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家底”:全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總額33.5萬億元

2月13日,中國人大網發佈《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調研報告》。內容如下: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行政事業單位貫徹落實黨中央有關決策部署、保障職能履行、提供公共服務的重要物質基礎。為全面深入落實黨中央關於建立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制度的改革要求,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19年監督工作計劃安排,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報告,包括書面報告的《國務院關於2018年度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綜合報告》和口頭報告的《國務院關於2018年度全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專項報告》,重點聽取和審議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專項報告。為做好相關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和全國人大財經委組成調研組,在組織召開中央有關部門座談會,走訪教育部、衛生健康委、文化和旅遊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等部門和機構,赴重慶、廣西、寧夏、山東等地方開展實地調研,委託廣東、湖南兩省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開展專題調研的基礎上,起草形成了調研報告。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常委會預算工委主任史耀斌,全國人大財經委委員、常委會預算工委副主任朱明春,全國人大財經委委員呂薇、歐陽昌瓊、周松和、蔡玲等參加了相關調研活動。現將主要情況報告如下。

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與管理基本情況

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國務院、各級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不斷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不斷規範,依法依規管理使用國有資產的意識進一步增強,“家底”進一步豐厚壯大,管理績效進一步提升,較好地保障了行政事業單位有效運轉、各項社會事業快速發展。

(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基本情況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包括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和依法支配的公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截至2018年末,全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總額33.5萬億元,同比增長11.7%;負債總額9.9萬億元,同比增長4.2%;淨資產23.6萬億元,同比增長15.1%。

從單位性質看,行政單位10.1萬億元,佔全國資產總額的30.1%;事業單位23.4萬億元,佔69.9%。從地域情況看,86%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在地方。從資產構成看,全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以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為主,佔比分別為39.7%、35.5%、16.4%。

2018年,全國配置固定資產19478.3億元,出租出借資產1701.6億元,處置資產3357.7億元,資產收益686.5億元。

根據行業主管部門統計數據,截至2018年末,全國公路總里程484.7萬公里。全國內河航道通航里程12.7萬公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4296處,文物藏品總計4960.4萬(件、套)。納入城鎮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的公共租賃住房1200多萬套。

(二)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目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遵循“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佔有、使用和支配”的管理體制,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綜合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具體管理。國務院、各級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高度重視國有資產管理,堅持以加強黨的建設為指引,根據職責分工,通過加強制度建設、優化資產配置、創新管理方式、夯實管理基礎等,推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著力提升國有資產管理效益。

一是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制度體系。以《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為統領,以《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辦法為配套,以具體管理規程為補充,覆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全過程的制度體系初步形成。各地區、各部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相繼出臺相關資產管理具體制度,既建立了國有資產從“入口”到“出口”的全鏈條管理制度體系,又強化了對國有資產重點環節、重點領域的管理。

二是全面貫徹節約高效原則提升資產管理效能。在資產配置環節,通過制定通用設備配置標準、部分相關專用設備配置標準、規範資產配置計劃編制、加強與預算編制銜接等,從嚴審核新增資產配置,緩解部門、單位之間資產佔有不均衡狀況。湖南省將資產配置嵌入部門預算“兩上兩下”流程,從預算上限標準、實物量標準、最低使用年限等三個方面擰緊資產配置的“水龍頭”。在資產使用環節,加大資產特別是長期低效運轉、閒置資產的統籌調劑使用、出租出借力度,提升存量資產效益。部分地方、部門還建立“公物倉”等資產調劑平臺,積極探索共享共用機制。截至2018年底,全國共建有省級實物及虛擬“公物倉”12個、市級93個。在資產處置環節,推行資產進場交易和環保回收制度,變賣轉讓資產統一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公開競價交易,對報廢電器電子類、傢俱類資產,交由專業機構統一回收、環保處理,提高處置收益,促進資源循環利用。

三是強化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基礎。財政部組織開展了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清查,健全國有資產臺賬,初步摸清底數。通過建立健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年度報告制度、月報制度,督促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範國有資產核算和管理,確保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報告結果真實、準確。建立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搭建網絡化資產管理信息平臺,運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為規範資產管理提供數據支撐。青島市開展了政府性債務投資項目資產清查,瞭解政府性債務形成的資產家底。河北省、廣州市等地方通過推進資產管理系統與預算管理、財務核算、政府採購等系統對接,逐步實現相互印證、相互支撐的管理機制。

