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復工需要知道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根據國務院發佈的關於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的通知,以及各省市發佈的企業延遲復工的通知,不少企業都遵守國家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不復工,也有的企業選擇在延遲期間在家辦公,那麼在家辦公的工資問題也隨之而來,那麼隨著時間的推移,企業復工時間也要到了,有哪些法律問題是企業復工需要注意的呢?

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復工需要知道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企業出於經營管理需要,是否可以自行決定如期或提前復工?

不能。延遲復工的文件具有強制力和普遍約束力。

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第4項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以及《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延遲復工的文件屬於在疫情特殊時期的各地政府所採取的緊急措施,相關文件屬於行政規範性文件,具有普遍約束力,各地用人單位應該執行,不得在延遲復工期內隨意組織提前復工。

哪些企業可以不執行延遲復工?

保障性企業可以不執復行延遲工,那麼保障型企業包括什麼我們應該知道,保障性企業包括以下幾類:

(1)保障城市運行所必需的行業:如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

(2)疫情防控所需的行業:如醫療器械、藥品、防護用品生產和銷售等;

(3)群眾生活所必需的行業:如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

(4)其它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

行政處罰、刑事責任。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請同級政府批准,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復工需要知道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一)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妨礙或者拒絕執行政府採取緊急措施的;

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同時《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綜上,非保障性企業提前復工將面臨行政處罰、罰款、甚至刑事處罰。

2月3日至2月9日可否安排在家辦公,如果安排的話,工資如何發放?

地方政府規定延遲復工的目的是為了減少人員聚集,防控疫情,在不違反政府強制延遲復工初衷的情況下,有條件的企業可以在延遲復工期間安排員工在家辦公。根據市人社局發佈的《關於延遲企業復工相關問題,市人社局權威解答》,若職工按照企業要求在家上班的,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由企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復工需要知道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根據政府部門的通知,職工自行隔離的14天,企業是否應當支付工資?

應當支付。

目前,很多地方政府都要求從外地返崗工作的人員先自行隔離14天。在14天裡,企業應當落實隔離的要求,安排員工在家遠程辦公、或安排員工休帶薪年假、或採取調休方式,並依法支付工資。

如果非政府部門通知,或已過當地政府部門所要求的隔離期間,員工提出再自行隔離一段時間的。我們認為在以協商為主的前提下,企業有自主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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