農村信用社的金融創新。以筆者調研的黔東南S鄉的信用社為例, 該信用社主要做了以下三點創新:

一是擴大借貸群體範圍, 降低借貸門檻。商業銀行對農民借貸具有一定的排斥性, 很長一段時間裡農村信用社出於信貸風險控制的考慮, 對農戶也具有一定的排斥性。極少數農戶能從農村信用社獲得貸款, 獲得貸款的一般是和信用社工作人員有關係的農戶或是農戶中經濟及各方面能力較強的精英農戶, 絕大多數普通農戶沒有貸款機會。2010年左右貴州省在全省範圍內推行了自上而下的信用評級活動, 將絕大部分的農戶都納入到了信貸體系中來。以S民族鄉為例, 全鄉3300多戶農戶中有2900多戶農戶被授信, 剩下的三四百戶農戶多是勞力殘缺的絕對貧困戶或信用極差的農戶。這些信用不夠評級的農戶若後續家庭情況發生變化, 也可納入到授信體系中, 獲得貸款。除借貸群體範圍擴大外, 借貸條件一如既往地優惠, 不需要財產抵押物, 多數農戶憑藉農民這層身份即可貸到款項。

二是增加信貸吸引力, 貸款額度普遍升高。也許出於控制風險的考慮, 農村信用社以往的貸款額度偏低, 少數可貸到款項的農戶也只有一兩萬的額度。信用社的貸款額度低, 且需要利息, 手續還比較複雜, 而這樣的額度農戶找親戚融資即可獲得, 農戶因此缺乏到信用社借貸的積極性。以2010年為節點, 該地信用社的貸款業務發生轉變, 貸款的額度增加。在2010年推行的信用評級活動中, 信用社成員在鄉村幹部的幫助下, 根據農戶的房屋、可務工的勞動力、既往還貸款情況等給農戶劃定了信用等級。該鄉2900多戶被授信的農戶被劃分為了三個等級:一是優秀等級, 一般農戶家中有勞動力且幾個勞動力外出務工, 家庭有固定收入, 房屋質量較好, 這樣的家庭信用社設定的貸款額度為10萬至20萬, 根據農戶需求額度還可適當升高。該等級的農戶在被授信群體中佔比50%。二是次優等級的農戶。農戶家庭中有勞動力但未充分釋放, 房屋質量一般。這樣的農戶有5至10萬的信貸額度。該等級的農戶在授信群體中佔比30%。三是信用等級基本合格的農戶。這樣的家庭有勞動力, 家庭經濟負擔較重, 需贍養老人、撫養子女, 或沒有家庭負擔, 比如光棍。信用社給其的信貸額度是5萬。該類群體在授信群體中佔比20%。信貸等級根據家庭經濟狀況適時調整, 同時信貸額度可根據還貸情況逐步增加, 據信用社工作人員透露普通農戶目前最高可貸四十多萬。

三是還貸無壓力, 從到期歸還本息變為到期歸還利息。以往到信用社借款需在約定時間內按期歸還本息, 且在該筆貸款尚未償還期間一般不會新增貸款。後來信用社出於農戶用款方便的考慮規定, 農戶在尚未償還貸款的情況下可新增貸款, 只要總的貸款額度在授信範圍內, 且定期償還所欠貸款的利息。另外到期貸款可申請新的貸款來償還, 從而到達延期償付的效果。農戶總的貸款額度一般控制在授信範圍內, 若情況特殊, 根據需求也可適當上浮。若是農戶一直沒有能力償還本金就一直不用償還本金, 只需要定期償還利息, 將本金無限順延。相比以往, 農戶還貸負擔減輕。若農戶按期償還利息, 信用社認定其信用良好, 還可進一步擴大農戶的信貸額度, 從而進一步刺激農戶借貸。