四是完善公共基礎設施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在推進政府會計制度實施基礎上,加強公共基礎設施、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政府儲備土地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製度建設,研究明確管理範圍。部分地方推動建立工作聯動機制,明確部門責任分工和會計核算口徑,統一量價統計原則,確保實物量指標真實可靠。推進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2018年確定6家中央部門開展首批改革試點。加強行政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財務核算、股權管理等基礎工作,規範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行政事業單位所辦企業“散、弱、小”的特點,分類別、分步驟推進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擴面提標”。

五是做好相關改革的服務保障。規範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相關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保證資產隨改革快速有序調整到位,確保黨和國家機構正常履職。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擴大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有資產處置權限,強化主管部門和高校資產管理的主體責任;簡化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校持有科技成果評估和管理程序,促進科技創新。規範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行業協會商會等脫鉤改革過程中相關國有資產管理,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和改革落實到位。

(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績效

一是有效保障行政機關有序運轉。在有效保障行政機關履行職能、行政單位辦公條件得到改善的同時,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推進建設節約型機關。加快推進清理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將清理出來的辦公用房調劑給租房辦公的單位使用。推動公務用車集中使用和管理,全面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中央和國家機關共取消車輛3868輛。

二是有力促進社會事業發展。教育系統辦學條件顯著提升,普通小學、普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校生均校舍面積分別達到7.6平方米、13.8平方米、22.8平方米、19.4平方米、27.7平方米,生均運動場地面積7.2平方米、10.1平方米、10.6平方米、6.4平方米、4.2平方米,每百名學生擁有教學用計算機11.1臺、15.2臺、19.2臺、23.1臺、26.9臺。衛生健康行業基礎設施不斷提檔升級,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每千人口床位數達到4.33張,病床使用率達到83.6%,公立醫院百元固定資產醫療收入(不含藥品收入)由2012年的79.3元提高到2018年的83.6元。文化行業公共服務能力和均等化水平明顯提高,全國平均每萬人公共圖書館建築面積114.4平方米、人均圖書藏量0.7冊、每萬人群眾文化設施建築面積307平方米,分別比2012年增長46.3%、45.1%和31.1%。2018年,全國公共圖書館流通人次8.2億人次,群眾文化機構開展文化活動219.5萬次,服務群眾7.1億人次,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水平不斷提升。

三是專項事業性資產發展取得新進展。公路里程、城市道路里程、城市供水綜合生產能力、集中供熱面積、燃氣供應總量、垃圾無害化處理能力、汙水處理能力等大幅提升,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重要支撐和保障。城市建成區綠地面積、公園綠地面積大幅增加,人均環境明顯改善。大量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投入使用,解決和改善了中低收入群眾居住條件,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

二、存在的突出問題和不足

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嚴格遵循“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佔有、使用和支配”的管理體制,認真履行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職責,積極推進改革創新,為保障國家政權有效運轉和廣大人民群眾享有一定水平的基本公共服務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調研也發現,一些部門、地方和單位政治站位不夠高,對於黨中央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治理的重大決策部署、對於事業性國有資產在社會建設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中的關鍵支撐作用等認識不夠到位,普遍存在“重資金、輕資產”、“重購置、輕管理”等現象。在管理理念、體制機制、基礎工作、規範管理和法制建設等方面,還存在不少突出問題,亟待研究解決。

(一)體制機制有待理順

一是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銜接不夠。“重資金、輕資產”、“重購置、輕管理”等現象普遍存在的原因在於,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分割,從政府進行資源配置和管理的角度,沒有做到資產的“存量”管理與預算資金的“流量”管理統籌協調,形成有機統一的整體。體現在一些部門在編制預算時對存量資產狀況統籌考慮不夠。政府綜合性財務報告還在試點,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配置預算的編制也剛剛起步,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統籌協調的基礎不夠紮實。部分國有資產處置和出租出借收入未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或納入預算管理,脫離監管。調研發現,流動資產佔比偏高、規模偏大的問題,比較普遍。2018年全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中流動資產佔近40%,規模超過13萬億元,其中銀行存款約4.8萬億元,盤活存量資金資產存在相當空間。既反映出過去管理不規範,也反映出當前現金管理的績效不高。

