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生態城出臺專項支持政策實施細則,鼓勵防疫藥品研發和技術攻關

生態城出臺專項支持政策實施細則,鼓勵防疫藥品研發和技術攻關


為支持受疫情影響的中小企業渡過難關、實現更好發展,生態城按照天津市21條惠企政策,制定了《中新天津生態城關於應對疫情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其中一項內容是“推動防疫藥品研發和技術攻關”。針對該項政策,日前,生態城制定了具體的實施細則。全文如下:


中新天津生態城防疫藥品研發和技術攻關

專項支持政策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落實國家、天津市、濱海新區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相關部署,增強新發、突發傳染病的防控能力,根據《中新天津生態城關於應對疫情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第14條,結合中新天津生態城(以下簡稱“生態城”)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防疫藥品研發和技術攻關政策申請、審核、兌現和監管等活動。防疫藥品研發和技術攻關政策包括課題獎勵和課題資助。

第三條 生態城科技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科技主管部門”)作為防疫藥品研發和技術攻關政策的執行、監督和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本實施細則並推進落實。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生物醫藥企業或機構是指從事生物製藥、化學藥物、現代中藥、醫療器械、醫用材料等領域的研發、生產、流通、服務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制度健全、實行獨立核算的獨立法人企業或機構。

第五條 本實施細則所涉及的獎勵、資助等資金按照《中新天津生態城財政資金審批管理辦法》中相關規定進行撥付。

第六條 享受本實施細則獎勵、資助等資金的生物醫藥企業或機構,須配合相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必要的審計。


第二章 課題獎勵

第七條 對於獲批國家、天津市、濱海新區有關“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診療相關科技項目,給予其一定資金配套獎勵。

第八條 申請課題獎勵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者須在生態城註冊經營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生物醫藥企業或機構;

2.申請者須在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間,獲批國家、天津市、濱海新區有關“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診療相關科技項目立項,並獲得資金支持。

第九條 獎勵金額按照國家、天津市或濱海新區支持資金給予1:1配套,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同時,國家、天津市或濱海新區支持資金與生態城獎勵資金的總額應不超過項目研發總投入的三分之二;

同一申請者獲批多個國家、天津市、濱海新區有關“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診療相關科技項目立項的,獎勵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僅針對一個立項項目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條 申請課題獎勵需提供以下材料:

1.課題獎勵申請表;

2.獲批國家、天津市、濱海新區有關“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診療相關科技項目立項任務合同書等證明文件;

3.資金使用承諾書;

4.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5.其他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 科技主管部門按照本實施細則組織開展“課題獎勵”受理和審核工作,材料審核通過後,按照生態城財政資金審批撥付程序辦理撥付。

第十二條 申請者獲得的獎勵資金應實際用於開展有關“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診療相關科研支出。

第十三條 獲得本實施細則第七條政策獎勵的項目,申請者應按照向國家、天津市或濱海新區報送項目進展情況的要求,向科技主管部門主動提交項目中期檢查、結項驗收等階段性研究成果證明材料備案。

第十四條 項目結項後,申請者應出具項目相關審計報告,確定項目實際研發投入金額,如若國家、天津市或濱海新區支持資金與生態城獎勵資金總額超出項目實際研發總投入的三分之二,申請者應退還超出部分的生態城獎勵資金。

第十五條 未能按照項目任務合同書約定結項,或項目管理部門批覆延期後仍不能按要求結項的項目,造成國家、天津市或濱海新區支持資金被收回的,申請者應同比例退還生態城獎勵資金。


第三章 課題資助

第十六條 採用公開徵集的方式,重點徵集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診療方面,具有一定科研基礎、短期內可投入臨床應用的技術和產品的科技項目,給予其一定資金資助。

第十七條 申請課題資助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者須在生態城註冊經營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生物醫藥企業或機構;

2.申請者所申請研究項目須在疫情防控期間完成有關“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診療方面相關研究內容;

3.申請者所申報項目未申報過其他相關科技計劃項目。

第十八條 課題資助標準為不超過項目實際研發投入三分之二的資金支持,最高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九條 課題資助執行流程參照《中新天津生態城科技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實施,在疫情防控期間,可適當縮短項目徵集期和公示期。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申請者只可享受課題獎勵、課題資助徵集中的一類政策,並按照政策規定內容執行。

第二十一條 申請者存在以下行為,經科技主管部門核實並上報生態城管委會批准後停止撥付獎勵或資助資金,追回已獎勵或資助資金,同時該申請者三年內不得再享受生態城科技扶持政策:

1.申請者存在隱瞞事實、虛構真相或提供虛假申請材料騙取政策獎勵或資助;

2.申請者未按科技主管部門要求及時上報相關情況;

3.申請者拒絕配合相關部門檢查或審計的;

4.申請者違反資金使用規定和要求。

第二十二條 按本實施細則享受獎勵或資助的申請者,自享受年度起,五年內不得註銷或遷出生態城,若五年內註銷或遷出生態城,應退還獎勵或資助資金。

第二十三條 在本細則實施期間,如遇國家、天津市及濱海新區政策調整,科技主管部門有權對相關條款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後再順延3個月,有效期屆滿後,本實施細則內政策不再受理,已受理項目按照本實施細則繼續執行,直至項目結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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