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長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2020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於2020年1月21日、2020年2月4日在《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香港商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進行了公告( 公告編號:2020-007號、2020-008號)。本次股東大會沒有出現否決提案的情形;亦沒有涉及變更以往股東大會已通過的決議。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一)會議召開情況

1.現場會議召開時間為:2020年2月11日(星期二)下午13:30開始

網絡投票時間為:2020年2月11日,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0年2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0年2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2.現場會議召開地點:合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蓮花路2163號行政中心一號會議室。

3.會議召開方式:現場表決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5.主持人:董事長吳定剛。

6.本次會議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於2020年1月21日、2020年2月4日發出,會議的議題及相關內容於同日公告於《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香港商報》和巨潮資訊網。

7.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會議出席情況

1.會議出席的總體情況

出席會議的股東(含代理人)共計25人,共持有337,628,634股有表決權股份,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2.32%,其中,現場投票的股東(含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327,959,132股,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1.40%;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共計17人,代表股份9,669,502股,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93%。

2.A股股東出席情況

A股股東(代理人)20人,代表股份309,521,742股,佔公司A股股東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5.10%。

3.B股股東出席情況

B股股東(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28,106,892股,佔公司B股股東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7.26%。

4.其他人員出席情況

公司部分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本公司所聘請的律師。

二、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採用記名投票現場表決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經審議,通過了如下決議:

經參與表決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本次會議以普通決議方式通過了提案1、2。

1.審議通過《關於公司利用自有閒置資金投資理財產品的議案》

總的表決情況:同意335,774,054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4507%,反對1,854,580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5493%,棄權0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

其中,中小股東的表決情況:同意60,238,533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中小股東股份總數的97.0132%,反對1,854,580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中小股東股份總數的2.9868%,棄權0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中小股東股份總數的0%。

A股股東的表決情況:同意307,708,742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的A股股東所持股份的99.4143%;反對1,813,000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的A股股東所持股份的0.5857%;棄權0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的A股股東所持股份的0%。

B股股東的表決情況:同意28,065,312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的B股股東所持股份的99.8521%;反對41,580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的B股股東所持股份的0.1479%;棄權0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的B股股東所持股份的0%。

2.審議通過《關於公司利用部分閒置募集資金投資理財產品的議案》

總的表決情況:同意335,784,934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4539%,反對1,803,700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5342%,棄權40,000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118%。

其中,中小股東的表決情況:同意60,249,413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中小股東股份總數的97.0307%,反對1,803,700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中小股東股份總數的2.9048%,棄權40,000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中小股東股份總數的0.0644%。

A股股東的表決情況:同意307,708,742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的A股股東所持股份的99.4143%;反對1,773,000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的A股股東所持股份的0.5728%;棄權40,000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的A股股東所持股份的0.0129%。

B股股東的表決情況:同意28,076,192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的B股股東所持股份的99.8908%;反對30,700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的B股股東所持股份的0.1092%;棄權0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的B股股東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安徽承義律師事務所接受本公司的專項委託,指派胡國傑律師、鄭朔律師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並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資格和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提案、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等相關事項出具了法律意見書,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資格和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提案、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決議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目錄

1.經與會董事和記錄人等簽字確認並加蓋董事會印章的股東大會決議;

2.安徽承義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長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