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三部門聯合發佈通知 明確海上刑事案件管轄等有關問題

為依法懲治海上犯罪,維護國家主權、安全、海洋權益和海上秩序,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海警局聯合發佈關於海上刑事案件管轄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通知進一步明確海上刑事案件管轄原則。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由海警機構根據本通知規定的管轄原則進行。未設置海警機構的,由有關海警局商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通知明確,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警局辦理刑事案件,需要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訴的,依法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或者移送。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警局下屬海警局,中國海警局各分局、直屬局辦理刑事案件,需要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訴的,依法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或者移送。海警工作站辦理刑事案件,需要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訴的,依法向所在地基層人民檢察院提請或者移送。

通知要求,人民檢察院對於海警機構移送起訴的海上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以及本通知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後,認為應當由其他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需要按照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以及本通知的有關規定指定審判管轄的,海警機構應當在移送起訴前向人民檢察院通報,由人民檢察院協商同級人民法院辦理指定管轄有關事宜。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海上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以及本通知有關規定的,應當依法受理。

通知明確,海警機構辦理刑事案件應當主動接受檢察機關監督,與檢察機關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定期向檢察機關通報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刑事立案、破案,採取強制措施等情況。海警機構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海警機構的刑事立案、偵查活動實行監督。

通知特別指出,海警機構辦理重大、疑難、複雜的刑事案件,可以商請人民檢察院介入偵查活動,並聽取人民檢察院的意見和建議。人民檢察院認為確有必要時,可以派員介入海警機構的偵查活動,對收集證據、適用法律提出意見,監督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海警機構應當予以配合。(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記者 李萬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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