二是單位佔有使用支配體制下如何推進特定資產調劑使用、共享共用缺乏有效機制。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種類、規模的不斷增加,對本級政府部門單位間特定資產的調劑使用、共享共用產生了內在要求。但調研發現,部分地方和單位過多強調對國有資產的“單位佔有、使用和支配”的權利,調劑使用、共享共用推行困難。有的單位辦公用房富餘閒置或者出租;有的辦公用房不足,長期租賃。多地財政部監管局反映,中央在地方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歸屬中央部門,跨部門、跨單位調劑的難度較大,特別是在辦公用房方面,存在有的部門有房屋閒置或出租出借,有的部門要以社會租賃等形式解決。

三是分級監管與社會公共事業統籌發展銜接不到位。推進國家教育、衛生健康、文化、科技等公共事業的均衡發展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標準化建設,從可及性、公平性角度對事業性國有資產的全國性、區域性規劃佈局和科學化、標準化管理提出了內在要求。但一些社會事業主管部門和地方在資產管理工作中,過多強調“分級監管”,一定程度上造成國有資產的管理視野較窄,僅關注本部門、本級地方所屬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對整個系統和區域內國有資產配置狀況和管理情況瞭解和關注不夠,對系統和區域的整體統籌規劃、國有資產統一佈局與設施設備的標準化建設考慮不足。社會事業發展不平衡現象比較突出。

四是管理職責有待進一步明晰。有的中央部門在宏觀層面更傾向反映經濟效益的財務數據,對反映社會效益的實物數據重視不夠,價值與實物相互印證、有機銜接、統一管理的機制還不夠健全,實現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有效結合缺少必要的基礎。有的中央部門對國有資產的管理職責劃分存在不同認識,具體執行缺乏有效溝通協調,導致因重複報告、統計等加重單位負擔。一些地方反映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都由財政部門審批,既造成財政部門壓力大,效率不高;也影響部門單位管理資產的積極性主動性,主體責任較難落實。從部門內部看,一些承擔國有資產管理職責的機構並不直接管理國有資產,而是委託相關機構代管,如委託機關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傢俱、公務車輛等。但調研發現,有的代管機構權責界定不夠明晰,缺乏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相關職責落實難以到位。

五是管理評價機制尚未有效建立。從調研情況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管理評價不夠全面,評價指標體系也不夠系統。從價值角度看,缺乏成本效益等經濟性評價指標,導致一些地方和單位不同程度存在資產配置只講需求、不計成本,資產使用不講勤儉節約、造成閒置浪費,資產處置只看最低年限、不顧資產實際狀況、報廢可用資產等現象。例如,調研發現,中央駐寧夏預算單位房屋閒置面積達1.74萬平方米。從實物角度看,對國有資產支撐行政事業發展的功能性評價雖有一些零散探索,但對於如何科學、量化評價行政單位國有資產保障高效履職,事業性國有資產滿足群眾基本公共服務需求、實現既定政策目標等,還缺乏深入研究。以此為依據,對管理工作進行評價獎懲問責更少。

(二)基礎工作比較薄弱

一是資產配置標準體系不夠健全,部分特定類型國有資產的性質定位、政策目標不夠明確。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配置的標準化建設相對滯後,有些通用資產配置標準不夠合理,動態調整機制尚未有效建立;專用資產配置標準體系建設進展緩慢,使用單位、審批部門、審計部門等都缺乏相應依據,配置的科學性和經濟性較難保證。部分國有資產的性質定位、政策目標不夠明確,也影響資產管理。如對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作為公共養老儲備基金納入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還是具有國家主權財富基金性質納入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存在不同認識。再如戰略物資儲備預防戰爭、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等和參與宏觀調控之間,兩類功能定位的管理目標和管理方式差異較大,以致發展方向、種類規模、目標任務、政策保障等經常變動,造成不必要的干擾和損失。又如保障性住房本意是要保障住房困難群眾基本居住條件,但在實施過程中又賦予發展經濟、平抑房價過快上漲等功能,較難統籌規劃、科學評價。

