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訴案件再審:檢察官應全程參與庭審

 庭審是訴訟中的關鍵環節。檢察機關抗訴再審案件的庭審,與普通民事案件的庭審活動相比有很多獨特之處,其中最根本的區別在於檢察監督的參與。目前,鑑於有的地方存在民事抗訴案件辦案檢察官參加抗訴再審案件的庭審通常只是宣讀抗訴書後就申請退庭的情況,民事抗訴案件辦案檢察官應當全程參加抗訴再審案件的庭審。理由在於:

  第一,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需要。根據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以及兩高《關於辦理民事訴訟檢察監督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辦案檢察官出席再審法庭,不僅是對生效裁判結果進行監督,而且要對再審庭審活動進行監督,如認為庭審活動有違法情形的,應當待休庭或者庭審結束後,以檢察院的名義提出檢察建議。該項民事監督職能決定了民事檢察官必須全程、完整地出席整個抗訴再審庭審活動,而不是被動等待再審當事人對庭審違法情形的監督申請,才有可能及時主動地發現庭審違法活動並進行依法監督。

  第二,提高再審審判質量的需要。從庭審儀式的角度講,抗訴再審案件是由檢察機關啟動,檢察官全程參加庭審有助於維護完整的庭審儀式,有助於全面體現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責和作用,有助於形成專業、權威的庭審氛圍。從訴訟程序的角度講,訴訟制度的改革要求以庭審為中心,對證據的審查判斷要在庭審活動中完成,因此對於檢察機關依職權向當事人和案外人調查取得的證據,出庭檢察官應當向法庭提交和說明。

  第三,反向審視監督質量的需要。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辦理,除部分案件採取類似於法院庭審的聽證程序外,大部分案件都採取分別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的方式,因此缺少了聽取雙方當事人就各方意見針鋒相對辯論的機會。抗訴再審案件的法庭庭審,給民事檢察官補充提供了這樣一個機會,通過參與整個庭審活動,能進一步瞭解法官的審理思路、當事人對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意見,從而對案件本身有了更加直觀、深刻的感受,對案件監督質量形成更加全面客觀的內心評價,有助於檢察官監督能力的提高以及抗訴標準的準確把握。

  第四,建設“一流檢察權運行體系、一流檢察監督體系”的需要。“新時代做好檢察工作,必須自立自強,以過硬本領迎接前所未有的困難和挑戰。”特別是對於民事檢察工作而言,要改變目前依然存在的薄弱環節,必須以更高的標準和要求來檢視每一個辦案環節乃至辦案細節,加強辦案的規範化建設。以出席抗訴再審庭審為例,雖然“只宣讀抗訴書”的做法有一定的現實合理性,但並不意味著該做法就應當成為一種應然的默認模式,以制度化的方式固定下來。我們應當回溯到訴訟制度的本源,以司法規律為最高遵循,重塑抗訴庭審程序的每一個細節。

  此外,需密切關注的一種發展趨勢是,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遠程視頻庭審成為一種創新性的庭審模式正在推廣。雖然遠程視頻庭審的適用範圍仍有爭議,但至少應當明確一點的是,即使是採取遠程視頻的庭審模式,出庭檢察官在全程參加庭審這一點的履職標準上,不應當有所降低。

  (作者單位:廣東省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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