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寫的可以續保,還會有風險?短期健康險的續保問題

在保障型產品上,我們有非常強的購買保險期間為終身的產品的慾望。瑞士再保險曾就中國的重大疾病保險市場做過一個調研:把保險期間由5年變為10年,使得擁有者選擇該產品的可能性提高2.1個百分比,終身則更加。然而,作為健康險的一種,醫療險鮮有終身為保險期間的產品供給,因此對於醫療險的續保問題是消費者、營銷一線十分關注的。

在繼續之前,我們先插播幾個邏輯關係:醫療險是健康險的一種,而依據《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短期醫療險的範圍是保險期間為一年及以下的醫療保險——也是短期健康險的一種,當然除了短期醫療險之外,還有短期的重疾險等,也歸屬於短期健康險的範疇。


明明寫的可以續保,還會有風險?短期健康險的續保問題

理順邏輯、概念後,我們就要開始聊聊今天的問題:短期健康險的續保問題。短期健康險,特別是短期醫療險、重疾險,保費低、槓桿高,深受消費者的青睞,但它的續保問題也廣受質疑。我們都會擔心它不續保,俗話說:人無遠慮必有近憂。而健康險卻恰恰相反——既有遠慮,亦有近憂。那麼摸清楚短期健康險的續保問題,瞭解其中的續保風險,對於明明白白地銷售、購買它們,起到保障功能是非常有作用的。


明明寫的可以續保,還會有風險?短期健康險的續保問題

一、現有“續保”條款的表述分析

挑幾個傳說中“保證續保”的短期醫療險,以及比較火的短期醫療險,我們先來聊幾句。

1、華夏人壽[2016]醫療保險045號“醫保通費用補償醫療保險”

這是傳說中“最老版本”的醫保通,也是中介渠道業務員唸叨說最好的“百萬醫療險”,關於續保的條款,原文如下:

2.6 保險期間及續保

一、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時起算。

二、本合同保險期間屆滿之前,若我們未收到您不再續保的書面通知,則視為您同意續保,我們將按本合同約定的續保條件續保本合同。新續保合同的保險期間為新的保險期間,有效期為1年,自本合同期滿日次日零時起算。每次續保,均依此類推。

三、本合同約定的續保條件如下:

在本合同及各續保合同保險期間內累計給付的一般醫療保險金與重大疾病醫療保險金之和不超過您與我們約定的終身給付限額。


明明寫的可以續保,還會有風險?短期健康險的續保問題

由此看來,這似乎是一款可終身續保的百萬醫療險。那麼該條款的不予續保的風險在哪些地方呢?

a.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及銀保監[2018]19號文“負面清單”所涉及的情形:

合同法五十二條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組織開展人身保險產品專項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8〕19號) 附件1:人身保險產品開發設計負面清單,第五十二條

(五十二)通過業務展期等方式變相銷售已停售保險產品。

該產品目前已停售,續保顯然屬於“業務展期”的範疇,因此違揹負面清單。《合同法》也對合同無效的情形進行了規定。因此,這是該產品不能續保的第一種情形。

b. 費率變更

4.3 保險費率調整

一、我們保留調整保險費率的權利。

二、我們將根據本合同計算費率所用的計算基礎與實際情況的偏差程度,決定保險費率是否調整。保險費率的調整將針對所有被保險人或同一投保年齡的所有被保險人。

三、若我們調整保險費率,會在保險期間屆滿前通知您。我們進行保險費率調整後,您續保時須按調整後的保險費率交納保險費,保險費率調整前您已經交納的保險費不受影響。若您不接受調整後的費率,請您通知我們,我們將不再為您辦理續保。

費率變更需經監管同意,按照目前的監管政策,一般不會出現“天價”保單。

c. 簡評:存在理論不續保可能,但對於保險人而言,相對操作難度大。

2、泰康人壽[2016]醫療保險031號“健康尊享B款醫療保險條款”

