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這些涉疫情廣告的違法點,你知道嗎?


店堂海報廣告的違法點分析


這些涉疫情廣告的違法點,你知道嗎?

(圖1)


上圖1,店堂海報標註“新型肺炎就用金蓮花口服液,提高免疫力抗病毒”廣告語。而金蓮花口服液核准的的功能主治是“【適應症/功能主治】 本品用於清熱解毒。用於上呼吸道感染,咽炎,扁桃體炎。”這幅店堂海報廣告涉嫌觸犯《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規定,構成虛假廣告;同時藥品廣告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擅自發布,又違反《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發佈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佈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佈”之規定。


這些涉疫情廣告的違法點,你知道嗎?

(圖2)


上圖2,店堂海報標註“官方發佈,新型冠狀病毒防治方案,中成藥推薦使用連花清瘟膠囊,唯一說明書中表明可拆(抑)制冠狀病毒SARS藥物,藥師建議常備2盒,安全度新春。”等內容。而連花清瘟膠囊核准的的【功能主治】:清瘟解毒,宣肺洩熱。用於治療流行性感冒屬熱毒襲肺證,症見:發熱或高熱,惡寒,肌肉痠痛,鼻塞流涕,咳嗽,頭痛,咽乾咽痛,舌偏紅,苔黃或黃膩等。這幅店堂海報廣告同樣涉嫌觸犯《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構成虛假廣告;同時藥品廣告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擅自發布,又違反《廣告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更有“藥師建議常備2盒安全度新春”的廣告詞,違反《藥品廣告審查發佈標準》第十二條第三項“藥品廣告應當宣傳和引導合理用藥,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慫恿任意、過量地購買和使用藥品,不得含有以下內容:(三)含有‘家庭必備’或者類似內容的”之規定。


雖然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與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聯合制發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四版)》推薦的中成藥中有連花清瘟膠囊,但是要求“各地可根據病情、當地氣候特點以及不同體質等情況,參照下列方案進行辨證論治。”並且是針對處於醫學觀察期中臨床表現出現乏力伴發熱情況的病人使用的。而藥店海報推薦的對象並非上述人員,更是謊稱“唯一說明書中表明可拆(抑)制冠狀病毒SARS藥物”。

這些涉疫情廣告的違法點,你知道嗎?

(圖3)


上圖3,是在上海藥物所和武漢病毒所合作研究雙黃連口服液在細胞水平的抗病毒活性測試,表明雙黃連口服液具有抑制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功能的消息見報後,導致雙黃連口服液搶購風,出現了藥店門口人員聚集增加了傳染風險,據報道河南鄭州就有一女士就在唯一的一次外出排隊搶購雙黃連口服液而感染了新冠病毒肺炎。而這研究成果僅是抗新型冠狀病毒藥物研究“萬里長征的第一步”,只是知道在體外細胞培養中有效果,後續還有很長的動物模型試驗、人體安全性試驗、人體有效性試驗。這種情況下,事實上是將尚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作為廣告宣傳的證明材料使用了,因此,商家據此製作的店堂海報,涉嫌觸犯《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規定。同時也超出了雙黃連口服液核准“【適應症/功能主治】 疏風解表,清熱解毒。用於外感風熱所致的感冒,症見發熱、咳嗽、咽痛。”涉嫌觸犯《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構成虛假廣告;又因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擅自發布藥品廣告,違反了《廣告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


在當前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違法行為的時候,應當注意到,前述這些店堂海報廣告往往僅有一張二張,張貼於店堂內或者店堂門口,有些信息直接來源於新聞媒體報道的衛生健康機關、醫藥界專家的推薦,相對而言這類海報廣告影響面不廣,個案的社會危害性未必嚴重,可能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輕微情節。


這些涉疫情廣告的違法點,你知道嗎?

