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疫情防控中幾個焦點問題的法律梳理

1、疫情防控期間對住宅小區是否可以實行封閉管理,其法律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採取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場所的緊急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包括: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對小區實行封閉管理措施屬於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傳播的保護措施與防止感染的必要措施。這些措施的實施必須嚴格依法進行,非法定主體不能實施封閉管理,同時應履行嚴格的決策和公佈程序,並按嚴格的區域實施。另外,對住宅小區依法實施封閉管理,也要注意方式方法,做到既依法實施封閉管理,又做好宣傳、疏導工作以及日常生活保障,以達到既防控疫情,又不影響居民必要的日常生活。

  2、為抗擊疫情,湖北十堰張灣區等地宣佈實施“戰時”管制令,其法律性質是什麼?

 根據張灣區政府向媒體的解釋,此舉是為了“倒逼病源暴露”,防止疫情蔓延擴散,使用“戰時”字眼,是想引起轄區民眾的重視。可以看出,疫情當前,當地政府為了強調緊迫性,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比喻為一場“戰役”,使用了廣義上“戰時”概念,並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如果僅僅是領導動員和媒體宣傳,這樣的比喻是可以的,但這個名稱出現在政府規範性法律文件上是不嚴謹的,缺乏法律規範性。

 我國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戰時”是指戰爭狀態。戰爭狀態涉及到主權、國家安全、領土、政治安全等,是法律上最高的緊急狀態。根據憲法的規定,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戰爭狀態的宣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有權宣佈戰爭狀態。

  新冠肺炎疫情在法律界定上屬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各級政府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之規定採取緊急措施,屬於行政應急狀態,並非戰爭狀態。各級政府所採取的應急管制措施,並不是“戰時”軍事管制措施,仍屬於政府的疫情防控應急措施。

  3、這些“戰時”管制令是否有法律依據?

從張灣區等地宣佈的“戰時”管制令的實質內容來看,只是為了抗擊疫情的需要,採取了一些比通常更為嚴格的管制措施。比如所有樓棟一律實施全封閉管理,所有居民非醫護人員、醫藥物資從業人員、抗疫公務人員和水電油氣、通信網絡、糧食蔬菜等基本民生保障從業人員,不得出入樓棟等。其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相關規定。這些應急措施只要未超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涵蓋的緊急措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中應急處置措施的範圍,經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決定後可公佈實施。當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一條之規定,這些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各地政府應堅持依法、科學、理性,按照比例原則和最小傷害原則來出臺和實施防控措施,不能簡單粗暴、搞“一刀切”。

  4、疫情當前,社會各界愛心捐贈,但捐贈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屢受公眾質疑,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如何規範對公益善款監督管理的?

  針對慈善捐贈,我國專門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規範慈善募捐活動。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對於募集善款的監督包括兩個方面,即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行政監督主要依靠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對社會組織進行直接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第六條和第十章確定了民政部門是慈善工作的主管部門,明確其作為行政執法主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在本轄區內開展的慈善活動進行監管。社會監督主要通過社會組織主動對外進行信息公開達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八章專章規定了信息公開制度,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慈善組織的相關信息。慈善組織也應當依法公開相應捐贈信息。慈善組織、紅十字會應當做好捐贈款物收支情況的數據彙總和信息公開工作,及時向社會公佈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情況,特別是重點疫情防控物資的接收分配明細,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5、疫情期間,公開承諾捐款捐物後是否可以違約反悔?

  慈善捐贈是民事贈與的特殊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對捐贈人在下列兩種情形下的捐贈義務做了特殊規定:一是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的;二是捐贈財產用於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以及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的慈善活動,並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在上述兩種情形中,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財產,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但考慮捐贈人簽訂捐贈合同後的一些特殊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也進行了例外規定,“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後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後,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編者:滕利媛

中共山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守法普法協調小組

山西省司法廳

華炬律師事務所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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