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2 大媽上班5年,被公司辭退且1分補償不給?因其掉進非全日制陷阱!

大媽上班5年,被公司辭退且1分補償不給?因其掉進非全日制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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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導讀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集體合同、勞務派遣合同是我國三類特殊勞動合同,具有本土特色;

用人單位經常利用這三種特殊類型合同設定陷阱,損害勞動者權益;

比如何為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是否上午幹活下午不幹就是非全日制?是否晚上幹半夜白天不用做就是非全日制?是否“上一休二”也是非全日制?

本文通過案例簡要介紹三種特殊合同中的“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為大家解析其特點與法律規定,避免自己權益受損!

事件概述

  • 李女士為下崗工人,下崗後沒有找到合適工作;一直在某物業公司工作,工作內容為小區衛生清理;已經工作五年之久;

  • 李女士工作滿四年六個月時,物業公司要求與李女士簽訂勞動合同(此前並無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李女士每天工作3.5小時,每週工作21小時;工資每半月發放一次;對於這些條款李女士並無注意!李女士只是注意薪酬沒有減少,就簽訂了合同;

  • 在李女士工作滿五年時,物業公司通知李女士不用再上班,即單方解除勞動關係;

  • 李女士感覺非常氣憤,公司要辭退自己應當提前告知,讓自己有所準備;這麼突然辭退讓自己生活面臨很大經濟壓力;

  • 李女士無意聽朋友說,公司辭退員工,需要按照工作時間支付經濟補償金等補償!李女士找到公司,要求這些補償;公司告知李女士,雙方簽訂有勞動合同,而簽訂的勞動合同類型是“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用工方可以隨時辭退員工且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

  • 李女士對物業公司說法不服,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後雙方就此糾紛又訴至法院,法院對此糾紛進行了裁判定性!

(那麼公司說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又將如何裁判本糾紛?以下前法官侯律師通過,引經據典,旁徵博引為您分析案例,等不急的小夥請直拉文尾獲取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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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無關!


法盾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以上法律規定歸納總結如下重點:

  • 界定標準:非全日制在時間上應當同時滿足:每天工作時間≤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24小時;

  • 合同形式:可以口頭也可以書面;如果勞動者要求訂立書面則必須訂立書面合同;

  • 試用期限:非全日制特點為“靈活”、“多變”,不適宜約定試用期,也不能約定試用期;

  • 工資支付:一般按照小時計算勞動報酬,最多十五天結算一次工資;標準不能低於當地規定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 合同終止:雙方均可以隨時通知終止勞動關係,且用人單位通知終止的,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

  • 勞動關係:非全日制有非常強的兼職性質;在不影響前一個非全日制勞動的基礎上可以訂立多個非全日制勞動關係;

另,非全日制勞動關係,依然需要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社保,特殊的一點在於:工傷保險法定必買,其他保險可以選擇性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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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無關!


裁判流程

勞動仲裁委員會

  • 以李某證據不足為由,駁回李某的仲裁申請;

  • 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

  • 李某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因不能提供證據證明雙方簽訂合同過程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法定撤銷事由,不予支持;故不支持李某要求的經濟補償金給付請求;

  • 因物業公司向李某發放工資低於本地最低小時工資標準,應向李某補足所欠工資!

二審法院:

  • 雖然李某與物業公司簽訂的是“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但李某工作時間每天超過4小時,應當認定物業公司按照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承擔對李某的義務;

  • 李某主張工作四年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作為補償,因對未簽訂勞動合同主張雙倍工資的請求已經超過勞動仲裁時效,不予支持;

  • 物業公司違反法律單方解除與李某的勞動關係,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給付李某雙倍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即支付李某10個月工資(本地最低工資標準)作為補償;

  • 物業公司給付李某工資低於本地最低工資標準,應當將五年工資差額補足給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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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無關


法盾評析

  1. 勞動合同存在陷阱!簽訂前,一定要清楚自己的勞動權利!弄清勞動合同類型,避免權利主張受限!

  2. 並不是簽字後就不能主張合法權利!如果所籤合同存在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情況,依然可以維權變更!自己不努力沒人會主動給你送錢!

  3. 權益受損應當儘快收集證據、進行維權!否則相關時效已過,不可能順利維權!

總之,關注本號,閒時花費兩分鐘讀一篇小故事!遇到糾紛時,哪怕只有一個維權大致框架思路,也能少走很多彎路,獲得更多權益!


法盾小貼士---關注本號!每天閒時兩分鐘,既能看故事又能快懂法律小常識!

法律盾甲,希望能夠為朋友們傳播一些法律小常識,朋友們能夠利用零碎時間快速掌握一些法律常識,在日常生活中能夠切實起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作用。

如果朋友們對本文有不同看法,可以在評論區留言,如果有其他特殊法律適用問題,可以關注本號,私信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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