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臺地方性法規,為戰勝疫情提供法治保障

為幫助生態城市民瞭解與疫情密切相關的法律常識、樹立法治意識,確保疫情防控工作有序開展,生態城法制局推出《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專欄,在普法中,邀您共同打贏疫情防控狙擊戰。


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

第二期


強化依法防控,天津出臺地方性法規


2月14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佈《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決定》,為戰勝疫情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決定》是我國首部省級規定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地方性法規,主要規定了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範圍、措施、管理職責和法律責任,明確了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範圍,並明確實行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名錄管理制度。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主要包括防控工作的總體要求和工作機制、單位和個人的責任義務、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責任等六個方面。


什麼是傳染病的“乙類管理、甲類防控”?


國家衛健委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法定傳染病乙類,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什麼是傳染病的“乙類管理、甲類防控”?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條規定:“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佈、實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常見、多發的其他地方性傳染病,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按照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管理並予以公佈,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單位和個人有哪些義務?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第五十六條規定:“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佈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並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第五十七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天津出臺地方性法規,為戰勝疫情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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