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銀行被騙近千萬背後:質押煤炭“以假亂真”被掉包

金融法眼

光大銀行被騙近千萬背後:質押煤炭“以假亂真”被掉包

  動產質押貸款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並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而煤炭質押貸款便是其中的一種類型。所謂煤炭質押貸款,即借款企業將煤炭作為質物申請貸款,銀行通過審核後,與其簽訂借款、質押合同。

  由於銀行沒有設置專門場地存放煤炭,也沒有專人看管,所以他們需要與第三方監管(物流或資產監管公司)簽訂質押監管協議,委託其代替銀行行使對煤炭的佔有及監管權力。然而,某些借款企業卻藉機利用與第三方、銀行之間的關係,試圖“以假亂真”替換質押物,以達到其獲得貸款的最終目的。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刑事判決書顯示,宜賓運倉礦產品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運倉公司)原法人李某倫、員工李某俊因提供虛假的煤炭購銷合同,並採取以少量煤炭覆蓋在大量煤矸石表面的方式冒充優質煤作為質押物等欺騙手段,騙取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漢路支行(下稱光大銀行蜀漢路支行)貸款近1000萬元,造成銀行重大經濟損失。

“以假亂真”

騙貸人以煤矸石冒充優質煤騙取貸款

  據裁判文書網顯示,本次案件的被告人李某倫,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於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漢族,初中文化,運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俊,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於四川省宣漢縣,漢族,中專文化,運倉公司職工。

  2011年底,李某倫準備用煤炭作為質押物向光大銀行蜀漢路支行貸款,安排李某俊等人購買大量煤矸石和少量煤共一萬餘噸,同時安排宛某負責貨場收貨、開具出入庫單,將煤矸石全部堆放在運倉公司貨場,用煤炭覆蓋在煤矸石表層。期間,李某倫因擔心煤量少,又追加購買部分煤覆蓋在煤矸石上。

  煤矸石是採煤過程和洗煤過程中排放的固體廢物,為掩人耳目,被告人用煤炭覆蓋在煤矸石之上以假亂真,製造質押物全部是優質煤的假象。

  2012年3月,光大銀行蜀漢路支行的工作人員,以及作為第三方監管的重慶中集物流有限公司(下稱中集物流公司)人員到運倉公司煤炭貨場實地考察。

  當時,李某倫帶一行人查看的便是事先備好的一萬餘噸煤。在此期間,光大銀行要求中集物流公司對質押煤進行抽樣檢測,李某倫對李某俊及其他員工表示,如果該物流公司人員不在現場,便讓李某俊以該公司人員的名義拿去送檢;如果安排人員在現場,便讓宛某等人尋機用事前準備好的優質煤,將物流公司人員抽取的樣品調換,以使提交給銀行的檢測結果均達到貸款合同約定的要求。

  在運倉公司提交過事先準備好的虛假煤炭購銷合同後,2012年4月6日,光大銀行蜀漢路支行授信公司貸款1500萬元,但根據其貨場抵押煤的數量,光大銀行於同年4月27日先放款430萬元。此外,該筆貸款實際用作了福溪電廠供煤的週轉金。

  嚐到成功的滋味後,李某倫決定再次購買大量煤矸石和少量煤共2萬餘噸,同樣用煤炭覆蓋在煤矸石表層的堆放方式與前一萬餘噸堆放在一起,丈量結果共計4萬噸左右。此外,在抽樣檢測前,公司依然使用事先準備好的優質煤替換被抽樣品,成功瞞過光大銀行,於2012年6月14日再次獲得1070萬元貸款,實際用途是支付抵押物貸款、填補生意虧損、償還李某倫個人債務及利息、購車等。2013年6月貸款到期,運倉公司無力歸還。

  為儘快收回欠款,光大銀行蜀漢路支行負責人與李某倫協商決定,如果運倉公司歸還1070萬元貸款,同時增加質押煤炭的數量,光大銀行將為其再續貸1000萬元。2013年7月2日,為了能夠再續貸款,李某倫借用“過橋資金”1000萬元,另自籌資金70多萬元,償還了光大銀行貸款本息,運倉公司第三次獲得了銀行貸款,總金額1000萬元,實際用途是償還了李某倫借的“過橋資金”。然而,該筆貸款到期後,運倉公司卻始終未能還款。

光大銀行被騙近千萬背後:質押煤炭“以假亂真”被掉包

新浪財經制圖:李某倫騙貸過程

  2015年4月22日,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將運倉公司、李某倫等提供虛假抵押財產的證據移送至宜賓市公安局。2016年3月31日,光大銀行委託周某向宜賓市公安局報案,同年9月13日二人被取保候審。

“偷樑換柱”

騙貸人與第三方監管暗地合作打掩護

  2012年至2013年,光大銀行共向運倉公司發放三次貸款,在多次抽樣檢測環節中,運倉公司以假亂真,以優質煤掉包煤矸石,瞞過銀行,製造出質押物全部都是優質煤的假象。但是,作為第三方監管,中集物流公司真的對此一無所知嗎?

  李某倫對此供訴稱,為了應付檢測,他經常請中集物流公司的相關負責人員喝酒、唱歌。每次放款檢測前,負責人都會讓他準備一些優質煤送檢,並要求他保證質量合格。

  同時,李某俊對此也供認不諱,他表示,中集物流公司進行抽樣檢測有三種情況。第一種是該公司的人直接給李某倫打電話,讓運倉公司準備優質樣品送檢。第二種是該公司表面上親自到現場抽樣送檢,但事先會通知李某倫。接到通知後,李某倫會把樣品調換成事先準備好的優質煤,然後再交給該公司負責人送檢。第三種則是該公司沒有事先通知,而是讓監管員現場抽樣送檢,檢驗結果不合格。但是,中集物流公司的人會和李某倫協商,重新假裝到現場抽樣,然後再採取第二種方式把樣品調換成優質煤送檢,目的就是為了欺騙銀行放貸。

  除了兩名被告人的供訴外,運倉公司宛某對此也表示,李某倫和中集物流公司的人關係很好,因而該公司每次來抽檢時,都會提前給李某倫打招呼。

  中集物流公司工作人員也並未否認此事,他表示自己在2012年初與李某倫等人就質押貸款業務初步達成過意見,光大銀行同意授信運倉公司並先貸款430萬元,中集物流公司也在相關的倉儲監管協議上蓋了章,但對於之後發生的事情,他表示自己並不清楚。

  第三方監管中集物流公司與被告人暗地合作,進而讓每一次抽檢結果都符合銀行的要求,致使銀行也未能察覺出異常。

  最終,法院判處李某倫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十萬元,李某俊免予刑事處罰,同時,繼續追繳二人所得一千萬元,並返還光大銀行蜀漢路支行(應當扣除成都鐵路中級法院已執行的7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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