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有關政策解讀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有關政策解讀

  

一、林地的概念

  (一)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農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二)根據《森林法》規定:森林分為以下五類:

  1、防護林:以防護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叢,包括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農田、牧場防護林,護岸林,護路林;

  2、用材林: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

  3、經濟林:以生產果品,食用油料、飲料、調料,工業原料和藥材等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4、薪炭林:以生產燃料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5、特種用途林:以國防、環境保護、科學實驗等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蹟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

  (三)根據《森林法實施條例》規定:森林資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託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喬木和竹木。

  林木:包括樹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鬱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有關政策解讀


  二、林地保護等級劃分

  依據《全國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福建省林地保護利用規劃(2010-2020年)》,結合林地的生態脆弱性、生態區位重要性、林地生產力及商品林經濟重要性等指標,對林地進行系統評價定級,將林地保護等級劃定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4個等級。

  Ⅰ級保護林地:是我省重要生態功能區內必須予以特殊保護和嚴格控制生產活動的區域,以保護生物多樣性、特有自然景觀為主要目的。主要包括:

  (1)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衝區的林地。

  (2)列入世界自然遺產名錄的林地。

  (3)政府批准劃定的一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林地。

  (4)武夷山脈海拔1700米以上、戴雲山脈海拔1500米以上的林地。

  Ⅱ級保護林地:是我省重要生態調節功能區內予以保護和限制經營利用的區域,以生態修復、生態治理、構建生態屏障、保護重要森林風景資源為主要目的。主要包括:國防軍事禁區、省級以上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國家級森林公園、沿海防護林基幹林帶、政府批准劃定的除一級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林地、除I級保護林地外的國家級公益林地。

  Ⅲ級保護林地:是維護區域生態平衡和保障主要林產品生產基地建設的重要區域。主要包括:除I、Ⅱ級保護林地以外的地方公益林地、重點商品林培育基地。

  Ⅳ級保護林地:是需予以保護並引導合理、適度利用的區域。包括未納入上述Ⅰ、Ⅱ、Ⅲ級保護範圍的各類林地。

  三、徵佔用林地審核審批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進行勘查、開採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佔或者少佔林地;必須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並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規定:勘查、開採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工程,需要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用地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領取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用地單位憑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佔用或者徵用林地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建設用地申請。

  需要臨時佔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範圍內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佔用林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四、徵佔用林地審核審批類型

  (一)徵佔用林地的概念

  1、徵收林地:是指國家因建設工程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林地,由政府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有關規定,將集體所有的林地先徵為國家所有,然後再改變林地用途用於建設工程。其特點是林地所有權和用途均發生改變。

  2、佔用林地:是指建設工程需要使用林地,但不改變林地的所有權性質,只是改變林地用途,把林地變為建設用地。

  3、臨時佔用林地:是佔用林地的一種類型,是指建設工程在建設過程中需要在短時間內使用少量的林地,如材料堆放場、工棚、臨時便道、取料場等。如因工程推遲了完工時間,致使臨時佔用林地的時間延長,用地單位須申請延長使用期。

  (二)佔用徵用林地審核審批類型

  根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等規定:

  1、進行勘查、開採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審核。包括勘查、開採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工程和房地產開發、旅遊設施、能源輸送、工廠建設、公用設施、國防建設等在林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改變林地用途的建設行為。

  2、建設工程臨時佔用林地的審批。

  其適用的條件(以下三個條件同時滿足時才能適用):

  ⑴佔用林地期限不得超過2年。

  ⑵不得在臨時佔用的林地上修築永久性建築物(材料堆放場、搭建工棚、修臨時便道等可作為臨時用地)。

  ⑶佔用期滿後,用地單位必須恢復林業生產條件。

  3、森林經營單位在所在經營的林地範圍內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佔用林地的審批。

  適用條件:一是用地的必須是森林經營單位;二是用地地點必須是本經營單位所經營的林地範圍內,即林權證上所指的林木權屬所有單位;三是所建設的工程設施必須是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設施。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設施是指《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所列的六類工程設施,包括:培育、生產種子、苗木的設施;儲存種子、苗木、木材的設施;集材道、運材道;林業科研、試驗、示範基地;野生動物保護、護林、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的設施;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基礎設施。除建設上述六類工程設施之外的工程,需將林地轉為非林地或建設用地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手續後,再按照有關土地管理法規辦理建設用地批准手續。

