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鳳科老師喊你來做題了!檢測下今年法考備考的狀態

@劉鳳科刑法 :我發現大家聽課的進度都挺好。我最近編寫了一些題目,今天發一個題目,看看效果如何。


題目側重理論性分析,這是當前命題的主要趨勢,大家要習慣判斷推理過程的正誤。此外,讀題要仔細。


鳳科老師喊你來做題了!檢測下今年法考備考的狀態


甲向乙提議“收拾”丙,乙同意並與甲共同對丙實施暴力,致使丙死亡。屍檢報告表明,丙身上僅有一處傷口致使其死亡,但無法證明是誰導致該傷口。事後還查明,甲具有殺人故意, 乙僅具有傷害故意。關於本案,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A.由於甲、乙的犯罪故意內容不同,故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應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未遂與故意傷害罪未遂論處。


B.甲、乙在故意殺人罪的範圍內成立共犯,但對乙應以故意傷害(致死)罪的法定刑處罰。


C.如果堅持認為過失犯罪不成立共犯,則甲、 乙僅在故意傷害罪基本犯的範圍內成立共犯, 甲、乙對於丙的死亡結果均不負刑事責任。


D.如果認為甲、乙在故意傷害(致死)罪的範 圍內成立共犯,則乙的行為成立故意傷害(致死)罪,甲成立故意傷害(致死)罪與故意殺 人罪既遂的想象競合犯。


鳳科老師喊你來做題了!檢測下今年法考備考的狀態


參考答案:ABD

A選項錯誤。當前法考中主流觀點認為,成立共犯,不要求行為人的故意內容相同。否則,會得出不合理的結論:甲、乙對丙的死亡都不 負刑事責任,只能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未遂與故意傷害罪未遂論處。

注意:如果題目表述為“如果認為犯罪故意內容 相同才能成立共犯”,則A選項就純屬考核不同觀點的選項,說法正確。如果表述裡面直接確定地給出一個命題,則以主流觀點為準。大家可以比較CD選項。類似的問法在最近幾年中多次出現。切記!

B選項錯誤。這是完全犯罪共同說的觀點,已被摒棄。在本案中,不能認定甲、乙均成立故意殺人罪,但對乙以故意傷害罪的法定刑論處。否則,有違犯罪與刑罰關係的基本原理, 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嫌疑:不能認定為此罪,但適用彼罪的法定刑。類似這樣的錯誤選項在真題中已經出現。

C選項正確。如果認為過失犯罪不成立共犯, 則甲、乙僅在故意傷害罪基本犯的範圍內成立共犯。對於丙的死亡結果,甲、乙並非均為故意,不成立共犯,只能證明誰的行為導致丙死亡而負刑事責任;在本案中,按照存疑時有利於行為人的原則,不能將丙的死亡歸屬於甲、 乙二人,故甲、乙對於丙的死亡結果均不負刑事責任。

D選項錯誤。即使認定甲、乙二人在故意傷害 (致死)罪範圍成立共犯(該觀點認為共同過失實現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也可能成立共犯),甲的行為符合故意傷害(致死)罪與 故意殺人罪既遂的構成要件,但二者屬於法條競合關係(故意殺人罪可以完全、完整、全面 評價本案的案件事實),僅以故意殺人罪既遂論處。


小夥伴們做的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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