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合拳”助文旅企業渡難關」信陽新縣:設立500萬元專項扶持資金 旅遊企業享受稅收減免和緩繳

編者按: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使得整個文旅行業面臨前所未有的困境和嚴峻考驗。河南省文化和旅遊廳快速響應、積極部署,在全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同時,指導協調多地出臺支持文旅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信陽新縣、焦作修武縣、濟源產城融合示範區等首批國家全域旅遊示範區率先行動,鞏義、欒川、嵩縣等10家國家全域旅遊示範區創建單位也紛紛因地制宜,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全力支持文旅企業渡難關。即日起,大河網將陸續推出相關報道。

大河網訊(記者 劉楊)“九鎮十八灣、全域遊新縣。”2019年,新縣成功入選“首批國家全域旅遊示範區”,革命老區搭上了全域旅遊發展的快車,成為河南名副其實的“網紅”打卡地,遊客如織。

「“组合拳”助文旅企业渡难关」信阳新县:设立5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 旅游企业享受税收减免和缓缴

新縣田鋪大壪

今年春節,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新縣文化旅遊系統採取封閉景區、封閉場館、封閉所有文化旅遊市場經營單位等嚴格措施積極防控,文化旅遊發展遭受了巨大損失。

大河網記者獲悉,為全面落實中央和省市縣關於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支持文化旅遊企業發展,最大限度降低文化旅遊企業損失,幫助文化旅遊市場快速渡過難關、恢復信心,實現持續發展,新縣出臺了《關於支持文化旅遊業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意見》,打出政策“組合拳”。

設立500萬元專項扶持資金 強化金融政策支持

據相關負責人介紹,縣財政安排500萬元專項資金用於穩定全縣文化旅遊市場,支持旅遊企業發展,並對符合《新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全域旅遊發展的實施意見》《新縣進一步加快旅遊業發展獎勵扶持辦法》獎補條件的旅遊企業和個人,縣政府於疫情結束後一個月內完成評估驗收和獎補撥付。

在金融政策支持方面,加強對小微企業信貸支持,引導銀行機構通過調整區域融資政策、內部資金轉移定價、績效考核辦法等措施,加大信貸融資供給,做好受困旅遊企業的金融服務。對於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住宿、餐飲、旅遊客運等行業,銀行機構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文化旅遊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

同時,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鼓勵縣內各銀行機構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完善續貸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加大對文化旅遊企業支持力度。針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文化旅遊企業的融資需求,鼓勵各銀行機構啟動快速審批通道,簡化業務流程,提高業務辦理效率。

充分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作用,其中,對確無還款能力的文化旅遊企業,視疫情影響情況,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內,適當延長追償時限。縣內各金融機構要為資金週轉困難的重點文化旅遊企業提供低息貸款,縣財政給予貼息扶持。符合貸款條件的困難中小文化旅遊企業,由縣融資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縣財政給予貼息扶持。

餐飲、住宿、旅行社、景區等旅遊企業實施稅收減免和緩繳

記者瞭解到,受疫情影響較大的餐飲、住宿、旅行社、景區等旅遊企業可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旅遊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佔收入總額(剔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此外,對防治新冠肺炎一線文化旅遊從業人員取得的特殊臨時性補助不計入個人當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對通過紅十字會、慈善總會捐贈用於防治疫情的現金和實物的文化旅遊納稅單位和個人,允許在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對受疫情影響比較嚴重的文化旅遊企業的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進行減免。稅收徵管部門可適當延長文化旅遊企業申報納稅期限,積極引導納稅人採取電子申報、電話申報和銀行網點申報納稅等多種便捷形式。

減輕企業負擔 鼓勵旅遊企業升級改造

據悉,新縣積極落實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關於暫退部分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支持旅行社應對經營困難的通知》文件精神,該縣所有已依法交納保證金、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可申請暫退現有交納數額80%的保證金。對租用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可免除疫情停業期間的租金。對租用其他經營用房的,鼓勵社會各類企業業主(房東)與租戶協商減免租金。

此外,文化旅遊企業可申請水費、電費、有線電視費、汙水處理費、垃圾處理費延期繳納。並可申請緩繳職工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申請住房公積金緩繳或降低住房公積金繳納比例。

同時,新縣積極落實文化旅遊企業促進再就業、吸納貧困人口就業的稅費減免等各項財稅優惠政策。從500萬元專項資金中拿出一定比例資金,支持文化旅遊主管部門開展各類旅遊技能、服務培訓,帶動群眾穩定就業。鼓勵旅遊企業升級改造,鼓勵景區、賓館(飯店)、民宿等旅遊企業在疫情期間對其經營場所進行改造升級,政府提供施工許可等政策支持。

新縣旅遊相關負責人表示,其他各類因疫情影響而經營困難的文化旅遊相關企業,可參照《關於支持文化旅遊業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意見》給予支持,意見執行期限為發佈之日起,至疫情結束後六個月內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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