三、金融扶貧內卷化的表現

刺激農戶借貸的金融政策在少數民族貧困地區推廣後, 產生了意想不到的後果, 農戶貧困加劇, 出現了扶貧內卷化現象。內卷化這一概念最早由美國人類學家戈登維澤提出, 用來描述一種重複再生產的文化模式[8]。後被應用到農業領域, 描述農業停滯不前的重複再生產狀態, 具體是指農業生產發展不是依託相關農業生產要素的改進, 而是依託勞動力過密化的投入, 農業生產的總量增加, 單位勞動力的生產價值降低, 農業處於無發展或內卷型的增長狀態。[9]杜贊奇等學者又將“內卷化”作為概念工具引入政治學, 以基層組織為載體, 描述晚清及民國時期中國現代化進程失敗的原因。當國家政權建設尚未完成, 基層組織尚未實現現代化時, 過快為現代化建設提取資源會造成基層組織內卷化的後果。即上級政府每提取一部分資源, 基層組織相應加速衰落, 政權合法性也迅速喪失。[10]這裡筆者將這個概念借用到金融扶貧領域。金融扶貧內卷化具體是指金融資源投入未使深度貧困地區的農戶擺脫貧困的軌道, 而是使農戶的貧困加劇, 具體表現在農戶因金融扶貧直接致貧、間接致貧、永久性致貧三個方面。金融扶貧呈現消極無發展的狀態, 是以內卷化。

金融扶貧的目標是促進農民增收, 擺脫貧困。信用社幫助農戶脫貧的方式是解決農戶生產上的資金短缺問題。實際信貸過程中, 農戶往往借用發展生產的名義或者直接以生活困難的名義貸款, 所貸款項多用於生活需求, 信貸資源的積極作用未呈現出來。以S鄉的借貸狀況為例, S鄉的年均貸款總額是6480萬, 其中農戶借款佔到6000萬。本地農戶的具體借貸狀況如下:因建房形成的欠款超過3000萬, 因買車形成的欠款為700~800萬, 因子女結婚、小孩讀書借款、年節資金週轉不開等瑣碎生活訴求形成的欠款高達2200萬, 因做小生意等形成的欠款不超過1000萬。消費借貸成為借貸主流。另外當地呈現越來越高的消費借貸趨勢, 農戶借貸規模擴張, 其他生產主體的正常借貸需求受到擠壓。S鄉一年的存款總額為8300萬, 其中政府存款1600萬, 農戶存款6700萬。上級給鄉鎮信用社規定的存貸比是75%, 目前該鄉鎮信用社的存貸比是78.07%, 超出了上級規定的標準, 且部分農戶借貸的需求還未得到充分滿足。若繼續滿足農戶訴求或其他生產主體的資金訴求, 信用社的資金使用成本會上漲, 信用社的積極性會下降, 農戶尤其是有生產訴求的主體的資金需求會受到擠壓。金融資源的實際用途偏離了其理想功能設定, 金融資源的脫貧效果自然難以實現。

(一) 金融借貸致使多數農戶間接致貧

金融扶貧內卷化的核心還在於農戶不僅未因金融借貸致富, 反而因金融借貸陷入到更深的貧困陷阱中, 貧困加劇。S鄉的農戶普遍傾向於在信用社借款, 當地至少有一半的農戶在信用社有欠款記錄。按照當地的授信標準可將當地農戶分為有勞動能力且勞動力釋放的借貸戶和有勞動能力但勞動能力未釋放的借貸戶。這兩類農戶的授信額度不同, 還款能力也有較大差異。前一類農戶有借貸需求也有還貸能力, 金融借貸對其的積極效果突出, 方便資金使用的同時未構成負擔。後一類農戶有借貸需求但缺乏還貸能力, 金融借貸對其的消極影響突出。金融借貸未對農戶生產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反而構成了家庭經濟負擔, 金融扶貧的效果需要重新被釐清。

有勞動能力但勞動能力未釋放的借貸戶多缺乏還貸能力, 金融借貸新增的欠款及高額利息使其間接致貧。這類農戶的勞動力一般尚未嵌入到全國性的勞動力市場, 家庭收入的主要來源是農業。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多為農業資源稟賦欠缺的山區, 人均不過三四分地, 戶均不過一兩畝土地。農業收入只夠維持溫飽, 較少有現金結餘。另外山區的農業資源稀薄, 作為農業資源析出部分的商品經濟欠發達, 農戶的本地獲利空間有限。若農戶不外出務工, 家庭現金收入幾乎為零。家庭收入微薄的情況下, 當地農戶的家庭欠款普遍達到了5至10萬元。按照當地農戶的收入能力, 他們不僅無力償還貸款本金, 也無力償還貸款利息。當地一位中年人因房屋修繕向信用社借了10萬元, 目前一季度的利息是1500元。中年人一個月的收入最多三五百元, 除開家庭生活開支, 每月收入所剩無幾。每到利息償還時期他都需要向朋友借錢週轉。仔細計算即便生活不開支, 中年人一年的毛收入也難以支付貸款利息。農戶借貸超出還貸能力。對於貧困地區的農戶來說, 若是沒有無負擔的刺激性借貸, 他們的借債規模會因此縮小。房屋修繕不是剛性的生活需求, 資金欠缺的情況下, 農戶往往選擇抑制不必需的生活訴求。當下農戶的負債規模普遍擴大, 且家庭中少量的現金收入也用於支付利息, 參與金融借貸後, 農戶的生活狀況並未朝著積極的方向得到改善。