    五、項目分類

  (一)建設項目類型界定如下:

  1.基礎設施項目主要包括:公路、鐵路、機場、港口碼頭、水利、電力、通訊、能源基地、國家電網、油氣管線等。

  2.公共事業和民生項目主要包括: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市政公用、鄉村公路、廉租房、棚戶區改造等。

  3.經營性項目主要包括:商業、服務業、工礦業、倉儲、城鎮住宅、旅遊開發、養殖、經營性墓地等。

  4.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以國家發改委編制的目錄為依據。

  5.大中型礦山:不包括普通建築用砂、石、粘土等,標準按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04〕208號文件為依據。

  (二)臨時佔用林地類型劃分

  1、工程施工用地:包括施工營地、臨時加工車間、攪拌站、預製場、材料堆場、施工用電、施工通道和其他臨時設施用地。

  2.電力線路、油氣管線臨時用地:包括架設地上線路、鋪設地下管線和其他需要臨時佔用林地的。

  3.工程建設配套的取(棄)土場用地:包括採石、挖砂、取土等和棄土棄渣用地,以及堆放採礦剝離物、廢石、礦渣、粉煤灰等固體廢棄物壓佔用地。

  4.工程勘察、地質勘查用地:包括廠址、壩址、鐵路公路選址等需要對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情況進行勘測,探礦、採礦需要對礦藏情況進行勘查。

  5、其他確需臨時佔用林地的。

    六、項目徵佔用林地主要的條件

  (一)各類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政策

  1、國務院或省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列入省級以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建設項目,確需使用林地但不符合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的,可以先調整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再辦理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手續。

  2、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准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民生項目(包括國務院有關部門、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覆的有關規劃中的,或列入省重點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民生項目)可使用除Ⅰ級保護林地外的所有林地。

  3、國務院批准、同意的建設項目(包括經營性項目,如特大型主題公園,但不包括經國務院批覆的有關規劃中的經營性項目)可使用除Ⅰ級保護林地外的所有林地;但涉及沿海基幹林帶僅基礎、公共、民生、國防、外交項目可以使用。

  4、國防、外交項目以及重要的生態項目可使用除Ⅰ級保護林地外的所有林地。

  5、市、縣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准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民生項目可使用Ⅱ級(不包括沿海基幹林帶、一級國家級生態林和軍事禁區、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國家級森林公園、省級森林公園)、Ⅲ級、Ⅳ級保護林地。

  6、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符合旅遊規劃的生態旅遊項目可使用Ⅱ級(不包括沿海基幹林帶、一級國家級生態林、Ⅱ級保護林地中重點生態林的有林地和軍事禁區、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國家級森林公園、省級森林公園)、Ⅲ級、Ⅳ級保護林地。

  備註:生態旅遊項目中的基礎設施,執行基礎設施用林規定。

  7、大中型礦山(不含採石)項目可使用Ⅱ級(不包括沿海基幹林帶、一級國家級生態林、有林地和軍事禁區、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國家級森林公園、省級森林公園)、Ⅲ級、Ⅳ級保護林地。

  8、其他礦山和採石項目可使用Ⅲ級(不包括省級生態林中的有林地)、Ⅳ級保護林地。

  備註:列入省重點的採石(如機制砂)項目,可使用Ⅲ級及以下保護林地(包括省級生態林的有林地),不得使用各級森林公園林地。

  9、一般工業、倉儲項目和符合規劃的經營性項目可使用Ⅲ級、Ⅳ級保護林地

  10、一般符合城鎮規劃和鄉村規劃的項目(非重點也不在省以上開發區的經營性項目)可使用Ⅲ級、Ⅳ級保護林地

  11、符合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溼地公園、風景名勝區等規劃的項目可使用Ⅱ級(不包括沿海基幹林帶)、Ⅲ級、Ⅳ級保護林地。