二是產權管理基礎薄弱。從調研情況看,資產登記、變更、註銷、處置、盤點不及時,資產核算不準確,家底不清、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等問題仍然存在。有的單位存在大量的賬外資產沒有及時入賬,有的單位連自己的房屋數量也不清楚。有些項目工程完工不及時按規定進行項目決算,有的甚至已交付使用多年仍未轉為固定資產,造成“在建工程”比例較高。部分單位重使用輕登記,重購建輕管理,存在國有資產產權關係不明晰、權證不完整等情況,有土地使用權證無房產證,甚至兩證全無的現象仍較普遍。如湖南省省直402家單位的2408棟房屋中有1906棟無產權,佔比高達73%。

三是會計統計、資產報表等工作亟待完善。部分公共基礎設施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會計核算制度不完善,如:公路、儲備土地、文物等國有資產的確認、計量、會計核算等還在研究階段,水、電、氣等市政公用設施資產還存在產權劃分不明晰等問題,以致較難摸清底數,難以準確納入國有資產報告。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報表還不夠科學、完善,編制合併報表時單位內部往來賬目抵銷存在缺項,事業性國有資產的實物量指標需進一步增加,對國有資產配置及其管理情況全貌的反映不夠,優化國有資產配置佈局、充分發揮國有資產效能缺乏有效數據支撐。

四是信息化建設比較滯後。資產管理信息系統還無法滿足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工作、價值管理與實物管理相統一等要求。資產管理系統與預算決算管理、財務管理、政府採購等系統有效銜接不夠,甚至在財政部門內部就存在多個系統並存、不能有效打通的問題,數據共享水平低,信息孤島問題突出。有些地方還沒有建立統一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導致統計口徑不一致,部分資產歸口不明確,容易導致錯報漏報、出現偏差。有些部門、單位自主開發的內部資產管理系統與財政部門的資產管理系統無法兼容,相關數據需要手工核對,無法進行實時對賬。

(三)政府國有資產管理和人大國有資產監督的規範性有效性有待提高

一是日常管理不夠規範,制度執行不到位。一些地方和單位資產入賬不規範、清產核資不徹底,導致資產底數不夠清楚。有的單位購置固定資產不入賬,以維修費、配件費用的名義規避監管;有的單位接受捐贈以取得成本難以確定為由不入賬;有的單位資產臺賬與資產管理系統數據相差懸殊。定期清產核資制度流於形式,從浙江省嘉興市等一些地方人大常委會的典型事例看,通過人大特定問題調查方式全面清查核實的結果與部門單位通常報告的結果存在較大差異。在資產配置方面,有的單位仍然存在超標準、超計劃現象,有些部門、單位無預算或無計劃配置資產、不嚴格執行政府採購程序等也時有發生。在資產使用方面,有的單位節約意識不強,貪大求新,傢俱類資產修復性使用比例不高;有的單位在辦公用房置換、裝修時將舊傢俱一扔了之;有的單位開展臨時性工作隨意購置新資產,工作結束後造成閒置浪費;一些地方、單位管理不善,資產閒置浪費、損失丟失等現象時有發生。例如,審計發現,某中央部門所屬兩個單位一方面合計9輛野外業務用車全年閒置或使用率低,另一方面共發生野外作業租車費等861萬元。在出租出借方面,部分地方、單位存在違規出租和低估國有資產價值現象,有的對外出租既不進行租金評估,也不採取公開招投標,越過監管部門審批自行出租;有的租期長、租金低,租期普遍在10年以上,租金低於市場正常水平。在資產處置方面,有的單位不嚴格執行相關規定,隨意變賣、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的情況仍然存在。

二是各級人大國有資產監督工作的有效性有待提高。隨著政府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制度的逐步建立,對各級人大常委會依法規範開展國有資產監督工作、運用法定監督方式摸清國有資產家底、加強日常監督、建立規範的監督評價指標體系等提出了新要求。亟待完善監督制度,依法規範開展監督工作,增強監督實效。

三是政府國有資產管理和人大國有資產監督的機構隊伍建設有待加強。從調研情況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存在相關人員配備不足的問題,一些基層單位甚至一人身兼資產、財務、會計等數職。省級、市級人大普遍反映,國有資產監督職責均由常委會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具體承擔,工作量大幅增加,現有人員隊伍難以適應加強人大國有資產監督職能的需要。

