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門:借疫情防控名義虛假宣傳商品以虛假廣告罪定罪(圖文)

  據最高法官網消息,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通知 (以下簡稱《通知》)。《通知》稱,

借疫情防控名義虛假宣傳商品以虛假廣告罪定罪。

四部門:借疫情防控名義虛假宣傳商品以虛假廣告罪定罪(圖文)

  《通知》要求,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依法嚴懲暴力傷醫犯罪;依法嚴懲製假售假犯罪;依法嚴懲哄抬物價犯罪;依法嚴懲詐騙、聚眾哄搶犯罪;依法嚴懲造謠傳謠犯罪;依法嚴懲疫情防控失職瀆職、貪汙挪用犯罪;依法嚴懲破壞交通設施犯罪;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行為。

  《通知》明確,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規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通知》還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處罰。

  針對生成不符合標準的口罩等物品,《通知》強調,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針對囤積居奇、哄抬物價行為,《通知》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對於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行為,《通知》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

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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