  12、公路、鐵路、通訊、電力、油氣管線等線性工程和水利水電、航道等工程配套的用地項目(除採石(沙)場、取土場之外的其他配套用地項目)按主體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範圍執行。

  公路、鐵路、通訊、電力、油氣管線等線性工程和水利水電、航道等工程配套的用地項目(臨時採石(沙)場、取土場)可使用Ⅱ級(不包括沿海基幹林帶、一級國家級生態林、有林地和軍事禁區、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國家級森林公園、省級森林公園)、Ⅲ級、Ⅳ級保護林地。

  13、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區、園區內或列入省級以上重點且符合城鎮規劃的項目可使用Ⅱ級(不包括沿海基幹林帶、一級國家級生態林和軍事禁區、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國家級森林公園、省級森林公園)、Ⅲ級、Ⅳ級保護林地。

  備註:各類開發區、園區內的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民生類項目,執行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民生類項目用林規定。

  14、市、縣級各類開發區、園區,以及獨立選址的工業項目,其他經營性項目(此大類包括符合城鎮規劃和鄉村規劃的項目)可使用Ⅲ級、Ⅳ級保護林地。

  備註:各類開發區、園區內的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民生類項目,執行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民生類項目用林規定。

  15、鄉鎮政府立項的公共、基礎、民生項目,如需使用Ⅱ級、Ⅲ級保護林地,應符合城鎮規劃或鄉村規劃。

  16、上述建設項目以外的其他項目可使用Ⅳ級保護林地。

  (二)其他有關政策

  1、省發改委、林業廳等11個部門聯合下發《關於規範主題公園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閩發改社會〔2014〕420號)規定:本文中所稱的主題公園,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興建的,佔地、投資達到一定規模,實行封閉管理。主題公園項目選址應當符合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等,禁止佔用天然林地、國家級公益林地、重要溼地和城鎮公園綠地,嚴禁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文化自然遺產地、重點(重要)生態功能區以及國家法律法規禁止開展旅遊活動的區域選址建設主題公園。

  2、《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城鄉公益性骨灰樓堂和公墓建設的意見》(閩政〔2014〕34號)規定:到2016年底,農村實現公益性骨灰樓堂(包括塔、廊、牆、壁等)覆蓋到鄉(鎮)、村,有條件的鄉(鎮)可以建設公益性公墓,實行一鄉(鎮)一建或多鄉(鎮)並建;城市實現各市、縣都有城市公益性公墓。項目用地選址和建設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不佔用耕地,集約節約使用林地,儘量利用山坡地。鄉鎮人口在1萬以內,公益性公墓佔地面積不超過5畝;人口在1~5萬的,佔地面積不超過15畝;人口在5萬以上的,佔地面積不超過20畝。市、縣(區)人口在30萬以內的,城市公益性公墓佔地面積不超過150畝;人口在30~50萬的,佔地面積不超過200畝;人口在50萬以上的,佔地面積不超過300畝。

  3、《福建省發改委 林業廳關於規範風電和光伏發電項目建設使用林地的意見》(閩發改能源〔2015〕331號)規定:嚴格控制地面光伏電站建設。除升壓站/匯流站建設需要外,光伏電站項目建設不得新增用地、用林指標。陸上風電場址規劃應基本利用原有道路進場,並避開Ⅰ級保護林地、國家級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保護小區)、重要溼地、候鳥棲息地、候鳥遷徙路線和重要鳥類聚集區等。項目建設要儘量少佔、不佔生態公益林。項目建設涉及風景名勝區、省級森林公園時,應做好與旅遊總體規劃、省級森林公園規劃的銜接工作。

  4、《福建省林地管理辦法》規定:嚴格控制在木蘭溪和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兩側可視範圍內以及城鎮周圍一重山佔用、徵用林地露天採礦、築墳等。