(四)法制建設亟待加強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或行政法規進行規範,目前主要依照2006年財政部頒佈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兩個部門規章,以及各級地方政府及部門出臺的規範性文件。現行制度法律規範層級不高,權威性不足,約束力不夠,問責難以到位。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機制等重大基本問題缺少相應規範,與其他相關部門規章之間也部分存在銜接不夠的問題。有些規定因出臺時間較早,已經不適應新情況新要求。

三、相關建議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發展壯大是展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優勢的一個鮮活樣本。加強和改進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和治理,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對促進轉變政府職能、深化簡政放權,理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係,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對加快事業單位改革,推動社會公共事業高質量均衡發展,更好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對加強社會建設、提高社會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義。管好用好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要完善體制機制,強化制度規範,創新管理方式,著力構建全面覆蓋、權責明確、協同配合、約束有力的管理體系,不斷提升資產管理績效,保障和促進各項事業實現新發展。

(一)加快完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機制

一是加快建立國有資產管理與預算決算管理有效銜接、有機結合的管理機制。要堅持資產存量管理與預算資金流量管理有機統一,堅持資產管理與資金管理並重。規範資產配置、使用、處置、收益全生命週期管理,加強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的銜接,構建互相聯繫、互相制衡的內控機制;加強預算管理對資產管理的約束,對新增資產配置預算編報嚴格審核把關,以存量制約增量,以增量調節存量,推進國有資產配置向薄弱環節、地方傾斜,從源頭上促進科學合理配置資源和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對決算管理的支撐,預算投資、政府投資基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各種形式形成、配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情況應當作為決算的重要組成部分,以反映財政資金所發揮的真實效用情況。

二是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特定資產調劑使用、共享共用機制。要及時總結各地探索建立“公物倉”的有益經驗,進一步完善制度,建立機制推進特定資產的調劑使用、共享共用。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和部門搭建統一開放的資產共享平臺,既滿足大型活動、臨時辦事機構等資產使用需要,也有效調劑超標準配置、低效運轉或長期閒置資產,避免重複配置和閒置浪費,推進資產集約高效使用。針對共用性強和具有共享需求的特定資產,明確共享共用性質,改變配置方式和管理方式。如通過建立區域醫學檢測中心、影像中心和開放實驗室、體育場館、圖書館等,促進教育、衛生、文化、科技、體育等領域的大型儀器設備、基礎設施的共享共用。研究建立跨地區、跨部門的資產共享、調配機制。研究建立規範的共享共用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各部門、單位的積極性。

三是樹立“大資產”管理理念,完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要將國有資產管理納入社會事業發展全局通盤考慮,在目前政府分級監管的基礎上,加強事業發展頂層設計和區域統籌規劃,逐步形成區域層級橫向監管與行業縱向管理相結合的網格化管理模式。充分發揮政府作為社會事業發展管理者與國有資產所有者“兩者合一”的優勢,堅持規劃引領、標準先行,通過規劃、標準來指導規範社會事業機構的科學佈局和基礎關鍵設施設備的均衡配置。

四是以明確權責為核心,進一步健全國有資產管理機制。要以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為契機和抓手,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與實物管理有機銜接機制,全面反映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加強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相關權能配置等基礎性問題的研究,儘快統一思想認識,促進形成分工合作、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行業管理部門要做好社會事業發展規劃、公共服務設施標準制定和行業領域國有資產統計工作。要加強部門、單位內控機制建設,明確規範內部相關機構職責劃分,做到權責明確、標準科學、管理規範、監督到位。研究探索事業性國有資產現代管理模式,健全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有序擴大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權,推進管辦分離,提高運行效率。

五是建立管理評價指標體系,形成考核評價和問責機制。按照黨中央關於全面實施績效管理的要求,堅持社會效益優先,以滿足群眾基本公共服務需求、實現特定政策目標為導向,測評各項社會事業發展成效,同時兼顧投入產出分析,評價經濟效益。以評價指標為基本抓手,進行國有資產管理考核評價和問責。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資產配置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並同步納入領導幹部考核體系,形成有效激勵約束。相應建立國有資產盤虧處置機制和賠償機制。