很多業務員宣稱“保證續保到99歲”,我們還是來說一說。

4.3 續保

……

(2)第三次及以後續保

若您選擇了自動申請續保,且已通過我們首兩次續保審核的,後續續保時我們不會因為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變化而終止被保險人續保,每一保險期間屆滿之前,若我們未收到您停止繼續投保本合同的書面申請,我們將按本合同第二次續保時約定的承保條件為您繼續續保本合同,在按續保時對應的費率收取保險費後本合同將延續有效。每次續保,均按前述規則類推。

我們接受繼續投保本合同的被保險人的年齡最高不超過99週歲。

這個條款不給續保非常簡單,邏輯如下:加粗條款當中明確說明這是一種“繼續投保”,將續保行為理解成“投保”,投保的前提就是產品在售。因此這一系列的產品,停售了就不能續保了。該系列新版本產品在該條款其它處,也將續保變更為“重新投保”。

另外,這個產品同樣存在“費率變更”條款,不再贅述。

3、平安健康〔2019〕醫療保險016號“平安e生保個人住院醫療保險條款”

這款即為俗稱“e生保2020”的百萬醫療險。要聲明的是:拿這個產品條款來說,不是攻擊平安產品,它只是一個典型,幾乎所有的百萬醫療險都是如此,我們只是以此舉例。

1.6 保險期間

本主險合同的保險期間為1年。保險期間屆滿後,若您要繼續享有本產品提供的保障,您需要重新投保。若您在上一保險期間屆滿後60日內申請重新投保,我們不會因被保險人在投保後健康狀況的變化或我們承擔保險責任的情況而拒絕您的重新投保申請。若保險期間屆滿時,本主險產品已停止銷售,我們不再接受投保申請,但會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險產品的合理建議。

這是一款目前短期健康險關於續保條款的典型寫法。這一類條款,不予續保的可能情況包括:

a. 停售,不再詳述;

b. 投保前的健康狀況異常。

我們不會因被保險人在投保後健康狀況的變化或我們承擔保險責任的情況而拒絕您的重新投保申請。

從邏輯上說,投保前健康狀況異常,即使合同滿兩年,依然可以做出不予續保的決定。

4、復星聯合健康保險(2018)醫療保險017號“復星聯合樂享一生醫療保險條款”

廢話不說,先看條款。

4.3 續保

本合同保險期間屆滿時,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請續保本合同。

續保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首次投保時的狀況作為風險評估依據,不會因為被保險人個人的風險狀況變化或已經產生理賠而拒絕投保人為被保險人繼續投保。

本合同期滿後30日內,經投保人申請,本公司簽發保單,視同為同意續保。續保保單和上年度保單的保險期間在時間上不間斷。本合同期滿後30日內,因投保人未申請續保本合同或未繳納續保保費的,視為放棄續保權利。投保人需重新申請投保,經本公司按本保險人重新投保時的狀況核保並審核同意後簽發保單,且需重新計算等待期。

如被保險人超過80週歲,或者本合同統一停售,本公司不再接受投保人續保請求。

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欺詐行為,或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未按時交納保險費,本公司有權終止被保險人的續保權。

該條款也很有意思,除了停售、首次投保時的狀況(等同於平安健康險的不因“投保後健康狀況的變化”)外,還有一條,就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欺詐行為”。


明明寫的可以續保,還會有風險?短期健康險的續保問題

小結:

僅從合同出發,不予續保的情況大約有以下幾種:1、停售;2、年齡;3、投保前的健康狀況;4、欺詐;5、監管政策的改變。

二、無保證續保情況下,不予續保的情形

其實這個問題,我既往在其他場合回答過,就重複一下:

對於醫療險,如果給客戶一個不續保的決定,是非常的謹慎的。特別是那些醫療費用高昂的,我們更不會輕易的給一個不續保的決定,除非條款明確了,出險就不續保,否則對於那些醫療負擔重的醫療險客戶他們口中的口碑,可能是最好的廣告,一旦不續保,反而可能會造成口碑毀壞。