(圖4)


上圖4,店堂海報廣告上載有“預防流感抗病毒口服液 蓮花清瘟 金銀花顆粒”,同時在藥店櫃檯上堆碼的複方金銀花顆粒上擺著一張卡片標明“預防流感家中必備”。抗病毒口服液、蓮花清瘟、金銀花顆粒都是OTC非處方藥,雖然《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非處方藥僅宣傳藥品名稱(含藥品通用名稱和藥品商品名稱)的,或者處方藥在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僅宣傳藥品名稱(含藥品通用名稱和藥品商品名稱)的,無需審查。”但《廣告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說明書不一致,並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廣告僅供醫學藥學專業人士閱讀’,非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上圖店堂海報廣告顯然違反了《廣告法》第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同時,《藥品廣告審查發佈標準》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藥品廣告應當宣傳和引導合理用藥,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慫恿任意、過量地購買和使用藥品,不得含有以下內容:(三)含有‘家庭必備’或者類似內容的”,該藥店櫃檯複方金銀花顆粒上擺放的標明“預防流感家中必備”卡片顯然違反了這一規定。


雖然《藥品廣告審查辦法》《藥品廣告審查發佈標準》將於3月1日廢止,但上述規定都已經被吸收規定到即將於3月1日實施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之中了。


這些涉疫情廣告的違法點,你知道嗎?

(圖5)

上圖5,水果店門前小黑板上寫有“CCTV通告,草莓可以有效預防新型冠狀肺炎”廣告詞。正常情況下,這樣的廣告詞一般不會誤導理性的消費者的,但在當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爆發期間,人們都處在高度焦慮,甚至恐慌之中,思考判斷能力相應受到弱化,並且商家又使用了“CCTV通告”來證明“草莓可以有效預防新型冠狀肺炎”,這樣一來,誤導消費者的可能性就被強化了。由於草莓根本不存在有效預防新型冠狀肺炎的功能,“CCTV通告”在此是起證明作用的,本幅廣告可以按照《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定性處理。


電商廣告的違法點分析


這些涉疫情廣告的違法點,你知道嗎?

(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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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7)


上圖6、圖7,都使用了“鍾南山推薦”的廣告詞,同時圖6使用了“SARS防病毒專用口罩KN95鐘口罩新型冠狀病毒專用口罩”,圖7在同一網頁上傳了含有文字內容的短視頻(內容為國家衛健委赴武漢專家組成員、北京大學第一醫院王廣發個人微博披露自己可能是未戴護目鏡導致感染病毒)。雖然鍾南山院士不能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卻是當前全國人民普遍周知的防控疫情權威專家,當事人虛構“鍾南山推薦”的事實,在當前疫情情況下,具有很強的誤導可能性,鑑於“鍾南山推薦”不屬於商品性能功能、證明材料、使用商品效果等情形,而是虛假的代言聲稱,故此,這一虛假情形應當按照《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五項“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定性處理。


同時,圖6中的“SARS防病毒專用口罩KN95鐘口罩新型冠狀病毒專用口罩”宣稱又是與其在商品詳情頁上介紹的商品性能功能不相符,又有涉嫌觸犯《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雖然“SARS防病毒專用口罩KN95鐘口罩新型冠狀病毒專用口罩”的廣告詞,也涉及觸犯《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之規定,但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朗勝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釋義》(法律出版社2015年8月出版)在該法第五十八條釋義中解釋道:“需要注意的是,本法第二十八條對虛假廣告的構成和具體情形作了規定,第五十五條對發佈虛假廣告的責任作了規定。發佈廣告既違反了本法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務廣告內容準則,同時又按照本法規定屬於發佈虛假廣告的,在法律責任上出現競合,在這種情形下,應當適用處罰較重的法律責任規定,即應當按照本法第五十五條關於發佈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的規定追究廣告主以及有關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行政責任。”在圖7 廣告出現《廣告法》第十七條與第二十八條的法律責任競合時,就選擇適用處罰較重的法律責任規定,即應當適用《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了。


這些涉疫情廣告的違法點,你知道嗎?

(圖8)


這些涉疫情廣告的違法點,你知道嗎?

(圖9)


上圖8、圖9,電商網頁截圖都有“防新型病毒”“防病毒”的宣傳,而從其商品詳情頁及依照《電子商務法》規定必須公示的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並不具有經營醫用口罩的資格,網上展示銷售的口罩也非醫用口罩,使用“防新型病毒”“防病毒”等廣告詞,涉嫌觸犯《廣告法》第十七條規定。


這些涉疫情廣告的違法點,你知道嗎?

