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這9類人不能結婚,就算領了結婚證法院也不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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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在當代年輕人眼裡,婚姻就是想結就結,想離就離,隨時都可以進行的。然而,殊不知其實法律在婚姻上也是有一定規定的,結婚並不是你想象的那麼簡單。比如說,這9類人就不可以結婚,現在我們就具體來看一看。

1、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係,而且這種婚姻關係沒有中止的人。這種人結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說的重婚罪。

根據婚姻法,這9類人不能結婚,就算領了結婚證法院也不認可

2、低於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於二十二週歲,女性早於二十週歲。我國法律規定:男性年滿22歲,女性滿20歲才能辦理結婚登記。

3、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4、和自己有著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說的近親結婚。婚姻法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就算騙到結婚證也沒用。

根據《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禁止血親結婚是優生的要求。

《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第一、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

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第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

(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不同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5、對於喪失性行為能力的人,必須事先要與對方講明。如果隱瞞這一情況,與對方結婚,婚後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離婚,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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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患有法律上禁止結婚的疾病如:嚴重遺傳性疾病

、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嚴重遺傳性疾病。

結婚,它屬於當事人設立民事權利義務的民事行為,男女雙方必須具備充分的民事行為能力。故完全喪失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的重型精神病人,不能結婚。

至於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能否結婚的問題比較複雜,從尊重、保護精神病人權益角度考慮,如果當事人基本上能夠判斷結婚的法律意義並能正確表達意願,其監護人亦同意的,應准予結婚,反之則不應准許。

7、重婚。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制,在未解除原有的婚姻關係前是不能再次註冊結婚的,不僅新的婚姻關係是無效的,還涉嫌重婚罪。

8、雙方並非自願結婚或者有一方不願結婚。《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是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9、沒有領證的。沒有進行婚姻登記的夫妻,是不受法律認可的,更不能受《婚姻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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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是否可以結婚,這需要從自身情況出發,看有沒有符合法律中規定不準結婚的條件,要是具有這些條件的話,那麼就會被認定為不可以結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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