(二) 金融借貸導致部分農戶直接致貧

金融借貸除了使農戶普遍忍受貧困加劇的後果外, 還導致部分農戶因超額金融借貸直接致貧。這批還貸能力欠缺的借貸戶中還存在部分自制能力有限的農戶, 無負擔的金融借貸對這批農戶的刺激作用最大, 他們傾向於超規模借債, 借貸規模超出其現有生存年限可獲取的收入, 家庭債務負擔加重, 直接從欠富裕走向了更加貧窮。金融扶貧對這批群體的消極後果比較突出。農戶一般借貸主要用於滿足生活訴求, 這類訴求通常有統一的市場標準, 需求的資金額度有上限, 農戶的借貸一般也是有節制的。但在農村也存在少量農戶為了滿足娛樂需求而借貸, 比如賭博。按照授信標準, 這批農戶符合貸款條件。實踐操作過程中有的工作人員出於免責的考慮, 也傾向於按文本規定的邏輯辦事, 對符合文本條件但事實上也許不符合條件的農戶缺乏甄別, 這批農戶因此也能順利從信用社獲得貸款。這筆貸款對農戶家庭造成了消極影響。

案例1:以S鄉新裡村的村主任張文全為例, 張文全今年五十歲左右, 愛好打牌賭博。十多年前因不適應外地的務工環境, 回到家鄉。回家後以種地、打零工為主要收入來源。務工潮對村幹部選撥造成了衝擊。加上村幹部工資收入低, 起初幾百元, 近兩三年漲到了一千多元, 中西部農村無人當村幹部的現象比較突出。張文全的年紀在留村群體中算比較輕的, 加上張文全比較講義氣, 為人較正直, 近兩年被選為村幹部。原本張文全在外務工積累了一點錢財, 回家修建了一棟兩層樓房, 並將老父親的房屋修繕了一番, 生活過得相對舒適。張文全喜歡打牌, 起初在附近打, 打的額度相對當地農戶收入來說有點高, 一般一兩萬元左右, 輸完了就不賭了。近幾年張文全賭博的額度越來越大, 錢不夠時經常以發展生產為由去信用社借錢, 目前其在信用社的欠款本金已達到28萬。最近其又向信用社申請貸款15萬, 信用社考慮繼續借貸其無力償還, 沒有批准。但張文全的新房及老父親的房屋已作為抵押物, 在信用社備案了。

小農的生活原本處於低水平的均衡狀態。借貸環境轉變後, 少部分自制力有限的農戶無法理性使用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蛻變為破壞農戶生活狀態的消極力量, 農戶因金融借貸直接致貧。金融扶貧的又一消極面呈現出來。金融扶貧的最初目的是減少貧困, 實際操作過程中卻演變為加劇農戶貧困的消極性工具。

(三) 金融借貸致使農戶陷入永久性貧困

對有勞動能力但勞動能力未釋放的農戶來說, 金融借貸的另一後果是消解農戶外出務工的積極性。勞動力轉移是改善農戶生活狀態的重要方式。少數民族地區農戶的勞動力釋放本來就不充分。無負擔的金融借貸力量介入後, 當地農戶生活上的壓力得到極大地緩解, 外出務工的積極性反而進一步被消解。

實地調研發現少數民族地區存在兩類應當外出務工但實際未外出務工的農戶。一類是家庭經濟負擔較重, 家庭債務已經超出在村農戶的償還能力, 必須外出務工的農戶。他們通常上有老下有小, 勞動能力健全, 家庭往往因家庭成員生病等變故欠下數萬元的債務, 但農村收入微薄, 只夠溫飽, 他們無力償還債務。從改善家庭生活的角度, 這類群體應當外出務工。實際上這類群體並未外出務工, 他們將信用社的貸款作為清償家庭債務和緩解家庭後續發展壓力的手段, 借本金但只償還利息。還有一類家庭的經濟負擔較輕, 家庭欠債較少, 但收入只夠維持溫飽, 沒有結餘, 遇到大項開支就必須借貸。從穩定家庭生活狀態, 促進家庭發展的角度, 這類群體也應當外出務工。事實上這類群體也未外出務工, 並且部分已經外出務工的農戶為此還放棄了長期外出務工。在他們看來家人團聚更為重要, 信用社的貸款可支付其家庭生活的成本, 他們沒有外出的經濟壓力, 外出務工的積極性自然被消解。金融扶貧的最初目的是促進農戶發展, 農民增收, 實踐過程中卻蛻變為阻礙農戶增收的消極性工具, 扶貧內卷化的後果可見一斑。