但是既然是非保證續保的合同,必然會有不續保的情形。一般而言不續保只有兩種情況,第1種情況,客戶有非常高的不如實告知的可能性;第2種情況,就是濫用保險資源。其實我聽到過同行不接受續保,或者我自己經手過或者見到過的不續保的案例,不會超過50個。我下面隨便說個三個:

1、客戶a,購買了一份住院津貼,他每天的津貼額度是50塊錢,等待期一過,因為腰椎間盤突出就去醫院住院了三天,只需賠付150塊錢,雖然不如實告知的概率非常高,但考慮就住了三天院,賠了150塊錢,就不調查了。但之後客戶不斷的住院,處於禁止反言的考慮,我們第1個年度都需要賠付客戶的住院津貼。客戶這一年住了100多天的院,而且很多住院從病史上看,根本沒有必要住院治療,比如說一些推拿可以在中醫院的門診就解決,但他一定要住院。考慮這個客戶不如實告知的概率非常高,同時我們並沒有必要花大錢去調查他,因為調查費用可能會超過他全年的津貼賠付費用,而且這個客戶有非常強的濫用保險資源的這個趨勢,於是我們做出了津貼險不續保的決定。

2、客戶b,投保時是告知為個體工商戶,購買了一份重疾險,附加了一份意外門急診醫療險。一週後就因為狗咬傷出險了,但這並沒有結束,後來我們發現這個客戶每隔三五天就會被狗咬傷一次,就去調查,發現這個客戶是一個寵物店的店主,一年下來被狗咬了40多次,客戶,沒有如實告知關鍵的職業信息,而是避重就輕部分告知,因此我們也做出了意外門急診醫療險不續保的決定。

3、客戶c,是一個小朋友,小朋友嘛,急性支氣管炎,急性上呼吸道感染,這些疾病其實非常的常見。很多時候這些急性病其實是可以門診解決問題的,但是呢,這個客戶因為是買了一份住院醫療險,為了能夠得到報銷,堅決要求住院,每次住院時間也非常的短,一般2~3天,那麼一年下來,他因為這些急性病,住了16次院,屬於非常嚴重的濫用醫療和保險資源,於是我們把這個醫療險做了一個不續保的決定。

賠付金額高?140萬賠付了,都續保了…

其實,即使是百萬醫療的停售不續保,只要沒出現賠付率爆表,往往也會推出配套的轉保方案,當然符合前述的有強烈不如實告知傾向的客戶,或者說有濫用保險資源的客戶,也正好是轉保過程中可以不同意轉保的客戶。

三、關於“續保”的新規

年前,監管爸爸發佈了《關於規範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裡面也有關於“續保”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關於“續保”的表述:雖是徵求意見稿,但充分體現了監管爸爸都知曉保險公司在玩什麼鬼把戲。譬如:“徵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開發的短期健康保險產品中包含續保責任的,應當在保險條款中明確表述為“非保證續保”條款。不得在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條款、宣傳材料中使用“連續投保”“自動續保”“承諾續保”“終身限額”等易與長期健康保險混淆的詞句。

第二個問題是關於停售。“徵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不得隨意停售在售的短期健康保險產品,侵害保險消費者權益。保險公司停售短期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將停售的具體原因、具體時間,以及後續服務措施等信息通過公司官網、銷售渠道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披露告知保險消費者,併為已購買產品的保險消費者在保險期內繼續提供保障服務,在保險期屆滿時提供必要且合理的轉保服務。

除此之外,該文件還就續保運營流程也提出了一些要求,與銷售、客戶無太大關係,此處先不再多說。

結語

林林總總,把這些短期健康險的續保問題簡單梳理了一遍。可能有疏漏,但總結起來,一句話:如果你心裡沒有鬼,沒必要怕停售不續保,或者怕不保證續保條款。

明明寫的可以續保,還會有風險?短期健康險的續保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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