(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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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1)


上圖10、圖11,是一防護眼鏡電商的網頁截圖,上有“防新型冠狀病毒”的宣傳,而從其商品詳情頁及依照《電子商務法》規定必須公示的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並不具有經營醫療器械的資格,產品參數中表明該在售防護眼鏡符合歐盟EN166標準,但從網上查詢到信息反映EN166並非專門的醫用防護眼鏡標準,其適用範圍包含醫院用的手術眼鏡,電焊時候用的焊接眼鏡,激光雕刻中的激光防護眼鏡,等等。故此,該電商網頁使用“防新型冠狀病毒”的廣告詞,還是有觸犯《廣告法》第十七條規定之虞。


這些涉疫情廣告的違法點,你知道嗎?

(圖12)


上圖12,在推銷“75%醫用酒精”的互聯網廣告中使用了“吉林省冠狀疫情防控領導小組指定產品”的廣告詞,這個廣告上使用的領導小組名稱雖然與“吉林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並不完全一致,但卻已經清楚地利用了領導小組的名義,而領導小組則是當前各地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策領導機構,屬於特殊時期的國家機關之列,因此,上圖廣告已經涉嫌觸犯《廣告法》第九條第二項“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之規定。


這些涉疫情廣告的違法點,你知道嗎?

(圖13)


上圖13,電商推廣廣告中,出現了“開光加持”“正版開光符吊墜健康吉祥祛病防冠狀病毒流感藏藥隨身福袋吉祥平安”等帶有迷信內容的廣告詞,涉嫌觸犯《廣告法》第九條第八項“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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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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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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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6)


上圖14、圖15,分別微信公眾號與微信朋友圈的含有維生素C的商品推廣信息,雖然如圖16所示有專家推薦“適量補充維C,可抗拒病毒”,補充維生素也是生活常識,但上圖畫面中都明顯突出了“可抗擊新型冠狀病毒”“病毒疫情特殊時期……適用於所有人”等宣傳,並通過互聯網媒介廣泛傳播,顯然具有與防治新型冠狀病毒藥品相混淆的誤導可能,故此涉嫌觸犯《廣告法》第十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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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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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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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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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0)


上圖17、圖18、圖19、圖20,是同一微信公眾號推廣頁面的部分截圖。在這則消毒粉微信公眾號廣告中,首先是“全國1400多家醫院指定消毒用品”“5分鐘滅毒”“600倍增效”“消毒殺菌防護長達72小時”“99.99%殺菌率”“總有效氯含量高達32-45%”等數據沒有表明出處,涉嫌違反《廣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並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範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之規定;其次,根據原衛生部制定的《消毒產品標籤說明書管理規範》規定,“用於粘膜的消毒劑還應標註‘僅限醫療衛生機構診療用’內容”“消毒級的衛生用品應標註‘消毒級’字樣”,並無“醫用級”消毒產品的劃分規定,當事人使用“醫用級”一詞易與藥品、醫療器械等商品相混淆,涉嫌觸犯《廣告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再次,圖19中出現的消毒產品滴露(Dettol)部分包裝物背景圖案和“商場超級搶購一空的某露和大多數消毒洗護用品主要成分是氯間二甲苯酚,嚴格來說算是酚類消毒劑只能用於日常殺菌已被證實對冠狀病毒無效。”及圖20中“而這款是二氧化氯消毒劑!!!這是目前專家、世界衛生組織(WHO)公認對病毒有效的成分溶於水後氧化和氯化同時發生,具有更好的消毒殺菌效果,比傳統純氯消毒劑更安全和環保。”之描述,又涉嫌貶低競爭對手的產品,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三條“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之規定。



這些涉疫情廣告的違法點,你知道嗎?

(圖21)


上圖21,是一則推銷燕窩製品的微信廣告,雖然在抗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中,個人的免疫力是很重要的,但光吃燕窩製品未必就一定能提高免疫力,而且“提高免疫力”屬於公佈的保健食品保健功能之一,《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對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聲稱具有保健功能。”涉嫌違反《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十三條“普通食品、新資源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廣告不得宣傳保健功能,也不得藉助宣傳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及《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


再過幾天就到3月1日了,屆時《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就將廢止,而《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並無非保健食品發佈廣告宣稱保健功能的處罰依據,《食品安全法》只管轄生產經營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行為,《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只管轄生產經營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標籤、說明書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行為,而按照《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管轄非保健食品宣傳保健功能的廣告,在法律責任承受上,就會出現重於《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行為的法律責任的情況,而《廣告法》第十七條所規制的違法廣告的社會危害後果顯然重於非保健食品宣傳保健功能的廣告,這將是一個尷尬的問題,需要進一步深入研究探討,在具體執法中如何保障個案的公正。


H5頁面廣告違法點分析入


這些涉疫情廣告的違法點,你知道嗎?