四、金融扶貧內卷化的原因分析

(一) 農業社會機會稀薄, 金融發展性功能缺乏釋放空間

不同於財政扶貧等資源, 通常用於基礎設施建設等, 金融扶貧資源的定位是促進農戶產業發展, 推動農民脫貧致富, 其生產指向及發展性功能定位非常明確。按照這種功能設定, 農戶的借貸多應是生產性借貸, 實踐過程中卻轉變為非生產性的消費借貸。農戶借貸行為的轉變與中西部農村的經濟機會有限有關。不同於發達的東部農村, 工業發達或鄰近工業發達地, 投入回報率高的工商業機會豐富, 農戶脫貧致富的空間較大。相比之下中西部農村的產業類型相對單一, 農業是主導產業, 除極少數自然資源稟賦較好的經濟作物區外, 絕大多數農村種植的多是投資回報率低的糧食作物。農戶一般很難通過農業脫貧致富。同時農村的商業機會萎縮。單純的小農家計難以維持生計, 年輕人以外出務工為主要收入來源。消費購買力較強的年輕人長期在城市打工, 並陸陸續續進城居住, 其消費需求主要在城市滿足。不同於傳統時期年輕人的需求多在鄉村社會滿足, 當下鄉村社會的盈利空間縮小。另外受市場化資本化程度較高的大企業的衝擊, 鄉村零散副業的競爭力逐步下降, 農戶小規模的種養殖業越來越難以獲得可觀的收入。在農村機會類型單一, 經濟機會逐漸減少的情況下, 農戶創業的空間變小, 資金及市場風險相應升高。農民經濟能力有限, 抗風險能力有限, 他們無法承擔創業失敗帶來的風險, 紛紛選擇更為保守的資金利用方式, 將資金用於生活需求的滿足。

(二) 農戶發展動力不足, 金融發展性功能缺乏利用主體

金融資源的發展性功能需要釋放, 這對利用主體提出了一定要求, 要求其至少具有利用金融資源進行發展的動力和意識。深度貧困地區的農戶受當地貧困文化的限制, 內生髮展動力不足, 缺乏積累、利用資源的能力和意識。金融資源的扶貧績效受到承接主體能力的限制, 釋放不出來。不同於非民族地區的農戶以資源積累為目標, 少數民族地區的農戶缺乏資源積累的動力和訴求, 對物質的需求程度極低, 他們看重的是精神享受。少數民族地區農戶輕物質積累的傾向使其難以較好地利用金融扶貧資源。金融借貸介入以前, 少數民族地區農戶的現金收入有限, 受制於經濟條件, 農戶的消費訴求一直處於抑制的狀態。儘管少數民族地區農戶的生活要求較低, 但其與絕大多數農村的農戶類似也感受到統一的消費市場的壓力, 他們也有著進一步提升生活品質, 改善生活環境的訴求。金融借貸介入之後, 少數民族地區的農戶基於文化上的慣習, 率先將金融資源用於了改善生活品質的消費方面。金融資源的生產性因此得到抑制。另外恰恰因少數民族地區的文化處於重複循環的狀態, 他們對未來發展階段的想象受到了限制, 農戶一方面感受到金融借貸的壓力, 另一方面這種壓力又被其無規劃的弱資源積累意識消解掉。農戶的關注重心逐漸轉移到當下的日常生活實踐中, 積極參與借貸, 繼續無壓力無想象的借貸生活。金融資源充當了農戶釋放消費壓力的工具, 在政府的支持下農戶不用努力就可完成家庭生活目標, 以往作為減壓方式的務工自然被替代, 農戶家庭依託自身努力減貧的動力也隨著下降。金融借貸介入的背景下, 少數民族地區的農戶依託自身努力滿足自身需求, 減少貧困的發展動力弱化。金融扶貧不僅未給農戶帶來新的脫貧路徑, 反而使農戶迴歸到了原有的貧困路徑中, 貧困狀況加劇。扶貧內卷化的後果由此呈現出來。