  5、《福建省林業廳關於轉發國家林業局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範等有關文件的通知》(閩林〔2015〕21號)規定:不可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對山體造成破壞的採石、取土場等附屬工程臨時佔用林地,不得使用Ⅱ級以上保護等級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使用一級國家級公益林地,不得使用重點國有林區內Ⅲ級以上保護等級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在縣級以上公路和鐵路兩側視野範圍內選址。禁止在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溼地公園、風景名勝以及易發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區域臨時佔用林地進行採砂、挖沙、取土等。禁止在國家級公益林地採砂、挖沙、取土。

  6、《福建省森林公園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59號)規定:禁止擅自改變森林公園內林地的用途,禁止在森林公園內修建墳墓和其他破壞自然景觀、汙染環境的工程設施,禁止在森林公園內進行任何形式的房地產開發。禁止在森林公園內毀林開墾、採礦、採石、挖沙、取土以及放牧,破壞和蠶食林地,損害自然景觀。

  7、《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辦法》規定:嚴格控制建設項目使用國家級森林公園林地,但是因保護森林及其他風景資源、建設森林防火設施和林業生態文化示範基地、保障遊客安全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除外。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的通知》(林場發〔2018〕4號):要從嚴控制機動車道、住宿、遊樂設施以及人造景觀建設;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民生項目,需要使用國家級森林公園林地的,應當避讓核心景觀區和生態保育區;國家級森林公園內原則上禁止建設高爾夫球場、垃圾處理場、房地產、私人會所、工業園區、開發區、工廠、光伏發電、風力發電、抽水蓄能電站、非森林公園自用的水力發電項目,禁止開展開礦、開墾、挖沙、採石、取土以及商業性探礦勘查活動,禁止從事其他汙染環境、破壞自然資源或自然景觀的活動。

  8、《福建省國有林場管理辦法》(省政府第193號令)第十六條規定:嚴格控制建設項目使用國有林場林地,因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基礎設施、重要民生項目建設確需使用國有林場林地的,實行佔外平衡,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七條規定,“禁止在國有林場內實施開發或者變相開發房地產,新擴建墳墓、廠房以其他破壞森林資源、汙染環境的設施或建築、構築物,毀林開墾、破壞和蠶食林地,堆放廢棄物、排放汙染物等。

  9、《國家溼地公園管理辦法》規定:國家溼地公園內禁止挖沙、採礦,從事房地產、度假村、高爾夫球場、風力發電、光伏發電等任何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建設項目和開發活動。

  10、《福建省溼地保護條例》規定:凡是列入國際重要溼地和國家重要溼地名錄以及位於自然保護區內的天然溼地,禁止佔用或者改變用途。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佔用省重要溼地和一般溼地或者改變其用途。因國家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確需佔用省重要溼地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並按照佔補平衡、先補後佔的原則,在有關溼地保護主管部門就近指定的地點恢復同等面積和功能的溼地。因省以上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確需佔用一般溼地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有關溼地保護主管部門同意。

   七、項目徵佔用林地審核審批權限

  (一)審核審批的概念。

  1、審核:是指審批前的審查、核實、核准的意思。《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工程佔用或徵用林地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建設用地申請。

  2、審批:是指審查批准、批覆的意思。按照《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十八條規定,臨時佔用林地的和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範圍內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佔用林地的,賦予林業主管部門直接批准的權力。用地單位取得林業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後,無須再辦理農用地轉用和佔地批准手續。

  (二)審核審批權限。

  國家林業局權限:永久性用地,生態公益林地面積150畝以上,商品林地面積525畝以上,其他林地面積1050畝以上。

  省林業廳權限:永久性用地,生態公益林面積150畝以下,商品林地面積15-525畝,其他林地面積1050畝以下。臨時用地,國家級、省級重點生態公益林,其他生態林地、商品林地和其他林地面積300畝以上的。省屬國有林場經營區的林地,由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審批。

  市林業局權限:永久性用地,除生態公益林地外,面積3-15畝(不含15畝)。臨時用地,除國家級、省級重點生態公益林和省屬國有林場經營區林地外,面積30-300畝(不含300畝)。湄洲島、北岸無林地審批權限,由市林業局統一負責審批。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永久性用地,除生態公益林地外,面積3畝以下。臨時用地,除國家級、省級重點生態公益林和省屬國有林場經營區林地外,面積30畝以下。