(二)大力夯實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和報告基礎

一是科學界定特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目標定位,健全完善國有資產配置標準體系。要結合政府職能轉變和各部門、單位的職能定位,統籌研究科學確定糧食物資儲備、社會保障基金、公共租賃住房等特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戰略定位和發展目標。根據黨和國家各項事業發展的規劃目標,分類研究提出不同行業、部門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具體要求和量化標準。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完善通用資產配置標準,健全教育、醫療衛生、文化、科技等重點行業的專用資產配置標準體系,強化資產配置標準與公共事業發展、公共產品和服務標準的有效銜接,並建立規範有效的動態調整機制,發揮好國有資產的支撐和保障作用。

二是加強公共基礎設施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研究,完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報表體系。要儘快研究完善公共基礎設施、儲備土地、文物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確認、計量、會計核算等相關制度,同時做好相關資產的實物統計臺賬工作。加快釐清市政公共設施的產權劃分,保證管理責任落實到位,促進健全相關會計核算制度。堅持價值管理與實物管理相結合的原則,進一步充實完善國有資產報表的實物量數據等,保證從多個維度充分反映國有資產全貌和人均佔有情況,提高數據的分析利用水平。

三是加強產權管理,全面清查摸清底數。各地要採取強有力措施,以產權登記為基礎,推動各部門、單位全面清查,開展全面審計,地方人大可根據需要依法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情況組織開展特定問題調查,徹底摸清國有資產家底。對摸底清查發現的土地、房產產權不清、無法辦理產權證書等問題,應當由地方政府專門研究解決。在此基礎上,對存在的賬賬不符、賬卡不符、賬實不符等問題,組織全面整改。

四是推進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建設。在加快建設統一的全口徑國有資產數據庫和管理信息共享平臺的同時,做好與預算決算管理等財政部門其他信息系統、相關部門的內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的有效銜接,形成統一規範的全國“一張網”。藉助雲計算、大數據等信息技術,進一步提升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的智能化水平,為優化佈局結構、合理調劑使用提供依據,為推進相關事業改革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三)提高政府國有資產管理和人大國有資產監督的規範性有效性

一是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做到依法管理、規範管理。加強日常管理,嚴格落實定期盤點工作,真正摸清國有資產家底。加強對資產配置、使用、處置、收益等各環節的規範管理,嚴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標準,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相關資產。嚴格按照節約原則,合理高效使用國有資產。

二是加強人大國有資產監督職能,增強監督實效。各級人大常委會要積極研究、探索建立具有人大監督視角、反映人大監督特點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人大監督評價指標體系,兼顧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價值管理與實物管理,全面、科學評估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根據本地實際,堅持問題導向,分類別、有重點地加強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日常監督和跟蹤監督,推動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改進工作。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依法通過適當方式,及時將人大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監督情況向社會公開,並督促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序公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保證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工作在陽光下運行,接受人民監督。

三是規範和加強政府國有資產管理和人大國有資產監督的機構隊伍建設。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隊伍建設,合理配備管理人員,確保責任落實到崗到人。健全報告工作機制,做好中央與地方、財政部門與行業部門的工作銜接,實現橫向協作、縱向聯動。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引入第三方社會服務機構參與具體工作,提升管理效率。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也應當明確負責人大國有資產監督的機構,加強隊伍建設,不斷提升工作人員專業素養和能力,為有效履行人大國有資產監督職能提供堅實基礎。

(四)加強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法制建設

一是加快建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加快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立法進程,抓緊研究制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法,提升法律規範層級。通過立法,進一步推動改革完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機制,明確各相關主體的權力義務責任,規範國有資產管理。

二是建立健全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基於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種類較多、範圍較廣的特點,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加快制定修訂相關類別和領域的資產登記、交易與處置、產權變更、監督考核等配套法律法規,逐步形成比較系統、完備、可執行的資產管理法律制度體系,推進各類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精細化管理。

三是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建設。制定適合本部門和單位實際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購置制度、驗收制度、處置制度、責任制度等管理制度,為國有資產管理各環節提供相對應的制度規範,為強化內控機制、健全分工協作機制、促進國有資產規範管理提供製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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