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別忘了,經營所得的彙算期只剩下一個月了


別忘了,經營所得的彙算期只剩下一個月了

一說起彙算清繳,財稅人員腦海中第一反應是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第二反應是,噢,從今年開始,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也需要彙算清繳。如果再問,還有什麼需要彙算清繳,可能許多人腦海中就是一片懵,還有嗎?

別忘記了,還有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彙算清繳期是1月1日至3月31日。所以,經營所得彙算期只有一個月就結束了。但網上似乎並沒有多少納稅人對它特別關注。

同樣是彙算清繳,經營所得就是這麼不顯山不露水。但我們不能因為它低調,就把它忘記。今天,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個人取得經營所得彙算清繳應該關注的問題。


哪些人需要進行經營所得彙算清繳呢?

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取得經營所得,且<strong>實行查賬徵收的,需要辦理經營所得彙算清繳。

這裡需要注意,只有查賬徵收的經營所得才需要進行彙算清繳,目前的徵管現狀,大部分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都是核定徵收方式,所以大部分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不需要彙算。合夥企業查賬徵收方式比較多,所以合夥人進行經營所得彙算清繳的情況會比較多。


經營所得彙算清繳的計算步驟是什麼?

我們可以大致把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過程分為三大步驟。

查賬徵收的經營所得,和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方式類似,也是採用一種倒算的方法,先把被投資單位的利潤總額計算出來,然後再進行納稅調整、調減。計算出納稅調整後所得,減去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乘以合夥人的分配比例,相當於第一大步驟是計算出了投資者從被投資單位分得的所得。

第二大步驟是用上述所得減去投資人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允許扣除的捐贈後,就是投資人經營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大步驟就是用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出應納稅額,然後減去減免稅額、已繳稅額,算出應補退稅額

這裡需要特別注意,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strong>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strong>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彙算清繳時減除。

如果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還另外取得了綜合所得。上述計算第二大步中的投資人的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則不能再扣除。當然,捐贈支出還是可以選擇在經營所得中扣除的。


經營所得計算中有哪些支出不能扣除?

經營所得計算中不得扣除的支出項目,主要有個人所得稅稅款,罰款、稅收滯納金、投資者的工資薪金支出、用於家庭和個人的支出、贊助支出、不合規定的捐贈支出、與經營無關的其他支出等。

有的朋友奇怪,為什麼投資者工資薪金支出不得扣除?前兩天我寫過一篇文章,有困惑的朋友可以移步過去看看。

需要關注的是用於家庭和個人的支出,如果生活費用和經營費用混合了,該怎麼辦呢?稅法在這裡有個比較有意思的區別對待:

《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第十六條: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於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strong>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准予扣除。

財稅[2000]91號《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第六條規定,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並且難以劃分的,<strong>全部視為投資者個人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不知道為什麼在這裡出現了區別對待的政策,可能認為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應該比個體工商戶在賬務上更加規範一些吧,也許類似於老師對優秀的學生要求更高、更嚴厲。

另外還需要注意一下固定資產的支出扣除。目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是對於500萬以下的固定資產可以稅前一次扣除,對於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則不限制金額,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對於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則並沒有這樣的規定,按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中的規定,個體工商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開發費用,以及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而購置單臺價值在1<strong>0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的購置費准予<strong>直接扣除。這個一次性扣除固定資產的標準依然是規定用途的10萬元,多年來沒有改變。

總之,經營所得彙算清繳的時間只剩下一個月了,時間很緊,因為受眾較少,這部分政策可能大家會比較生疏,有什麼問題,可以留言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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