    八、項目徵佔用林地審核審批材料

  (一)用地單位應提供的申報材料:

  1、《使用林地申請表》。

  2、用地單位的資質證明或者個人的身份證明。(莆田市頒發的工商營業執照不用提交該複印件)

  3、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⑴審批制、核准制的建設項目,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核准批覆等;備案制的建設項目,提供備案確認文件。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審批初步設計的建設項目應當提供初步設計批覆;符合城鎮規劃的建設項目,應當提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⑵鄉村建設項目,按照有關地方規定提供項目批准文件。其中,符合鄉村規劃的建設項目,應當提供鄉村規劃許可證或者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約出具的符合鄉村規劃的證明文件。

  ⑶批次用地項目,提供有關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說明書,內容包括用地範圍、用地面積、開發用途(具體建設內容)、符合城鎮總體規劃或近期建設規劃情況或鄉村規劃情況。

  ⑷勘查、開採礦藏項目,提供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和項目批准文件。

  ⑸宗教、殯葬設施等建設項目,提供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⑹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範圍內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屬於國有森林經營單位的,提供其所屬主管部門的意見材料;屬於其他森林經營單位的,提供被使用林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利益相關人出具的意見材料。

  4、擬使用林地權屬材料。包括:林地權屬證書、林地權屬證書明細表或者林地證明。其中林地權屬證書僅需提供給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上報到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僅需提供林地權屬證書明細表或者林地證明。

  5、涉及使用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經營的國有林地,提供其所屬主管部門的意見材料及用地單位與其簽訂的使用林地補償協議。

  6、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使用林地面積30畝及以上或者涉及使用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溼地公園、風景名勝區等重點生態區域範圍內林地的,編制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或者林地現狀調查表。

  7、屬於符合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溼地公園、風景名勝區等規劃的建設項目,提供相關規劃或者相關管理部門出具的符合規劃的證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護區(國家級)和森林公園的,提供其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意見材料。

  8.臨時用地還應提供用地單位與被使用林地的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簽訂的使用林地補償協議或者補償證明材料和恢復林業生產條件方案或者與林地權利人簽訂的臨時佔用林地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協議。

  (二)林業主管部門應提供的材料:

  1、縣區林業主管部門填寫的《使用林地現場查驗表》。

  2、縣區林業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審查意見中應當包括以下內容:項目基本情況,擬使用林地和採伐林木情況,符合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情況,使用林地定額情況,以及現場查驗、公示情況。

  3、對未批先佔林地的,提供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的查處報告。

  九、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依據及標準

  (一)徵收依據

  《森林法》規定:必須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並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森林法實施條例》規定:用地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領取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二)徵收標準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林業廳 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關於調整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標準引導節約集約利用林地的通知》(閩財稅〔2016〕25號)規定:

  (一)鬱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含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0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

  (二)國家和省級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規定徵收標準2倍徵收。

  (三)城市規劃區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規定徵收標準2倍徵收。

  (四)城市規劃區外的林地,按佔用徵收林地建設項目性質實行不同徵收標準。屬於公共基礎設施、公共事業和國防建設項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規定徵收標準徵收;屬於經營性建設項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規定徵收標準2倍徵收。

  項目性質、用途等情況的認定,以項目批准文件為依據。在市、縣城市總體規劃或城鄉總體規劃中確定的中心城區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屬於上述第(三)種情形。

  對農村居民按規定標準建設住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鄉村道路、學校、幼兒園、敬老院、福利院、衛生院等社會公益項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徵森林植被恢復費。法律、法規規定減免森林植被恢復費的,從其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減免或緩徵森林植被恢復費,不得自行改變森林植被恢復費的徵收對象、範圍和標準。

   十、審核審批流程圖

  (一)市級審核審批流程圖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有關政策解讀


  (二)縣級審核審批流程圖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有關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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