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疫情防控相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索引


助力戰“疫” | 支持疫情防控相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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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牽動著億萬人的心。在全國防控“新冠肺炎”之際,琴小稅整理了支持疫情防控相關的企業所得稅政策,提醒廣大納稅人用足用好稅收政策,萬眾一心,堅決打贏這場防控疫情的全民戰爭。


一、廣東橫琴新區鼓勵類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廣東橫琴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橫琴新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包括高新技術、醫藥衛生、科教研發、文化創意、商貿服務。(財稅〔2014〕26號)


2、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橫琴新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增列有關旅遊產業項目。(財稅〔2019〕63號)


二、醫療科研攻關等研發企業


1、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2、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准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財稅[2018]76號第一條)


3、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財稅〔2018〕99號)第一條)


4、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


三、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


1、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本條所稱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2、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第一條)


3、自2019年1月1日起,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範圍,擴大至全部製造業領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第一條)


四、疫情防控物資供應企業


1、企業從事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選育,中藥材種植,林木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飼養,林產品採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項目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


2、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項目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


3、“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號)


五、受疫情影響的企業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


2、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3、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符合不徵稅收入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財稅[2011]70號第一條)


4、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5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


六、發生捐贈的企業


1、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2、企業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3、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財稅〔2018〕15號)


對外諮詢

橫琴新區稅務局相關政策諮詢方式如下:

1、納稅服務熱線:8841710

2、所得稅科——張秋瑋:2601395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橫琴新區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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