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會出臺決定 法治保障戰疫防控

省人大常委會出臺決定 法治保障戰疫防控

省人大常委會出臺決定 法治保障戰疫防控

非常時期,非常立法。省人大常委會常務副主任李小敏指出,在疫情防控的關鍵階段,作出《決定》是省人大常委會發揮職能優勢、助力疫情防控大局的一項重要舉措,對全省範圍內防控疫情的有關活動及其管理工作作出了規範,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了及時有力的法治保障。期待人大通過的這個《決定》能如一把出鞘的利劍,為疫情防控構築起一道法治防線;願八千萬江蘇人民眾志成誠,在法治的護衛下,早日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 法治保障战疫防控

本報記者 施琛耀

2月8日下午,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決定》共十二條,明確了疫情防控的總體要求和工作原則、各類工作主體的防控職責,規定政府可以依法採取相關疫情控制措施,並明確細化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的疫情防控義務等方面的內容,自2月8日起實施。

我省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刻專門作出法規性決定,有利於為實施最嚴格的疫情防控措施提供法治支撐,為動員全社會積極支持和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形成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強大合力提供法律依據。

明確職責“挺在前”

《決定》明確

疫情防控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按照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準施策的要求,貫徹依法依規、有序規範、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的原則。《決定》要求,採取最嚴格的防控措施,把區域治理、部門治理、行業治理、基層治理、單位治理有機結合起來,充分運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切實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學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決定》要求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全面依法履行職責,加大資金保障力度,逐級落實疫情防控工作責任,建立健全從省到社區的五級防護網絡,形成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防控體系,落實聯防聯控機制,充分發揮網格化管理優勢,外防輸入、內防擴散,全力做好疫情監測、排查、預警、防控工作。《決定》還對各類產業園區、開發區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以及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的疫情防控職責分別作了規定。

《決定》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本行政區域疫情防控需要,發佈疫情防控的決定、命令,採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停工、停業、停課,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實施交通管制、交通衛生檢疫,臨時徵用場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等應急處置措施。同時《決定》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不與本省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可以在疫情排查、隔離觀察、社區管理等方面採取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

細化責任“重擔當”

《決定》同時規定了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做好的有關疫情防控工作包括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防護物品、設施;開展疫情排查和健康監測;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相關部門並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等內容。要求城市公交等公共服務單位和商場、超市、農貿市場、銀行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還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公共交通工具和經營服務場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決定》還明確了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學習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履行服從疫情防控的指揮和安排,依法接受調查、監測、醫學觀察、隔離治療,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嚴格遵守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的規定,減少外出活動,不參加人員聚集活動;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等有關疫情防控義務。

《決定》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疫情報告、信息公佈制度,依法及時、準確向社會公佈疫情信息,加強輿情分析研判、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決定》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疫情信息,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疫情和防控工作的虛假信息。《決定》要求,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普及疫情科學防控知識,宣傳政策措施和防控工作,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營造萬眾一心、眾志成城的輿論氛圍。

強化執法“劍出鞘”

針對當前社會反映比較強烈的一些疫情防控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決定》加大執法力度,加強保障監督。要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定,對擾亂醫療機構秩序、隱瞞謊報疫情、製售偽劣防護產品、非法捕殺交易運輸野生動物及製品等違法行為加大打擊力度,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要求各級司法機關應當積極履行職責,依法處理涉及疫情防控的民商事糾紛,依法嚴懲與疫情防控相關的違法犯罪行為,為疫情防控及時提供司法保障。同時,《決定》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大監督工作力度,充分發揮各級人大代表作用,彙集、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疫情防控的各項工作。

針對目前疫情防控中不服從依法採取的防控措施,隱瞞病情,“傷醫”“醫鬧”,哄抬物價,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等比較突出的違法行為,《決定》規定了處置措施和相應的法律責任。特別是規定了個人有隱瞞病情、在疫情嚴重地區旅居、與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觸等情況,或者有逃避醫學觀察、隔離治療等行為的,除依法嚴格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還應當將其認定為失信行為,依法予以懲戒。對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決定》規定履行疫情防控職責的,以及國家工作人員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決定》規定了相應的罰則。

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 法治保障战疫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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