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攻堅時期,公職人員亟待防範七大刑事風險!

眼下我國的疫情防控阻擊戰進入攻堅階段,在舉國上下萬眾一心抗擊疫情的非常時期,廣大公職人員衝鋒在前、奮勇作戰,起到了很好的表率作用,但也有少數公職人員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擔當不作為,個別人員甚至失職瀆職,給疫情防控造成了嚴重影響,也極大損害了群眾利益。疫情面前無特權,根據我國《刑法》《傳染病防治法》和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等相關規定,公安、司法部門對妨礙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持“零容忍”態度,依法從重打擊。可以預見,作為公職人員,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如不盡職盡責、依法而為,除了涉嫌違紀,還將面臨一定的刑事風險。

01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如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防治監管職責,導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這裡的“情節嚴重”具體是指:(一)對發生突發傳染病疫情等地區或者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未按照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工作規範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作,或者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當,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加重的;(二)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加重的;(三)拒不執行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加重的;(四)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02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

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如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新型冠狀病毒菌種、毒種擴散,後果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以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3濫用職權罪或翫忽職守罪

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嚴重不負責任,不採取或不正確採取預防、控制措施的;或者採用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疫情等瀆職行為,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流行,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翫忽職守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4貪汙罪

國家工作人員,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如果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用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以貪汙罪定罪處罰。

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05挪用公款罪

挪用用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如防疫物資經手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6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用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如防疫物資經手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7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國家工作人員如拒不按要求報告登記或者拒絕接受檢疫、隔離、治療等措施,且明知患有或者應當知道自身可能已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故意或者放任傳染他人,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貴定縣住建局職工江某山未主動上報其父江某清的湖北居住史,刻意迴避社區工作人員對其父檢查登記、故意隱瞞其父咳嗽症狀,二人屢次外出,給貴定縣疫情防控工作帶來不利影響,造成嚴重後果,已採取相關措施,隔離收治。二人構成共同犯罪,目前均已被公安機關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防疫攻堅時期,公職人員亟待防範七大刑事風險!

貴定縣住建局一職工故意隱瞞疫情被公安機關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在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相關的犯罪案件中,還要特別注意瀆職犯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競合問題。如果因為公職人員的瀆職行為導致疫情蔓延,這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遠大於普通民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根據刑法理論,不僅可能構成瀆職犯罪,還可能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照想象競合原理從一重罪論處。


參考文獻

  1. 【聚焦】中紀委國監委劃紅線:疫情防控戰中公職人員這些行為屬於違紀違法犯罪!中國紀檢監察報,2020-02-06。
  2. 羅翔:法治的細節︱如何認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故意? 澎湃新聞,202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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