(三) 農村產權制度不健全, 金融發展性功能缺乏信用保障

少數民族地區與一般農村類似的制度安排缺失也是金融扶貧效果受限的重要原因。中國農村的各項制度注重對農戶基本生存權利的保障, 對農戶而言是系統的福利制度設計。這些制度設計在保障農戶基本權利的同時也限制了農戶財產性收入的增長, 同時影響了農村信貸的發展。農村的耕地、宅基地歸集體所有, 農戶憑藉成員權免費使用。這意味著農戶只有土地使用權沒有所有權。鑑於產權殘缺, 農村土地、房屋抵押的價值較低, 法律風險較高, 程序複雜, 一般金融機構都不願意介入農村土地、房屋的抵押之中, 農戶的借貸因此受到影響。農村居民的主要收入來源是勞動要素, 農戶的勞動所得大多隻能維持家庭基本運作, 較少有財產積累。相比於有財產性收入信貸發達的城市居民來說, 農村居民的財產收入缺乏, 信貸活躍性因此受到影響。金融扶貧即在農村居民缺乏財產擔保的信用環境下進行。農戶借貸沒有抵押某種程度上意味著農戶借貸是沒有壓力的。從財產的角度, 大多數農戶是無產者。同時中國政府保障農戶的基本人身安全。當農戶借貸無力償還時, 金融機構和法律部門缺乏強制執行的有效手段, 法不責眾。事情最終往往演變為政府兜底的行為。恰恰因制度設計的漏洞, 基層頻繁出現農戶從政府部門獲利的先例。這種例子也刺激著少數民族地區的農戶。他們積極參與金融借貸, 並不過多考慮後果。這種牟利的心態影響了金融資源的使用效率和金融貸款的回收。金融資源難以讓農戶脫貧, 政府部門承擔更多負擔的情況由此產生。

五、小結

金融扶貧在深度貧困地區遭遇了內卷化的後果。隨著金融資源的投入增加, 農戶的貧困程度卻反方向的加劇。刺激性的金融扶貧政策不僅對深度貧困地區的農戶產生了不利影響, 而且還會新增政府部門的經濟負擔, 政府為不還貸的農戶兜底, 扶貧內卷化的後果進一步加劇。

深度貧困地區的農戶普遍缺乏現金收入, 處於絕對貧困的狀態。刺激性的金融借貸後, 農戶家庭欠款普遍達到五萬元左右, 部分農戶甚至更多。對不外出務工的少數民族農戶來說, 貸款利息已遠超出其收入能力, 構成家庭經濟負擔。無力償還利息的農戶根本沒有能力償還貸款本金。農戶欠下的本金需要其他力量來償還。刺激性金融借貸是依靠政府力量積極推動的產物。農戶的財產性收入有限, 金融機構出於資金風險的考慮, 對農戶採取了保守性的借貸策略。政府部門推動金融機構打破這一理性行為就要承擔相應的非理性後果。另外政府的角色是相對綜合的“大家長”角色, 其與農戶的關係無法理性的清算。尤其當農戶的不合理行為成為普遍現象時, 政府兜底的責任就更加明確了。刺激性金融借貸中, 政府成為農戶鉅額欠款的承擔者。

原本是用於促進農戶生產, 農民增收的金融資源, 實際過程中卻蛻變為農民負擔加重, 貧困加劇的消極因素。深度貧困地區的社會基礎是金融扶貧政策效果扭曲的重要原因。在基層推動金融扶貧創新時應當注意這種扶貧基礎的差異, 採取有針對性的扶貧對策, 如此才能起到較好的扶貧效果。少數民族地區農戶貧困的原因主要在於文化貧困, 當地農戶整體上缺乏使用、積累資源的意識, 其勞動力等各類脫貧致富的要素未被充分利用。在這一地區進行扶貧時首先應在文化上對當地農戶進行引導, 使其打破自我循環的系統, 深層次地嵌入到主流文化系統和全國性的勞動力市場上去, 如此少數民族地區的農戶才能真正擺脫貧困。在少數民族地區農戶具備主體性的發展意識和能力時, 政府再有意識有針對性地進行金融扶貧, 金融扶貧的效果應當會改進。這裡主要是從經濟貧困的角度在界定少數民族地區的貧困, 從扶貧增收的角度來說文化扶貧加金融扶貧才是當地更為迫切的扶貧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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