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張家界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張家界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2019年第十三號)

《張家界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已於2019年10月23日經張家界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8日經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現予公佈,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張家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12月3日

張家界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19年10月23日張家界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提升社會文明程度,推進張家界國內外知名旅遊勝地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符合社會道德、公序良俗和文明旅遊的要求,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同的原則,發揮公民主體作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長效機制。

第四條 市和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和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文明辦)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制度和計劃;

(二)指導、協調相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三)督促、檢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落實情況;

(四)督導相關單位受理並按照規定辦理有關建議、投訴;

(五)定期評估和通報本條例的實施情況;

(六)其他有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責任、積極配合,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和引導,積極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結合自身實際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醫療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和示範作用。

第二章 公民文明行為規範

第一節 基本文明行為規範

第七條公民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祖國,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維護國家統一、安全、榮譽和利益,愛護國旗、國徽,尊重國歌。

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場所內瞻仰、祭掃、參觀時,應當遵守祭掃制度和禮儀規範,自覺維護莊嚴肅穆的氛圍。

第八條公民應當遵守的公共秩序文明行為規範:

(一)在公共場所衣著整潔,舉止得體,語言文明,等候服務自覺排隊,文明使用電梯、扶梯、樓梯;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應當文明等候,做到先下後上,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幼和攜帶嬰兒的乘客讓座,不妨礙駕駛員安全駕駛,不搶佔座位,不妨礙他人乘坐,不在公交車內喧譁、打鬧;

(三)在醫院、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影劇院等公共場所內保持安靜,自覺將手機置於靜音狀態,輕聲接打電話。

第九條公民應當遵守的公共環境文明行為規範:

(一)不隨地吐痰、吐檳榔渣、吐口香糖、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菸蒂、飲料瓶(罐)、包裝物等廢棄物,不亂倒垃圾、汙水,及時清理寵物糞便;

(二)不在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或者露天焚燒秸稈、落葉、垃圾等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

(三)愛護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不採摘花果、攀折樹木、損壞綠地;

(四)使用公共衛生間後應當即時沖水,維護衛生清潔,不佔用殘障人士專用衛生間;

(五)開展野外徒步、宿營、垂釣等戶外活動,自行清理垃圾、廢棄物,不汙染破壞環境。

第十條公民應當遵守的公共交通文明行為規範:

(一)駕駛機動車按照規定車道行駛,不違規鳴笛和使用燈光,通過路口和積水路段減速行駛,經過人行橫道禮讓行人;

(二)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應當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

(三)旅遊客車、公交車和出租車駕駛人應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操作規程,禮貌行車、確保安全,不抽菸不吃檳榔,不撥打、接聽手持電話,不觀看電視,不甩客、欺客和拒載;

(五)行人通過機動車道或者路口,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並按照交通信號和標識通行,不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以及騎行平板車、平衡車等;

(六)愛護共享單車、共享汽車等互聯網租賃交通工具,使用後有序停放,不隨意丟棄或者故意損壞。

第十一條公民應當遵守的居民小區公共文明行為規範:

(一)鄰里之間和睦相處、互幫互助,依法、文明處理矛盾糾紛;

(二)不踐踏、佔用、損壞綠地,不用樹木晾曬衣物、被褥等物品,不在綠化範圍內堆放物品;

(三)不在公共區域搭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不高空拋物,不在公共樓道內堆放雜物,不私拉電線給電動車充電,不在公共設施上晾曬衣物等;

(四)不在消防通道、綠地、他人車位和車庫門口停車,不妨礙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通行,不在小區內鳴笛;

(五)不在小區內開設歌廳、酒吧等娛樂場所。在室內進行裝修裝飾作業,使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娛樂、體育鍛煉等活動的,應當避免干擾周邊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二條公民應當遵守的生態文明行為規範:

(一)保護獨特的張家界地貌以及森林、河流等生態系統;

(二)保護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不食用國家、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三)樹立垃圾分類意識,自覺遵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規定,形成垃圾分類投放的文明習慣。

第十三條公民應當遵守的家庭文明行為規範:

(一)夫妻之間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勤儉持家。家庭成員之間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培育、傳承和弘揚良好家風;

(二)成年子女應當履行對父母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不得忽視、冷落父母;

(三)父母應當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教育義務,教育其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四)對家庭成員中的殘疾人應當履行撫養義務,並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增強自理能力。

第十四條公民應當文明就醫,尊重醫務人員和醫學規律,配合開展診療活動,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不得侮辱、謾罵、威脅、毆打醫務人員或者擾亂正常的診療秩序。