(圖22)


上圖22,是一幅H5頁面廣告的部分畫面,雖然在該H5頁面中也展示了測試盒生產廠家的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但並未見銷售商的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而體外診斷試劑盒屬於醫療器械,廣告所稱的測試盒應當歸類於第三類產品醫療器械中的與致病性病原體抗原、抗體以及核酸等檢測相關的試劑。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實行產品註冊管理,並且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的經營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經營許可。當事人沒有取得許可的廣告發布行為涉嫌違反《廣告法》第十一條款“廣告內容涉及的事項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之規定,同時醫療器械廣告必須取得廣告審查機關的廣告審查證明才能發佈,本幅H5頁面廣告上未見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文號,又涉嫌違反《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發佈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佈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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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3)


上圖23,也是 H5頁面廣告,雖然有“中國加油”“向一線抗疫醫護人員致敬”“減少出行戴好口罩”等宣傳,但這幅廣告不屬於公益廣告,如果是公益廣告,上圖上標的股票代碼、“選用熔噴醫用布 阻菌率99.9%”“預售接受企事業大批量預定”等商業信息經違反《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企業出資設計、製作、發佈或者冠名的公益廣告,可以標註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但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得標註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以及其他與宣傳、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內容,包括單位地址、網址、電話號碼、其他聯繫方式等”之規定了。《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辦法所稱公益廣告,是指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良好道德風尚,促進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提高,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非營利性廣告。”這幅廣告顯然不屬於這一範疇,根據該辦法第六條“公益廣告內容應當與商業廣告內容相區別,商業廣告中涉及社會責任內容的,不屬於公益廣告”之規定,應當屬於涉及社會責任內容的商業廣告。作為商業廣告,對於廣告上使用的“阻菌率99.9%”未予表明出處,涉嫌違反《廣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並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範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之規定。

這些涉疫情廣告的違法點,你知道嗎?

(圖24)


上圖24,是一幅沒有發佈的H5頁面廣告稿,畫面上的“眾志成城抗擊疫情”很正能量,“中國勁酒”“毛鋪紫蕎酒”圖案標識雖然不是註冊商標組合圖案,也完全可以認定為組合商標標識,根據《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企業出資設計、製作、發佈或者冠名的公益廣告,可以標註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之規定,可以標註的商標標識並不必須是註冊商標標識,並且沒有標註商品的名稱以及其他與宣傳、推銷商品有關的內容包括單位地址、網址、電話號碼、其他聯繫方式等,作為平面作品所標註的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的面積也沒有超過廣告面積的1/5,符合該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但根據即將實施《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中只宣傳產品名稱(含藥品通用名稱和藥品商品名稱)的,不再對其內容進行審查”之規定,即便是宣傳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所標註使用商標的廣告,也應當申請廣告審查機關審查取得廣告審查文號。中國勁酒屬於保健食品,上圖中的商標標識也是標註使用在保健食品類的勁酒上,這就有悖於《廣告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了,鑑於此,商家最終放棄了這一廣告稿。


這些涉疫情廣告的違法點,你知道嗎?

(圖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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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6)


上圖25、圖26,是一家餐飲企業的H5頁面廣告,宣稱“進口牛腱肉 提高免疫力”“甑選進口牛腱肉富含蛋白質 維生素B6”,同時還宣傳“店家也戰‘疫’三招提高免疫力”,並明示“三招”乃“第一招吃好 多吃有營養的,才能提高免疫力。”“第二招多動 運動可以使身體各個部位的免疫力得到提升。”“第三招睡足 良好的睡眠是保證免疫力的重要條件。”從網絡搜索資料得知,牛腱肉中富含蛋白質、維生素B6屬實,雖然“提高免疫力”屬於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範疇,但本幅廣告的“提高免疫力”是與補充營養、加強體育鍛煉、保證充足睡眠三招聯繫在一起宣傳的,而這三招有益於提高免疫力也是公眾周知的生活常識,不應作為非保健食品宣傳保健功能來看待。不過廣告畫面上的劃線原價,則是需要進一步核實所謂“原價”是否是該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或者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同時“39.8元起”的價格表示也是有違《廣告法》第八條第一款“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之規定的。

致敬防疫人員的商業廣告違法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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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涉疫情廣告的違法點,你知道嗎?

