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衛生健康委下發通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醫療機構開展放射診療工作應急保障服務

各市衛生健康委

自治區衛生監督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請注意


近日

自治區衛生健康委下發了

《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醫療機構開展放射診療工作應急保障服務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醫療診斷與救治工作的決策部署,以及《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中放射診療安全監管服務保障工作的通知》(國衛辦職健函〔2020〕110號)精神,做好醫療機構因疫情防控需要使用的放射診療設備的應急保障服務工作,按照特事特辦原則,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 疫情期間,醫療機構根據疫情應急防控需要新增CT、DR、移動DR、車載DR等設備用於肺炎診斷的,應委託有資質的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檢測,在確保設備性能和工作場所放射防護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基礎上即可使用。


2 疫情期間,對醫療機構原有但已超出定期檢測期限的放射診斷設備,因疫情防控需要繼續使用的,在確保設備性能和工作場所放射防護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基礎上,可繼續使用。


3 疫情期間,醫療機構開展醫學影像檢查室,要嚴格執行醫院感染管理制度,做好環境通風、物體表面清潔消毒等各項工作,落實肺炎診斷醫學影像檢查分區措施,嚴防醫院感染事故的發生。


4 疫情過後,醫療機構對疫情期間新增的、原有但已超出定期檢測期限的放射診斷設備仍需繼續使用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及時補辦相關手續。


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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