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農村被“以租代徵”的土地可以要回嗎?怎麼要?

什麼是“以租代徵?”

“以租代徵”是指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所謂“以租代徵”,即通過租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其實本質是規避法定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在規劃計劃之外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同時逃避了繳納有關稅費、履行耕地佔補平衡法定義務。其結果必然會嚴重衝擊用途管制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影響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和耕地保護目標的實現。“以租代徵”在各地已成為一種普遍的違法形式。

農村被“以租代徵”的土地可以要回嗎?怎麼要?

現實案件中很多地方行政單位和村集體共同操作,被徵收人和用地機構直接簽訂租地協議,合同短則幾年長則幾十年,那麼被徵收人有沒有想過,這些所謂“租”出去的地,以後還屬於我們嗎?我們還能要回來嗎?

新年已經到來,土地改革也在火熱進行,特別是以後行政單位不再壟斷住房供地、加快建設村集體建設用地試點和宅基地三權分置消息傳出之後,很多人或多或少都有顧慮。

近期就有很多農村朋友諮詢律師,說“之前出租的土地,以後不給確權是真的嗎?我之前租出去的土地還能要回來嗎?”對於這類話題我們簡單給大家解答。

農村被“以租代徵”的土地可以要回嗎?怎麼要?

那麼是否租出去的地真的不給確權呢?根據土地確權有關規定,私自通過村改居等途徑非經法定徵收程序就將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非法出讓、出租集體土地用於建設等用途的,都不予發證,以租代徵就滿足了非經法定徵收程序就將集體土地轉為國有,我們完全可以理解成,已經租出去的土地在確權時的確會有一些障礙。

“以租代徵”的土地還能要回來嗎?

根據種種事實反應,以租代徵是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不但侵害了農民朋友的合法權益,也不符合國家法律要求,那麼通過這種不合法手段簽訂的協議,土地可以要回來嗎?我們接著來看,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不可以出讓、轉讓以出租形式用於非農業建設,另外,如果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且獲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為破產等原因造成土地使用權轉移的除外,管理法中還明確的規定“所有違反法律規定的合同視為無效合同”。

農村被“以租代徵”的土地可以要回嗎?怎麼要?

假如地方行政單位或者用地單位違法以租代徵集體土地的,不符合上述規定的,那麼我們作為直接受害人應該明白,這種形式的租地協議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完全可以視合同無效,要回自己的土地。

律師友情提示:以前對於以租代徵說法不一,現在土地正是改革時期,各個地方可能會出現各種各樣的代徵用行為,作為被徵收人一定要警惕,以免自己損失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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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被“以租代徵”的土地可以要回嗎?怎麼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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