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5 緊急提醒:銀行承兌匯票遺失後的2個關鍵補救措施

緊急提醒:銀行承兌匯票遺失後的2個關鍵補救措施,若丟失銀行承兌匯票,應按如下流程及時化解因失票而帶來的資金風險損失:失票人應到出票行(承兌行)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並簽章。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註明以下事項:票據喪失的時間、起點、原因;票據的種類、號碼、金額、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掛失止付人的姓名、營業場所以及聯繫方法。否則欠缺上述記載事項之一的,銀行不予受理。

緊急提醒:銀行承兌匯票遺失後的2個關鍵補救措施

緊急提醒:銀行承兌匯票遺失後的2個關鍵補救措施

對於符合條件的掛失止付申請,付款人或者出票行在核對相符並確未付款的,應當受理並立即暫停支付,如受失票人的委託,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應進行相互通知。

隨後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3日內憑出票行出具的掛失止付申請書向出票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訴訟,同時,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也就是說失票人必須在獲取出票行止付申請書12日內促成法院出具止付通知書並由法院送達出票行。

緊急提醒:銀行承兌匯票遺失後的2個關鍵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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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規定的目的是要求失票人及時申請法院凍結票據的流通,反映出掛失止付僅產生該票據不獲付款的效力,但並無產生票據轉讓行為無效的法律效力。失票人憑藉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受理掛失止付人請求付款或退款,法院證明是法院在依據公示催告程序終結後或者訴訟審理後所做出的判決書。

受理法院應在3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不少於60日,在公示催告期間有利害關係人申報並未經法院裁定駁回的,受理法院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申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另行起訴,在公示催告期間無人申報或者申報被駁回的,公示催告申請人應在公示催告期間屆滿(60日)次日起一個月內申請受理法院作出判決,逾期不申請的,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申請人依據生效判決向票據付款人請求付款或者退款。

緊急提醒:銀行承兌匯票遺失後的2個關鍵補救措施

緊急提醒:銀行承兌匯票遺失後的2個關鍵補救措施

緊急提醒:銀行承兌匯票遺失後的2個關鍵補救措施,不過應當注意的是:在採取補救措施的過程中,在票據脫離失票人佔有到法院向銀行發出止付通知或者在進行公告之前,法律沒有對此期間的票據轉讓行為的效力進行明確規定。從票據的無因性特徵或是從善意第三人制度的角度來說,雖然在實際操作中票據的被背書人往往會通過銀行對票據的真實性和流通性向出票人或者承兌人進行查詢,但法律沒有規定被背書人有義務進行查詢或者必須瞭解失票人已喪失票據這一事實的,因此,在這個期間的票據轉讓行為是有效的,善意第三人取得該票據所記載的全部權利應當得到保護,而由此產生的支付義務或者損失應由失票人承擔。

(文章來源:天下通商貿 網址:http://www.txth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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