(圖27)


上圖27,這幅致敬防疫一線公職人員的廣告,由於附有具體商品名稱、價格、聯繫地址、電話、二維碼等信息,應當是幅商業廣告,帶有涉及社會責任內容而已。所謂“致敬”價格,應當屬於優惠價格,即對特定人員的特別優惠價格,這裡的“防疫一線公職人員醫生 公安 社區服務人員 自願者……”屬於商家擬定的享受優惠價格的對象範圍。這幅廣告從《廣告法》規制角度上講,本質屬於附贈廣告性質,根據《廣告法》第八條第二款“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的規定,本幅廣告對附贈的期限沒有明示,同時所稱“最終解釋權歸××所有”也是有悖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之規定的。


披露慈善捐獻信息的顯示屏廣告分析

這些涉疫情廣告的違法點,你知道嗎?

(圖28)


上圖28,顯示屏廣告披露了廣告主在本次抗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中的慈善捐獻信息,讓捐助者揚名是好事,可以激勵更多的人去做好事善事!況且法律也沒有禁止的規定,《慈善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贈違反法律規定宣傳菸草製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贈以任何方式宣傳法律禁止宣傳的產品和事項。”這一點必須遵守,同時廣告中披露慈善捐獻信息也屬於引證內容範疇,必須真實、準確!作為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還需要遵守《廣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並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範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的規定。

中藥藥方、湯劑廣告及贈送廣告的違法點分析

這些涉疫情廣告的違法點,你知道嗎?

(圖29)


這些涉疫情廣告的違法點,你知道嗎?

(圖30)


這些涉疫情廣告的違法點,你知道嗎?

(圖31)


上圖29、圖30、圖31,都是涉及中藥藥方與湯劑的推廣,雖然這次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治中,中醫中藥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普遍明顯效果,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及各省級衛生健康委也多次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診療方案中明確推薦了相應的中藥藥方與中成藥,但根據《廣告法》和《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處方藥是禁止在大眾媒介發佈廣告的,“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不得在市場上銷售”,據源於《廣告法》第三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發佈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計、製作、代理、發佈廣告”的規定,也是禁止發佈廣告的,《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更明確規定“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不得在市場上銷售或者變相銷售,不得發佈醫療機構製劑廣告。”因此,上圖的互聯網推廣廣告涉嫌觸犯《廣告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前款規定以外的處方藥,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作廣告”及(或)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但從本次新型冠狀病毒防控的情形看,簡單的查禁並非善事,社會效果肯定不佳。


這些涉疫情廣告的違法點,你知道嗎?

(圖,32)


這些涉疫情廣告的違法點,你知道嗎?

(圖33)


這些涉疫情廣告的違法點,你知道嗎?

(圖34)


如上圖32、圖33、圖34所示,相關的官方媒體都做了廣泛的宣傳,但老百姓的需求還是無法對接上,相關的推廣廣告雖然觸犯了《藥品管理法》《廣告法》的相應規定,但卻很好地對接、滿足了老百姓的防治需求。在這次新型冠狀病毒防控的緊急突發事件中,應當對具備合法資格的醫療機構、中藥經營機構發佈衛生健康部門推薦的預防急性烈性傳染病中藥方及其湯劑的廣告予以豁免相應的法律責任,並作為傳染病突發情形下的特殊制度安排在將來的法律修訂修改中予以確立下來,以發揚光大中醫藥在防治瘟疫(急性烈性傳染病)方面的優良傳統做法。


這些涉疫情廣告的違法點,你知道嗎?

(圖35)


上圖35,從廣告中“送上預防新冠肺炎中藥10包”“藥品貴重,請勿浪費”等廣告詞分析,應當屬於贈送中藥湯劑的廣告,非商業屬性,不受《廣告法》調整,同時贈送中藥湯劑行為也不是市場銷售行為,也非《藥品管理法》禁止行為。廣告中出現浙江省中醫藥管理局與浙江省醫療保障局的公文、醫護人員的形象及國旗圖案,也就不違法了!當然,如有證據證實是以此非商業廣告形式銷售中藥湯劑的,則不僅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同時也違反《藥品管理法》《中醫藥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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