第十五條公民應當文明使用互聯網,不編造、散佈虛假信息,不以發帖、跟帖評論等方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不播發、轉發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或者傷害公民情感的文字、照片、視頻,不允許未成年人進入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二節 倡導和鼓勵的文明行為

第十六條倡導助人為樂。積極參與志願服務和扶貧濟困、敬老、助殘、救孤、助學、助醫、賑災等公益活動。

鼓勵和支持無償獻血,鼓勵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和遺體。

第十七條倡導見義勇為。鼓勵成年公民面對不法行為和重大險情時,勇於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第十八條倡導敬業奉獻。熱愛勞動,尊重勞動,尊崇職業道德,弘揚工匠精神。

第十九條倡導移風易俗。文明節儉操辦婚慶事宜,不大操大辦、不惡俗鬧婚,不濫發請柬邀請賓客,推行集體婚禮、植樹婚禮等有紀念意義的婚禮;文明節儉治喪和祭祀,簡化儀式、控制規模,推行敬獻鮮花、網上祭祀和家庭追思會等方式表達哀思。

第二十條倡導低碳生活。購買和使用節能、節水和可循環利用的產品,減少使用塑料購物袋和一次性生活用品,優先選擇公共交通、自行車、步行等綠色出行方式。

第三節 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一條重點治理的影響公共環境的不文明行為:

(一)在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牆、樓道、電梯以及道路、樹木、戶外設施上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

(二)在公園、城區河堤、道路及其兩側等公共場所和居民小區焚燒冥紙、逝者遺物和其他喪葬祭奠物品;

(三)在禁止燃放的時間、區域擅自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四)在公共交通工具、室內公共場所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禁止吸菸區域和市、縣(區)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吸菸區域吸菸。

第二十二條重點治理的影響公共交通的不文明行為:

(一)駕駛超過噪聲分貝的機動車在道路通行;

(二)駕駛摩托車不在最右側車道行駛,隨意變更車道,穿插或者超越行駛;

(三)駕駛電動自行車、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以及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不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四)機動車、非機動車不在規定地點、按標識有序停放,佔用盲道、人行道;

(五)行人闖紅燈,隨意橫穿道路或者橫穿道路時低頭看手機、嬉戲等,踩踏、跨越道路隔離綠化帶及設施。

第二十三條重點治理的影響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為:

(一)在城市、縣城建成區內飼養烈性犬,攜帶犬隻(導盲犬除外)等寵物乘坐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進入室內公共場所和設有禁入標誌的室外公共場所,攜帶犬隻出戶不用犬繩牽引;

(二)開展商業活動、集會和廣場舞等娛樂活動時,不合理使用場地及設施設備,影響他人的生活、學習和工作。

第三章 旅遊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十四條 旅遊景區應當遵從的文明行為規範:

(一)保持景區環境衛生、整潔。實行垃圾分類,及時收集、清運垃圾;

(二)保護生態和文化資源。在項目開發建設中,注重自然與文化資源的保護和永續利用;

(三)崇尚文明、科學。景區應積極加強科普知識宣教工作和公序良俗的宣傳引導;加強對不文明旅遊行為的制止和勸導;

(四)建立和完善遊客服務體系。提供最大承載量和實時承載量信息。建立和運行緊急救助、諮詢指引、安全保障、法治救濟和景區無障礙標識系統等遊客服務機制。

第二十五條 旅遊酒店(民宿)應當遵守的文明行為規範:

(一)旅遊酒店(民宿)應當保持環境整潔衛生,空氣清新,房間內外無異味,公共場地無垃圾;

(二)客用品完好、無灰塵、無汙漬,擺放合理、方便使用,臥具、毛巾一客一換,公共用具、洗漱池、浴盆清洗消毒嚴格;

(三)不採購不合格的食材和一次性消耗用品,保持廚房整潔衛生,確保旅遊者食品安全;

(四)建立賓客信息和投訴反饋系統,認真對待賓客的各種訴求,依法依規解決矛盾糾紛。

第二十六條 旅遊購物場所應當遵守的文明行為規範:

(一)不採購、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所有商品明碼標價,做到標籤與實物相符,價格與質量相符,努力打造旅遊商品品牌和服務質量品牌;

(二)推進行業自律,履行行業公約,支持、推行科學、合理的旅遊佣金收授機制;

(三)提供行李寄存、貨物打包和託運等配套服務,配備相適應的停車場地,設置公共休憩區域並配置相應的休憩和便民服務設施。

第二十七條 旅行社應當遵守的文明行為規範:

(一)誠信經營,接待旅遊者應簽訂旅遊合同,不縮減或降低服務標準,不零負團費攬客,不虛假宣傳;

(二)經營場所整潔衛生,標識明確規範,員工著裝整潔大方,服務周到熱情,不超範圍經營;

(三)加強導遊隊伍管理,講解詞應科學準確、豐富生動,宣傳先進文化和科學知識,杜絕封建迷信、格調低下的內容;

(四)旅遊接待過程中要開展文明告知、文明提醒和規勸,引導遊客文明旅遊、安全旅遊,積極協助遊客解決現場困難。

第二十八條旅遊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的文明行為規範:

(一)愛崗敬業,友善豁達,尊重旅遊者生活習俗和宗教信仰;

(二)恪守契約,服務熱情,不擅自改變旅遊合同內容,隨意變更遊覽行程或擅自增加自費項目;

(三)舉止文明,不卑不亢,不追客趕客,不誤導、誘騙或者強迫旅遊者消費,不佔道經營或尾隨遊客兜售物品。

第二十九條旅遊者應當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規範: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歷史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不侮辱、詆譭歷史文化名人;

(二)愛護旅遊景區環境和設施,服從管理,不隨意刻劃、塗畫、張貼,不損毀、破壞文物古蹟;

(三)遵守野生動植物保護規定,不挑逗、追打動物,不隨意向野生動物投放食品;

(四)遵守交通秩序和公共秩序,尊重他人,不無理取鬧,理性對待個人訴求,不惡意投訴,不借機訛詐、鬧事,不干擾他人旅遊行程,不侵害其他旅遊者合法權益,不做危害自身和他人安全的過激行為。

第四章 促進與保障

第一節 促進措施

第三十條 市、縣(區)文明辦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多種方式和途徑,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和文明旅遊、法治教育等相關知識培訓,規範法律、政策的宣傳用語,提升公民文明道德素養。

第三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文明辦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文明旅遊景區、文明旅遊酒店、文明旅行社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德模範、身邊好人、優秀志願者等先進人物的獎勵制度,完善相關人員權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和條件。

鼓勵公民根據自身能力向有需要的人,及時提供幫扶、救助。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屬於公共財政支出範圍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給予經費保障。

第三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招募志願者或者聘請文明行為義務勸導員、監督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和不文明行為制止、勸阻等工作,並做到言行文明。

第三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推動依法建立各類社會志願者組織,拓寬志願服務領域,創新志願服務方式,推動全社會廣泛參與志願服務活動。

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志願者組織、志願者參加社會服務活動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節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舉報、投訴、查處制度,設立投訴舉報平臺。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相關部門、單位不履行工作職責情況予以投訴、反映。

第三十七條 機場、車站、商場、醫療機構、景區景點等人員密集的單位或者場所,應當按照相關標準配備母嬰室,設置方便老人、兒童及行動不便者使用的廁位或者第三衛生間等無障礙設施。

第三十八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文明行為促進法律法規的普法宣傳教育,提高執法人員文明執法能力和水平,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制止不文明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三十九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各類教育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納入教育、教學內容,鼓勵和表彰文明行為,組織開展學校與家庭、社會的文明共建活動。

第四十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健全文明旅遊工作機制,加強旅遊行業文明旅遊教育培訓,推進文明旅遊宣傳引導,提升旅遊從業人員、旅遊者的文明素質。

第四十一條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文明行醫、文明就醫納入醫療管理工作規範,促進醫療機構、醫療場所的文明行為。

第四十二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組織開展具有群體特色、地方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第四十三條 窗口服務行業和單位應當制定職業道德規範和優質服務標準,樹立窗口文明形象;制定、公示本行業文明行為規範,設立優待、禁菸、噪音控制等文明宣傳告示牌,引導健康、文明消費;保障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消防救援人員等特殊人群依法享有公共服務優先權。

第四十四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網絡平臺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積極傳播文明行為,宣傳文明旅遊公益廣告,加強對不文明行為的輿論監督,曝光、批評、譴責不文明行為。

第四十五條 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等公民自治組織應當通過民主方式制定村(居)民公約和業主公約,持續開展不文明行為突出問題治理,推動鄉風文明建設。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對組織者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因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行政罰款處罰的,違法行為人自願參加相關社會服務,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安排其參加相應的社會服務,並根據違法行為人完成社會服務的情況,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對違法行為人的處罰。

第四十九條行政執法部門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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